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催34号
申请人:青岛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港纬二路5号-7。
法定代表人:刘殿章,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海顺船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海顺船务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出票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日,出票金额50000元,收款人青岛富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顺船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顺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芃芃
审判员 乔 青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