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钇与牛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03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民初2776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2776号
原告:李龙钇,男,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娜,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牛震,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李龙钇与被告牛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赵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龙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9万元。2018年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款项26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欠21万元未偿还。
牛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牛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7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八笔向被告支付借款29万元。2018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龙钇贰拾陆万元整”。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原告还款5万元,后被告再未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龙钇与被告牛震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已实际支付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24日起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龙钇借款21万元,并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670元,由牛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孙素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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