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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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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于宗强,男,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地本市市南区,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办事处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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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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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被告人于宗强于2017年12月17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青大一路儿童福利院门口左转行驶至宁德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于宗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2月25日主动到案。经检验,于宗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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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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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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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于宗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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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宗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宗强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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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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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于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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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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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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