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1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694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6941号
原告:王某1,男,住青岛市。
被告:王某2,男,住青岛市。
被告:王某3,男,住青岛市。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青岛市***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归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与父母于****年**月共同生活,照顾父母起居、侍候衣食直至母、父先后过世,妥善履行了赡养约定,原告父亲王某某于****年*月*日去世,父亲王某某、母亲马某某生前有房产两套,其中位于市北区***号*号楼*单元***户,父母生前立有书面遗嘱,该房屋由原告继承,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2辩称,两被告和被继承人王某某、马某某都是同一个单位的,当年父母分的房子面积已超,两被告就无权在单位分得房子,因此我没有房子住,不认可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我一直住在涉案的房子里,我们都赡养两个老人了。
被告王某3辩称,两被告和被继承人王某某、马某某都是同一个单位的,当年父母分的房子面积已超,两被告就无权在单位分得房子,当时拆迁的时候,我和两个老人的户口在一起,两个老人我们都赡养了,我不认可遗嘱,要求法定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下列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情况
两被继承人王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去世。两被继承人共生育五个子女:王某4、王某1、王某5、王某2、王某3。其中王某4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王某5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原、被告均称王某5未婚未育,马某某去世后,王某某未再婚。
二、遗产情况
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原有青岛市**号*单元**户房屋一处,拆迁后安置两套房屋,分别位于青岛市***号*号楼*单元***户,**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两套房屋均尚未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原、被告均称涉案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1提供的死亡证明两份、村委会证明两份、派出所证明一份、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下列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王某1称两被继承人于****年**月**日立下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立遗嘱由原告王某1继承,并提交如下证据:
1、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将涉案房屋遗留给王某1个人所有,但王某1应当孝敬赡养父母、养老送终。被告王某2、王某3质证称,对遗嘱有异议,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申请证人董某、李某出庭作证。证人董某到庭称,我是原告王某1的朋友,有一天,两个老人叫我去做一个遗嘱,两个老人说把分的新房子给王某1,家里有王某1、王某1的媳妇,还有一个律师代书人,两个老人,还有我。两个老人精神不错,我才做了遗嘱,王某某和马某某的签字和捺印都是老人亲自签字和捺印的,我的签字和捺印都是我签字和捺印的,就是原告的这份遗嘱,我记起来了,在场人中有一个男的,是老邻居。老人是否还有一份遗嘱将房子给王某2,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份遗嘱。证人李某到庭称,我和两被继承人和王某1都是邻居,当时两个老人都不会写字,我们在老人家立的遗嘱,在场的有王某1和他媳妇,还有一个女的,还有两个老人、还有孩子。遗嘱是找人代写的,时间有点长,我不记得是谁写的,记不清楚了,李某的签字是我亲自签字捺印的,王某某的签字不是本人写的,捺印是王某某本人摁的,马某某的签字不知道是谁写的,但手印是她本人摁的,两个老人都不糊涂,老人说把房子给王某1,记不清楚遗嘱是否当场写的,就是原告的这份遗嘱,**路***号房子老人也是给王某1。原告王某1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但称时间太长了,两个证人有点紧张,所以有些事实记不清了。被告王某2质证称,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王某某会写自己的名字,马某某不会写字。被告王某3质证称,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3、申请证人罗某出庭作证。证人罗某到庭称,我和原、被告和被继承人没有关系,主要是马某某和王某某代书遗嘱的情况,我是人和法律服务所老年人维权站的工作人员。****年前后,有两个老人到人和所去说想留个遗嘱,我们就和所里的工作人员到两个老人昌化路住的地方,具体的地址想不清楚了,进门后两个老人,看样子很健康,当时他们说他们有一套要拆迁的房子,要留给王某1,大约面积**平方米,具体的面积不清楚,我们就按照两个老人的意愿书写的遗嘱,写完后念给两个老人听,两个老人说他们去世后留给王某1,但要由王某1给两个老人养老送终,好像有这句话,具体的不大清楚了。当时男老人王某某签的字,女老人马某某不会写字,我去的时候,已经有两个人在场,一男一女,我不认识,马某某的名字是我代写的,但是马某某自己本人摁的手印,代书人和见证人都是我们本人自己签的,当时在场的有我,两个老人,还有一个我带去的工作人员,还有一男一女两个见证人,就是原告的这份遗嘱。遗嘱是我亲笔写的,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没有说把**路***号房屋给王某2。原告王某1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王某2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但称我不认可老人的遗嘱,我原来住在***号,***号是王某1的产权人,两个老人的意思是***号给我,***号给王某1,***号是王某1在单位分的,王某1和老人谈,把***号给我,让老人把老人名下的***号给他,当时我们都同意,所以我就上***号住了,原告住在***号,后来要拆迁了,原告又把我从***号哄骗到了***号,***号让王某1签字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货币补偿,我需要有个家,我现在连个家都没有,我现在一个人住。被告王某3质证称,对遗嘱不清楚,原告对老人照顾付出了,老人给原告留了遗嘱不要紧,应该让我们都知道,老人住院陪床,我们也都出钱也都陪床了。原告王某1称,两个老人跟着原告住了12-13年,王某2说的都是假的。被告王某2称,老人是跟着王某1一起生活,但我们都赡养老人,老人动手术我们都拿钱了。
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本案中两被继承人已立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且均出庭证明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及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王某2、王某3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嘱非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两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两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按照代书遗嘱由原告王某1继承。对于被告王某2所称人民路***号房屋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青岛市***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归原告王某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948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艳丽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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