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修涛,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戚远涛、王邦本,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修涛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王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修涛及其指定辩护人戚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修涛在本市城阳区正阳路口水街某酒店XX房间内,采用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言语恐吓等手段对闫某进行威胁,强迫闫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内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强行与闫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修涛在本市市北区新疆路X号中联某酒店X座XX房间内,采用手持房间内的水果刀、言语恐吓等手段对邵某1进行威胁,强迫邵某1向其微信内转账人民币15000元,劫取邵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修涛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修涛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修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该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没有持刀抢劫;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并不是强奸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其没有威胁被害人,其系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在派出所对其进行讯问时,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殴打、威胁。但对于相关逼供民警的外貌特征等不予描述。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王修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持的不是管制刀具,不应认定为持刀抢劫。王修涛在公安机关出示证据前已经如实供述罪行,且与相关证据相符,其当庭虽有辩解,但未否认犯罪事实,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该抢劫的财物大部分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修涛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口水街某酒店XX房间内,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闫某言语恐吓,强迫闫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微信、支付宝内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随后王修涛又强行与闫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修涛在青岛市市北区中联某酒店X座XX房间内,持房间内的水果刀,对被害人邵某1言语恐吓,强迫邵某1向其微信内转账人民币15000元,又劫取邵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
后被告人王修涛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2000元发还被害人邵某2。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相关报案记录证实,2018年3月9日23时46分许,被害人闫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王修涛的到案经过。
(3)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将闫某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处理。
(4)相关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经对王修涛租住处进行搜查,查到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在王修涛的裤子后口袋里查获1×1.5厘米白色纸包裹(内有白色颗粒状物体)及一部用于拍摄受害人裸照的vivo白色手机。
(5)案发地点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方位情况。
(6)相关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修涛身份情况。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屏照片证实,被害人邵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其给王修涛微信转账的凭证15000元以及陌陌聊天记录。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修涛处扣押白色直板vivo手机一部、玫瑰金直板vivo手机一部,白色粉末一包。
(9)相关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12000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邵某1。
(10)相关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青岛市新疆路X号中联某X座XX室内茶几上提取一把水果刀,并予以封存。
(11)收押体检表证实,被告人王修涛入所时右侧眼部外伤,眼周及右面部皮下瘀血。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派出所民警在讯问王修涛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王修涛无殴打体罚,刑讯逼供,言语侮辱等行为。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17日18时30分许,其在城阳区其经营的手机店里干活。来了一个大约的外地口音的30多岁男,买了一部vivox20移动定制版手机,通过店里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了2700元。
