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2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9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9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广林,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身份号码3715XXX5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李化真村37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6号

指控事实

2018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广林在本市市北区台柳路XX号某超市宿舍内,以玩游戏为由使用房某手机,偷改房某支付宝密码,并于2018年9月19日5时30分许,分两次从房某支付宝账户中盗窃共计人民币13 000元。

2018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广林在本市市北区台柳路XX号某超市宿舍内,以打电话为由使用李某手机,分三次从李某支付宝账户中盗窃共计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李广林被查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广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广林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已经退赔被害人李锋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亦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广林向被害人房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3 000元;向被害人李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5 000元。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李广林处扣押的黑色手机一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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