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锡中与唐忠辉、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20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10395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10395号
原告:牛锡中,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唐忠辉,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38018W。
法定代表人:唐忠辉,经理。
原告牛锡中与被告唐忠辉、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锡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忠辉、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4日,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为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加工钢结构车间立柱和横梁,材料费和加工费总金额为1352600元,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需预付订货金108万元。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订金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部分货物价值12万元,剩余96万元货物未交付,货款亦未返还。后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忠辉承诺将96万元货款转为借款,并约定违约金。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忠辉立即支付原告牛锡中欠款96万元及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限额为3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忠辉、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4日,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加工)合同,约定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为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加工钢结构车间立柱和横梁,交付时间为一个月,材料费和加工费总金额为1352600元,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需预付订货金108万元。合同签订当天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向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转账108万元。2018年2月7日,被告交付部分货物价值12万元,剩余货物未交付。2018年2月13日,经双方协商,唐忠辉个人承诺偿还原告该欠款并于当天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96万元,承诺2018年3月19日前付清,如到期未还,则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诺以其妻子范玉先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产作为抵押。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法院。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产品买卖(加工)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送货单、借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被告唐忠辉出具借条承诺向被告青岛春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告牛锡中偿付上述款项,系债务加入行为,故被告唐忠辉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忠辉尚欠原告牛锡中货款9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限额为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忠辉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锡中欠款96万元元及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限额为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唐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单修连
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雅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