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1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刑初9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莫斯科路39号。
诉讼代表人宋亮,系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单位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亿达发展大厦。
诉讼代表人樊建兰,系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杨洪京,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乃佳,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沛文,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宸宇,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云星,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即墨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明娟、张婧靓,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二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宋亮、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樊建兰、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及其辩护人陆明娟、张婧靓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洪京为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没有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许可证,与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叶乃佳合谋,指使被告人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通过修改进口货物品名的方式,将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上的刺猬紫檀修改为不需要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许可证的安氏紫檀,将刺猬紫檀非法进口至国内,涉案货物共计136吨,货物总值为人民币436384.53元。
为证明其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各被告人,宣读、出示了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报关单据等书证,证人万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为牟取非法利益,修改进口货物品名,将没有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许可证的刺猬紫檀进口至国内,货物总值人民币436384.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系主犯,被告人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系从犯;被告人杨洪京、李宸宇、孙云星系自首,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亦构成单位自首。
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杨洪京、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叶乃佳当庭辩解其不知道是刺猬紫檀,不知道伪报品名构成犯罪。庭后叶乃佳向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了认罪认罚悔过书。
被告人孙云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已通关的46吨货物未经鉴定,无法确认该票货物是刺猬紫檀,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被扣押的90吨刺猬紫檀的价值应以杨洪京在国内的实际销售价格每吨人民币3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7万元。2、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孙云星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系从犯,且未从中获利。3、被告人孙云星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益达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主要从事轮胎、橡胶制品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业务。被告人杨洪京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单位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向荣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被告人叶乃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刺猬紫檀于2017年1月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进口须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许可证。2017年3月,被告人杨洪京为给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该公司从尼日利亚进口的刺猬紫檀没有进口许可证无法通关,仍与青岛向荣公司的叶乃佳合谋将刺猬紫檀伪报成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安氏紫檀,由青岛向荣公司代理通关。