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2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刑初786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刑初7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牛长舟、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15日适用一审简易(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赵玉君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城阳区皂户社区居委会西100米拓博陶瓷店依法查封的5000箱不同种类陶瓷地砖多次进行非法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3000余箱,影响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被告人赵玉君于2018年4月13日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君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玉君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移送侦查函、生效文书、查封存放地租赁合同,查封财产情况,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外情况,查封物品拍卖情况,送达回证、举报材料,证人王某、丁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玉君的供述。
被告人赵玉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法院判决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君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玉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玉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仲雷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静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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