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周赤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1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949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9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苗苗,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赤杰,男
上诉人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赤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源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凯源祥公司不支付周赤杰一次性养老补助;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周赤杰承担。事实和理由:周赤杰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周赤杰要求凯源祥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没有法律依据。
周赤杰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凯源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凯源祥公司不支付周赤杰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2.本案诉讼费由周赤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赤杰退休前系凯源祥公司职工,于2017年11月从凯源祥公司退休。周赤杰与潘桂娥婚后育有一子周键,并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周赤杰退休时,凯源祥公司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917元。
周赤杰退休后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凯源祥公司一次性给付拖欠的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7676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2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凯源祥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赤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该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凯源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周赤杰系独生子女父亲,退休前系凯源祥公司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凯源祥公司应按规定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关于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数额,应以周赤杰退休时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8917元的30%支付周赤杰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凯源祥公司要求不支付周赤杰一次性养老补助,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凯源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赤杰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凯源祥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案经查明,周赤杰系独生子女父亲。2017年11月,周赤杰从凯源祥公司退休。一审法院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判决凯源祥公司向周赤杰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徐镜圆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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