后被告人孙云星、庄沛文、李宸宇分别根据杨洪京、叶乃佳的指示,由李宸宇联系尼日利亚供货商出具了虚假的植物检疫证、原产地证明,庄沛文、孙云星制作了品名为安氏紫檀的报关合同、发票、箱单等材料,采取伪报品名方式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尼日利亚产刺猬紫檀90吨,货物总值人民币2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黄岛海关查扣。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4个集装箱木材具备蝶形花科紫檀属刺猬紫檀木材的特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杨洪京、孙云星接通知主动到海关查验部门配合调查,并向海关缉私部门如实供述了走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乃佳、李宸宇主动到黄岛海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走私犯罪事实。被告人庄沛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所参与的走私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洪京缴纳罚金5万元,被告人孙云星缴纳罚金4万元。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庄沛文、李宸宇自愿以在海关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抵作被告单位及各自的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立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的时间、经过及被告人杨洪京、孙云星经该局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叶乃佳、李宸宇主动向海关投案,被告人庄沛文被上网追逃后抓获的事实。
2、黄岛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青岛恒益达公司、青岛向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青岛宏彤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宏彤盛某公司)的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青岛宏彤盛某公司、青岛向荣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及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证据情况说明及从黄岛海关提取的单号为425820171000055694、425820171000055696、425820171000055699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的发票、箱单、合同、从海关调取的植检证、原产地证等证实,2017年3月31日,青岛乐华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青岛宏彤盛某公司为经营单位,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尼日利亚产安氏紫檀原木3票,其中报关单5694项下货物重量为44吨,申报总价128727元,集装箱号分别为MRKU6768999、MSKU7100244;报关单5696项下货物重量为46吨,申报总价128727元,集装箱号分别为MRKU9879255、MSKU7236267;报关单5699项下货物重量为46吨,申报总价128727元,集装箱号分别为MSKU3621579、MSKU7644910。青岛乐华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员孙某确认上述单据是孙云星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报关的。被告人李宸宇确认植检证和原产地证明是其联系尼日利亚供货商出具的;被告人孙云星、庄沛文确认,报关单据是庄沛文制作后提交给孙云星,孙云星根据庄沛文提交的模板修改的。
4、被告人杨洪京提交的青岛恒益达公司与尼日利亚供货商签订的协议证实,涉案木材采购价为每吨3000元。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从中国林业网查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发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告证实,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2016年2月9日发出的通知,刺猬紫檀列入CITES附录Ⅲ,于2016年5月9日生效。根据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列入生效之日起,进口刺猬紫檀管制标本,须凭事先申办的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对从其他原产国到我国的,应当提交由出口国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原产地证明书。对列入生效前启运发货并于列入生效后实施进口的,也应当按照公约前所获标准依法办理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我国2016年12月26日公布了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7届缔约方大会(2016年9月24日至10月5日,南非约翰内斯堡)修订后的《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修订后的《公约》将刺猬紫檀列入CITES附录Ⅱ(自2017年1月2日生效)。
6、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分别证实,2017年5月23日,黄岛海关对青岛恒益达公司、杨洪京涉嫌走私进口的4个集装箱(箱号分别为MRKU6768999、MSKU7100244、MRKU9879255、MSKU7236267)内共计90吨刺猬紫檀进行扣押,暂存于海关仓库。2017年5月23日、5月29日分别扣押孙云星的金色华为手机一部,庄沛文苹果手机一部,暂存于黄岛海关。
7、高密市司法局、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证实,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万某(系青岛恒益达公司业务经理)证实,青岛恒益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杨洪京。2017年初,杨洪京从非洲进口刺猬紫檀,让其联系叶乃佳帮其通关。2017年2月底,其将叶乃佳叫到杨洪京办公室,当时在场的还有青岛恒益达公司的业务员庄沛文和叶乃佳公司一个姓孙的业务员。其只是介绍杨洪京和叶乃佳认识,未参与具体业务的洽谈。
