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2018-12-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特21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特216号
申请人:郑某1(王某2),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申请人郑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1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1失踪。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王某1与申请人郑某1系父女关系,王某1于2007年10月从xx路xx号甲xx户甲中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1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王某1与李某1原为夫妻,婚生一女郑某1,双方于19xx年xx月xx日离婚。王某1离婚后未再婚。王某1父母均已死亡。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街道铁山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邻居均证明王某12007年走失至今未回。
即墨路派出所2018年6月1日出具证明记载:2016年5月7日14时许,郑某1来所报警自称,其父王某1于2007年10月份从xx路xx号甲xx号xx甲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我所多方查找,现未找到该人。
申请人郑某1申请宣告王某1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王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3个月,现已届满,王某1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踪。郑某1为王某1之女,符合提出宣告王某1失踪的法定资格。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即墨路派出所出具王某1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法定公告期3个月届满后,仍未找寻到王某1的任何信息。本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某1失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1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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