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民催58号
申请人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秋娥,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瑞和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泰盛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银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18年9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江阴东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