2、证人刘某1(青岛宏彤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青岛宏彤盛某公司是2015年杨洪京借用其名义注册成立的,与青岛恒益达公司是一套人马,都由杨洪京负责。其在青岛宏彤盛某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知道杨洪京进口木材的事。
3、证人孙某(系青岛乐华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员)证实,2017年3月,该公司以青岛宏彤盛某公司为经营和收货单位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了3票安氏紫檀。这项业务是青岛向荣公司的孙云星委托其代理的,报关的单据也是孙云星提供的。
4、证人刘某2(系高密市刘某2家具厂厂长)证实,2017年四五月份,其经人介绍从杨洪京处购买了2个集装箱非洲木头,每吨3000元,因木头质量不好都做了凳子腿。当时杨洪京和介绍人都没跟其讲过木头的品名,看起来是些非洲硬杂木。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洪京供称,青岛恒益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向非洲、印度等地出口轮胎。其是公司老板,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庄沛文负责销售轮胎,李宸宇在尼日利亚帮公司介绍客户销售轮胎。2016年,经李宸宇联系,该公司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从尼日利亚客户处购买了6个货柜的刺猬紫檀,李宸宇告诉其进口这些木头需要办理濒危证。外商最初表示可以办理濒危证,但2016年12月货物到港后,因外商无法出具濒危证,货物一直无法通关,后外商让其帮忙将木头处理掉。2017年2月,其通过万某联系了青岛向荣公司的叶乃佳,其和庄沛文在其办公室跟叶乃佳、孙云星见面,谈了木头通关的事。其告诉叶乃佳木头是非洲亚花梨,进口需要许可证,但其办不出许可证。叶乃佳称非洲花梨木包括好几种,进口刺猬紫檀需要濒危证,安氏紫檀不需要,其就让叶乃佳以安氏紫檀报关,并安排庄沛文具体负责跟孙云星联系通关事宜。通关所需产地证、提单等单据上的货物品名安氏紫檀,是其让叶乃佳、孙云星联系庄沛文找李宸宇让外商修改的,箱单、合同、发票是庄沛文制作的。报关时用的经营单位青岛宏彤盛某公司也是其委托朋友刘某1注册的,实际上是青岛恒益达公司的贸易公司。该公司以青岛宏彤盛某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了3票共6个货柜的安氏紫檀,第一票申报的重量是44吨,第二、三票申报的重量都是46吨,申报的价格是按照实际购买价格每吨3000元确定的。其中一票46吨木材通关后,被其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密家具厂的刘某2,其跟刘某2说是非洲木头。另外4个货柜被海关查验扣押了,后孙云星打电话告诉其查验时出了问题,海关让其去说明情况。2017年5月23日,其和孙云星一起到海关查验平台和缉私局说明了情况。
2、被告人叶乃佳供称,青岛向荣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其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孙云星是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杨洪京公司的万某打电话称他们公司要进口一批非洲花梨木,向其询问进口手续,其让对方落实木头的品种。2017年3月,万某约其到他们公司见面,其带着孙云星一起去的。万将杨洪京介绍给其,杨称有批非洲产的木头已经到港了,想委托其通关,当时在场的庄沛文向其出示了两份提单复印件,提单上的品名就是非洲木头,杨洪京称木头好像是刺猬紫檀,需要办理濒危证,但一直没办下来。其告诉对方进口刺猬紫檀需要濒危证,进口安氏紫檀不需要。其安排孙云星具体负责此事,之后孙云星告诉其对方确定以安氏紫檀报关,其表示同意。通关的单据是对方提交的,孙云星跟其说过非洲发过来的单据有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其让他看着改就行了。2017年3月,该公司代理杨洪京的公司向海关申报了3票共6个柜子安氏紫檀,申报的经营单位是青岛宏彤盛某公司,其中海关放行的一票被拉到高密卖了,其余2票共4个柜子的货被查验后确认是刺猬紫檀。
3、被告人庄沛文供称,其自2014年至2017年5月在青岛恒益达公司负责轮胎出口业务。2016年12月底,该公司老板杨洪京告诉其非洲客户发来5个柜非洲木头,货物已到港一个月了,让其跟公司在尼日利亚的同事李宸宇联系要提单等资料,其通过微信联系李宸宇发了3个提单的照片并把照片给杨洪京看了。后杨洪京告诉其货物实际上是刺猬紫檀,需要濒危证才能进口,让其问李宸宇非洲方面能不能办濒危证。其联系了李宸宇,李宸宇称办不了证。之后,其经万某介绍跟叶乃佳打电话联系过通关的事儿,叶乃佳让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孙云星给其打过电话,但当时没定下要不要做这票货,也没明确让叶乃佳公司代理通关。2017年2月初,杨洪京让其到杨的办公室跟叶乃佳、孙云星见了面,当时万某也在场。杨洪京说货物可以清关了,让其与孙云星联系提供清关所需的资料。过了几天,孙云星通过微信跟其联系,让其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植检证,其通过微信给孙云星发了刺猬紫檀的产地证和植检证照片,孙云星让其把证书上的品名改成安氏紫檀,并通过微信将需要修改的地方做了标注。其将此事向杨洪京汇报后,杨洪京让其按对方的意思办。后其将孙云星的微信转给在尼日利亚的李宸宇,让李宸宇跟外商索要产地证、植检证等报关所需的单据。之后,李宸宇跟孙云星互加了微信,并将修改了品名的产地证、植检证快递给其,其转给了孙云星。报关所需的合同、发票、箱单和码单都是其根据孙云星的要求,安排公司的业务员制作的。2017年4月,孙云星还让其提供了几份盖有青岛宏彤盛某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其不清楚青岛宏彤盛某公司与青岛恒益达公司的关系。
4、被告人李宸宇供称,其系青岛恒益达公司的业务员,帮助公司在尼日利亚销售轮胎。因公司老板杨洪京一直想在非洲做木材生意,2016年12月底,公司的非洲客户正好有一批刺猬紫檀发到青岛港,杨洪京就想把这批木材通关。因进口刺猬紫檀需要办理濒危证,杨洪京让其在非洲联系办证,但直到2017年2月也没办下来。后杨洪京就找货代公司帮忙,将刺猬紫檀报成安氏紫檀进口,并让其按照货代的要求在尼日利亚准备单据。最初是庄沛文跟其要单据,其将刺猬紫檀的正本植检证和原产地证发给了庄,后庄沛文让其加了货代公司孙云星的微信,并按照孙云星和庄沛文给其发的微信上标注的内容,联系外商将原产地证和植检证上的品名修改为安氏紫檀,出具了新的原产地证和植检证。
