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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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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胡明学,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2018年7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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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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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7月的一天18时许, 被告人胡明学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苑小区内,盗窃王某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8年8月19日7时许, 被告人胡明学至本市市北区台东西二路x号楼x户内,盗窃刘某白色VIVOX9L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38元)。后被抓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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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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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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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胡明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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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明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明学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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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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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胡明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明学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1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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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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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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