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江守洗,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崂山区江家土寨村413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2号 |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江守洗于2017年12月8日13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新东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沙公路桑园村村口处时,与沿桑园村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向左转弯的朱勤良驾驶的鲁U号中型厢式货车相撞,至江守洗受伤,两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江守洗赔偿车主姜振山损失人民币7 000元。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月8日主动到案。经检验,江守洗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江守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守洗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江守洗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江守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