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72民初2018号
原告:鞠元良,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玥,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昭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系被告王昭强前妻。
被告:王朝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鞠元良诉被告王昭强、王朝红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元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玥,被告王昭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红以及被告王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鞠元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二被告共同拖欠原告2017年度的船员工资款13800元对鲁荣渔51251船的拍卖价款享有船舶优先权;二、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7月1日以及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9月10日受被告雇佣,在二被告所有的鲁荣渔51251号渔船担任船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年工资70000元,因身体原因被迫中途离船,工作164天,期间可按照一天200元工资,应得工资款32800元,但二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19000元,剩余13800元迟迟没有支付。2018年2月原告为索要工资将二被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8)鲁7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款13800元。原告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扣押了鲁荣渔51251号船舶。后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仍然拒付工资,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船已被拍卖,本院以(2018)鲁72民特5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债权登记申请,原告为顺利实现船舶优先权,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王昭强和王朝红共同辩称:请求本院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确认原告鞠元良的船舶优先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鞠元良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本院(2018)鲁72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以及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8年7月6日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停泊在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渔港码头二被告所属的鲁荣渔51251船,后,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王昭强和王朝红共同给付原告鞠元良2017年度的船员工资款13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140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证据二:本院(2018)鲁72民特56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上述工资款和诉讼费用合计14080元已经办理了债权登记。
证据三:离婚登记档案,证明二被告的离婚登记情况。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7月1日以及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鞠元良在王昭强登记所属的鲁荣渔51251船从事做饭工作。2018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8)鲁72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二支队和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渔港码头查封、扣押了鲁荣渔51251船。2018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8)鲁72民初41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将鲁荣渔51251船予以拍卖。2018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8)鲁72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二支队和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渔港码头轮候查封、扣押了鲁荣渔51251船。2018年7月17日,本院判决王昭强和王朝红共同给付鞠元良2017年度的船员工资款为13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140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2018年12月1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鲁荣渔51251船予以拍卖。2018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准许鞠元良向本院申报对鲁荣渔51251船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4080元。
还查明:2017年12月5日,王昭强和王朝红办理了离婚登记。鲁荣渔51251船为238总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登记船舶所有人为王昭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船员劳务合同导致的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件,原告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鲁荣渔51251船船上从事船员工作,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二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二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度的工资款13800元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二被告应向原告予以给付。原告在债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并扣押了工作所在的鲁荣渔51251船,属于有效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鞠元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王昭强和王朝红共同拖欠原告鞠元良2017年度的船员工资款13800元对鲁荣渔51251船的拍卖价款享有船舶优先权。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王昭强和王朝红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