5、被告人孙云星供称,2016年底,该公司经理叶乃佳给了其庄沛文的联系方式,称对方有一批木头要进口,让其跟对方联系确认是否要委托该公司代理清关,后庄沛文回复还未确定。2017年2月,庄沛文跟叶乃佳说确定由我们公司代理清关。叶乃佳跟庄沛文、杨洪京约好在他们公司见面。见面时,其找庄沛文拿了货物的提单,叶乃佳让其负责这笔业务。提单上的货物品名是非洲木头,杨洪京和叶乃佳说起这个木头有点问题,但没明确说是刺猬紫檀,叶表示可以想办法处理一下。其拿到提单后查出一共是6个货柜的货,货物已经到港了,需要确定品名,准备单据着手报检,其问了叶乃佳,叶告诉其木头是刺猬紫檀,后庄沛文在电话里也告诉其货物是刺猬紫檀。叶让其落实刺猬紫檀的税号以及是否需要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其咨询济南的濒危办确定进口刺猬紫檀需要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叶乃佳查询了刺猬紫檀的税号,后叶让其联系庄沛文提供办理濒危证所需的尼日利亚的出口许可证,庄表示出具不了,濒危证办不下来。后叶乃佳让其把植物检疫证书上的品名由拉丁文的刺猬紫檀改为安氏紫檀,以安氏紫檀的品名报关。其按照叶的要求给庄沛文发了微信,让其将单据上的内容修改为安氏紫檀。庄沛文将产地证和植检证发给其后,其将需要修改的地方在单据上做了标注。之后庄给了其李宸宇的微信号,让其跟李宸宇联系让外商更改了货物品名,重新出具了产地证和植检证。李宸宇将修改后的产地证、植检证和提单正本发给庄沛文,由庄沛文转交给其。报关用的箱单、合同、发票是庄沛文通过邮件发给其的,其修改后打印出来交给了代理报关的孙某。这批货物共136吨是2017年3月31日分3票报关的,报关单尾号分别是5694、5696、5699,每票2个集装箱,申报的品名是安氏紫檀原木,原产地尼日利亚。5699那票货顺利通关了,其余两票货被海关布控查验,经取样送检确定为刺猬紫檀。其听叶乃佳说过杨洪京是实际收货人。2017年5月23日上午其接到海关查验处通知陪杨洪京到前湾港查验区办理进口木材的事,在一楼大厅向海关缉私分局民警解释了相关情况并主动跟办案民警到了缉私局办案中心。
(四)鉴定意见
1、黄岛海关出具的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证书、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现场掏箱取样照片分别证实,2017年4月7日,黄岛海关对报关单5694、5696项下集装箱MRKU6768999、MRKU9879255内货物进行人工查验,现场取样。2017年5月5日,经青岛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货物品名应为刺猬紫檀,同年5月23日,经海关通关处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应归类为刺猬紫檀。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植物)字[2017]47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7年6月6日,该中心对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查扣的4个集装箱重90吨木材提取的样品进行鉴定,认定涉案木材具备蝶形花科紫檀属刺猬紫檀木材的特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
(五)电子数据
1、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证实,该所根据青岛海关缉私分局委托,从送检的庄沛文的苹果手机提取手机短信记录、QQ及微信账号聊天信息、QQ和网易邮箱账号记录及图片文件和文档文件等一宗;从孙云星的华为手机中提取手机短信记录、QQ和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图片文件、文档文件一宗,均一次性写入证据光盘中。
2、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及分别由庄沛文、孙云星签字确认的打印件证实,侦查机关分别对庄沛文、孙云星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从庄沛文的手机微信中提取、打印庄沛文与李宸宇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孙云星的手机微信中提取、打印孙云星与庄沛文、李宸宇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证实,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均明知青岛恒益达公司从尼日利亚进口的货物是刺猬紫檀,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需要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但非洲供货商无法提供进口所需的手续。在庄沛文、李宸宇跟孙云星联系办理通关手续的过程中,庄沛文、李宸宇根据孙云星提供的原产地证和植检证的样本,由李宸宇联系非洲供货商提供了假的产地证和植检证等单据,将品名由刺猬紫檀改为安氏紫檀。
关于被告人孙云星的辩护人所提已通关的46吨货物未经鉴定,无法确认该票货物是刺猬紫檀,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被扣押的90吨刺猬紫檀的价值应以杨洪京在国内的实际销售价格每吨3000元计算,共计27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青岛恒益达公司以其关联公司青岛宏彤盛某公司为经营单位,共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尼日利亚产安氏紫檀3票136吨,其中90吨木材经海关查验、鉴定为刺猬紫檀,其余46吨木材被海关放行。根据被告人杨洪京的供述及证人刘某2的证言,杨洪京将上述46吨木材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2用于制作家具,且家具制成品已销售,失去了提取原木进行鉴定的条件。故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已通关的46吨货物系刺猬紫檀,证据不足。关于涉案货值的认定,根据青岛恒益达公司提交的与外商签订的协议证实,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为每吨3000元,该协议与杨洪京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亦能相互印证,故应根据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每吨3000元认定货值为27万元。