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1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底或者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九龙社区26号楼1单元901户的家中容留陈某、张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7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岛区九龙社区26号楼1单元901户的家中容留陈某、张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7年11月底或者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九龙社区26号楼1单元901户的家中容留陈玉峰、张峰、绰号叫小龙龙(未到案)的吸食冰毒一次。
4、2017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岛区九龙社区26号楼1单元901户的家中容留陈某、张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4次9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年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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