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尚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1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2刑初489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尚昌,男,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李集乡苑庄行政村苑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6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尚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尚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尚昌同郭守俊(已判刑)于2014年5月1日23时许,在本市崂山区董家下庄村郭守俊暂住处,因故与毕泗平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郭尚昌拳击毕泗平头部,郭守俊持西瓜刀捅刺毕泗平胸背部、腰部等部位十余下,致伤。经法医鉴定,毕泗平胸背部刀刺伤,行剖胸探查术,术中见右侧胸腔积血2200ml,右肺上叶前段肺组织破裂,予以修补止血,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外伤致头、颈部及体表多处皮肤裂创,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外伤致右肱骨头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郭尚昌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从犯;并提交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郭世龙、王志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毕泗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郭守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尚昌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郭尚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尚昌与郭守俊共同赔偿被害人毕泗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元,毕泗平对被告人郭尚昌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尚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尚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尚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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