综上,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乃佳所提其不知道货物是刺猬紫檀,不清楚伪报品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叶乃佳到案后曾供述杨洪京告诉其进口的木头是刺猬紫檀,因没有濒危物品进口许可证无法通关,让其帮忙通关。其当庭虽辩解不知道木头是刺猬紫檀,但承认自己知道非洲木头主要包括刺猬紫檀和安氏紫檀两种,其中刺猬紫檀需要濒危物品进口许可证,安氏紫檀则不需要。当时,杨洪京告诉过他,这批木头通关需要办理许可证,但外商无法提供。即其跟杨洪京等人见面时,虽未见过货物,但其根据杨洪京的叙述已经清楚的知道杨洪京委托其通关的货物是刺猬紫檀。被告人孙云星的供述亦印证了这一事实。孙云星在供述中称,叶乃佳告诉其木头是刺猬紫檀,并让其落实刺猬紫檀的税号以及是否需要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其咨询济南濒危办确定需要办证并向叶乃佳做了汇报。综上,叶乃佳对杨洪京委托其进口货物的品名是明知的。其从事多年货运代理业务,应当明知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必须如实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及有关单证的规定。故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为给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公司、青岛向荣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指使被告人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采取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珍稀植物,价值27万元,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是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已通关的46吨货物系刺猬紫檀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扣除。对扣押部分按照杨洪京与国外货主约定的国内销售价格认定货值,故对指控的犯罪数额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庄沛文、李宸宇、孙云星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洪京作为青岛恒益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海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人庄沛文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虽未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被告人孙云星接海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宸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叶乃佳作为青岛向荣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于一审判决前自愿认罪悔罪,系自首,青岛向荣公司亦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均予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居住地司法机关调查,二被告人均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孙云星的辩护人所提其系单位犯罪的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单位青岛向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杨洪京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叶乃佳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庄沛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孙云星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李宸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杨洪京、叶乃佳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杨洪京、孙云星的罚金已缴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叶乃佳、庄沛文、李宸宇的罚金以在海关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抵顶。)
二、扣押于黄岛海关的刺猬紫檀90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盖 燕
审 判 员  马 新
人民陪审员  吴战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殷宗良
书  记  员    李权泰
李光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有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㈠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㈡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㈢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㈣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㈤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㈥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㈦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的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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