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5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维维,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维维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维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13日,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姜维维经营的健民保健品店内,被告人姜维维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药物没有有效进货凭证,来源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分三次将六盒名称为虎虎生威的药物销售给刘威,共计300元。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同时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所销售的“虎虎生威”等涉案产品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维维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维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姜维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维维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姜维维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维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维维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姜维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