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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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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朱启凡,男,1992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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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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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朱启凡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冀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启凡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4 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立案后,被告人朱启凡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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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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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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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朱启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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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启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启凡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启凡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驾驶证被吊销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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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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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朱启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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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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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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