经证人赵某辨认,确认来其店里买手机的男子是被告人王修涛。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7日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男网友,微信名字叫“稀土部队”。认识之后双方通过聊天聊得挺好的,其对他感觉也很好。3月9日他在微信上说要送其三八妇女节礼物,提出要跟其见面。其告诉他其的住址在城阳区。到了晚上7点多他来了,其与他先是坐在床上聊天儿,后来他说他之前把一个人打成重伤,坐了两年监狱,后来他出来后又把那人给杀了,他说不一定什么时候就被抓了,但是家里姑娘没人管。他说完这些话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在其面前比划。他说今天是求财的,他多活一天就赚一天,他只求财,让其配合他。接着他拿起其的手机,让其打开微信钱包和支付宝给他转账,但是其的支付宝微信里面都没有钱。他又让其从支付宝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往里面转钱,因为银行卡里没有钱,所以钱没有转出来。他说其本来打算抢一万走,但觉得其比他还坎坷,就给三千,并让其找朋友借,其不能白来。其就通过微信找了三个朋友说家里急用钱,向他们每人借了一千块钱。其把微信里转来的一千块钱直接转到了稀土部队的微信里,其又通过支付宝把其支付宝里的一千块钱和银行卡里的一千块钱都转到了稀土部队的支付宝里。在等待转款过程中他让其把衣服全脱光,其以为是他怕等他走的时候追他,就听他的话把衣服脱了。等转账完成后他说他好久没碰女人了,接着他就脱掉裤子上床,跟其发生了性关系。其没有反抗,其怕他真对其动手,其想想其的孩子就没有反抗。他起来后穿衣服,让其别恨他也别报警,他把其的微信和支付宝信息都删除了,并且关了机。
经被害人闫某辨认,确认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钱财的男子是被告人王修涛。
(2)被害人邵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3月14日其从杭州坐飞机到青岛谈业务,在城阳某酒店住了两天。3月15号中午其在棘洪滩金岭工业园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了附近一名叫“稀土部队”的网友。2018年3月16日其入住新疆路中联某酒店X座XX房间。这时网友“稀土部队”问其在哪,其发了个酒店位置,他提出晚上有时间的话来找其喝酒,其同意了。16日大约20时许他说他到了,其下楼去接他,在X座电梯间其看到他。他右手拎了一个纸袋(里面有两瓶红酒,一盒巧克力)和一袋花生,右手腕上还搭着一件卡其色外套。其带他进了房间,其泡了茶,聊各自的生活经历,然后又开了红酒,边喝边聊。聊到将近凌晨的时候,其说困了要睡了让他走,他说他不走让其放心。其穿着衣服和裤子在靠近厕所的床上躺下了,他去卫生间洗了个澡,出来时光着膀子,穿了条短裤,其对他说与他见面就是聊聊天,没有别的想法,让他别误会。他穿上衣服搬了把椅子背对着其,坐在电视机柜那里用其的电脑看电视剧。201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多其被他叫醒了。他坐在其床左边右手拿着一把刀对其说让其老实点儿,别喊,喊就割其脖子。他说刚才讲的朋友杀人的事其实就是他自己,他之前坐过两次牢。然后他从左边裤兜里掏出一个白色纸包,说里面是迷魂粉,吃了就什么都听他的,但是没给其吃。他说他就是想抢点钱,这种事之前做过好几次了。他问其卡里有多少钱,其怕他伤害其,就告诉他卡里大约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有大约两千元人民币。他就问其要16000元,他把其的手机拿了过来,让其把手机打开给他看手机里的银行余额,查了一下有19835元,他让其把16000元转到微信零钱里,给他转账16000元,结果微信当日限额15000元,就只给他了15000元。然后他让其把现金拿出来,其把包里所有的现金都拿出来给他,之前放了有大约3000元人民币,他拿了500元给其扔在沙发上。然后他又让其脱衣服,给其拍裸照。其害怕他伤害其,就把所有的衣服都脱了,然后他用手机从正面侧面给其照了两三张照片,又从其手机通讯录上拍了几张联系人的电话号码照片。他把手机扔给其,说要是报警就把其的裸照发给联系人的电话号码上,后来就开门走了。案发后其在朋友劝说下报了警。
男青年使用的刀是其房间里的用来削水果的刀。因为其害怕他找到其报复其,把其的照片发到其朋友的手机上,所以一直没敢报警。其就是因为害怕不想报警了,之后对朋友说了这个事儿,其也想通了,就报警了。
经被害人邵某2辨认,确认王修涛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内有不明物质的白色纸包,确认王修涛作案时所使用的水果刀。确认劫取自己钱财的男子是王修涛。
4.被告人王修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8年3月15日中午,其通过手机上的陌陌聊天软件(名字叫“稀土部队”)认识了一个陌陌号叫“妮妮”的女的。其告诉妮妮说其在城阳上班,说其自己开公司做环保节电工作。3月16日13时左右其问那个女的在哪,她给其发了个位置,其看是在中联某。其想晚上和她一起吃饭,然后想趁机发生关系,那个女的同意了。到了晚上18时30分左右其在陌陌上对她说其要打车过来找她,其叫了个出租车到了中联某附近,先找了个超市买了两瓶红酒、一盒巧克力、一袋花生,然后其给那个女的发陌陌,那个女的让其到X座电梯那等着。其去了电梯间,一个女的下楼接其。其进了XX房间,在房间里其与她聊天,为了显示其有本事其对那个女的说其有个朋友在东北杀了人,跑到青岛找其,其给他办了假身份证等等。聊到将近凌晨一点,那个女的说她要睡觉了,让其走。其觉得这个女的可能会和其发生关系就说其不走,其不动她。那个女的就在那里打电话,其洗完澡出来故意穿着短裤光着膀子,想试探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就对其说与其就是见面聊天,她没看上其,对其没有别的想法。其看那个女的拒绝其,就对她说其不会强迫她的。其就在房间里看电视和电脑。其看那个女的睡觉了,到了凌晨两点左右其越想越生气,其来这里打车花了130元钱,又买东西花了300元钱,其打零工一天挣不了几个钱,其就想来和这个女的免费发生关系的,没想到这个女的不和其发生关系,其的钱白损失了,其要从这个女的身上把其花的钱补回来。其就上了趟厕所,其在厕所里看到有一小块香皂,其用指甲抠下一点,用纸包着,开始其想吓唬这个女的,其有迷魂药,让她把钱给其。结果其出厕所的时候看到厕所对面台子上有一把黄色塑料把的水果刀,其就想用水果刀吓唬那个女的,让她拿钱。其坐在女的床边的沙发上,把女的叫醒了,其拿刀在手里来回摩擦,那个女的醒了以后看其拿刀挺害怕的。其对她说你老实点,别喊,喊就割她脖子。