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某科贸有限公司、徐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18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3民初4237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3民初423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青岛市。
管理人:杨某,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徐某,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
原告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徐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预付款19.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铁路运输代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铁路运输代发服务。该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如完不成8列的运输任务,乙方(原告)预付的20万元,甲方应给乙方立即退回。”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实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尚欠19.5万元未退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某科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徐某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铁路运输代发协议、律师函、告知函、运单详情查询单、支付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14日,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某科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铁路运输代发协议,内容为:“通过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办理、代办铁路运输煤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五、付款方式:电汇,汇甲方公司的账户或甲方法人的卡号。六、乙方先预付甲方20万元倒点报计划费,得计划下达后甲方及时请求车,车皮下达到发货站台装完车后,按发货站台的发货数量,每发1列,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乙方给甲方付清1列代理、代办费,8列甲方给乙方全部发完车时,到第8列时,乙方在扣除预付给甲方的20万元。七、甲方如完不成8列的运输任务,乙方预付的20万元,甲方应给乙方立即退回。……”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向被告徐某汇款20万元。原告自认此后又给了被告部分现金,被告又以现金形式返还了部分现金,双方都没有打收条,现被告欠款金额为19.5万元。
2018年1月10日,本院受理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杨某为负责人、组长,金某为副组长,成员为刘某、鞠某。
2018年6月和8月,原告分别向被告寄送通知书及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在2018年8月1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与被告徐某的电话录音中,徐某表示:“现在既然我已经认这个帐了,咱也不说别的,请你们宽限点时间,我积极筹款,到时候陆续给你们就行了”、“这又不是什么大钱,20多万左右钱的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收取原告的预付款20万元后,应当按约履行运输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19.5万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有限公司管理人预付款19.5万元;
二、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利息损失(以19.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慕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悦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