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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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苗玎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0015,汉族,高中文化,自主职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团岛四路4号805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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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刘涛,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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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95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苗玎璐酒后驾驶鲁BHXX9号轿车,沿本市杭鞍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路下桥口附近时,与前方赵某虎驾驶的鲁UXX63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苗玎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2018年12月17日本案立案侦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苗玎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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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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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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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苗玎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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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意见 |
请求对被告人苗玎璐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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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玎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苗玎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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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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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苗玎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1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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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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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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