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1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0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雷,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雷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1日13时52分,被告人王某雷酒后、无证驾驶鲁G×××××号轿车沿黄岛区泊里镇后岚村东西沥青路由东某行至,驶入路左与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纪某)对行相撞,致徐某、纪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后王某雷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王某雷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雷酒后、无证驾驶鲁G×××××号轿车沿黄岛区泊里镇后岚村东西沥青路由东某行至,与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纪某)对行相撞,致徐某、纪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后王某雷弃车逃逸。经鉴定,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王某雷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警记录及查获经过、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二手车买卖合同、补充说明、伤情证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物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纪某、尹某、赵某1、任某、王某1、丁某、王某2、赵某2、杜某、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雷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雷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被告人王某雷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