那个女的害怕了没有说话,其就接着吓唬那个女的,其说聊天时说的那个朋友的事儿其实都是其干的,其做过两次牢,接着其就拿出来那包着香皂的纸包,说这是迷魂药,吃了就要听其的,让她现在听话,其就不给她吃,其想找她要点儿钱,这种事其干过好几次了。那个女的说她给其钱,别伤害她。其让那个女的把卡里的钱转到手机微信零钱里,再扫其的微信二维码转到其的微信里,结果那个女的微信限额15000元,其就让那个女的用微信扫码的形式向其手机微信里转了15000元。其又把她的包拿给她,让她把包里的钱给其,那个女的把包里的钱拿出来,其数了一下有2500元,其给了那个女的500元。其怕她报警,想到用拍裸照的形式吓唬她,其让那个女的脱光衣服。那个女的怕其伤害她,就把衣服全脱光了,其用其的手机拍了3、4张裸照,又在那个女的手机通讯录里拍了几张照片,威胁那个女的说如果敢报警,其就把裸照发到她熟悉的人那里,然后其就走了。其在网吧里待了一晚上,然后在家手机店里,用抢来的钱买了一部vivox20手机,使用微信付款花了2700元。在3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那个女的联系其,要花钱让其把裸照删除,其就想再赚点儿钱。然后其把她约到了春城路桔子酒店楼下,结果其刚和她见面就被警察抓住了,带到派出所里来。
抢劫用的刀在其走的时候放到了靠近厕所的柜子里。其把抢来的15000元放在微信钱包里,花了3000元人民币,其愿意把12000元还给受害人。
2018年3月7日,其在城阳百埠庄用陌陌聊天认识了一个女的,其与他聊的挺好,就互相加了微信,其微信名字叫“稀土部队”。认识之后其与她闲聊,其说要送她三八妇女节礼物,她说住在城阳区那里。3月10日晚上6点左右,其说要去给她送礼物,她说她在城阳区。晚上7点多其打车到了那个女的地址。其与她先是坐在床上聊天儿,一开始其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的,但是看这个女的长得一般,其就想抢她点钱花。其故意说其之前把一个人打成重伤,坐了两年监狱,后来出来后又把那人给杀了,其现在是逃犯,不一定什么时候就被抓了。其想吓唬那个女的,让她害怕。然后其拿出一把水果刀在她面前比划,其说今天是求财的,其能活一天就赚一天,让她配合其给其钱。接着其拿起她的手机,让她打开微信钱包和支付宝给其转账,但是她的支付宝微信里面都没有钱,其又让她从支付宝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往里面转钱,银行卡里也没有钱。其对那女的说其本来打算抢一万走,看她也不容易,就给其三千,找朋友借也得给其三千元。那个女的就通过微信找了三个朋友,每人借了一千块钱,有的通过微信转的,有的通过支付宝转的,还有的是存在银行卡里。她用微信给了其一千,用支付宝给了其两千元。在等待转钱的过程中,其觉得自己很久没和女人发生性关系了,就想和这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其让这个女的把衣服脱光,那个女的因为害怕,就把衣服脱光了坐在床上。等钱转到其的支付宝里,其就把其的裤子、内裤全脱光了,趴在那个女的身上,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其起来穿上衣服,为了防止留下证据,其把那个女的微信和支付宝信息都删除了,并关了机。
作案用的刀是其平时用来切水果的,一直带在身上,其抢完那个女的就把刀给扔了,扔到哪里其记不住了。
其面部的伤是公安民警对其抓捕其反抗时,被民警按在地上摔的。
经被告人王修涛辨认,确认其用赃款购买的vivox20玫瑰金色手机,确认作案时用于拍摄受害人裸照的vivoY27型白色手机,确认其劫取邵某1钱财时使用的刀具,确认其自称是迷魂药的白纸包。王修涛对相关案发地点均进行辨认、确认。
6.青公刑鉴物字[2018]274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闫某阴道试子、床单上斑迹、卫生纸检出的精子DNA,与王修涛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35*1018。
在送检的闫某内裤未检出精子DNA.
送检现场6个烟蒂检出的DNA,与王修涛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35*1018。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民警对正阳路口水街某酒店XX房间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8.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王修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修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又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修涛提出公安机关曾对其刑讯逼供的意见,法庭启动调查程序后,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及在公安机关讯问期间的同步录像,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王修涛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暴力取证行为,本院确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王修涛所提其未持刀威胁劫取被害人财物,并未强奸被害人闫某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修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相关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出王修涛不应认定为持刀抢劫、该系如实供述等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抢劫的财物大部分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修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1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修涛向被害人闫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邵某2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修涛处扣押白色直板vivo手机一部、玫瑰金直板vivo手机一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白色粉末一包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单文彬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