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69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跃,绰号“瑶瑶”,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4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保波、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阳,男,1988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冶、牛烽玲,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逄智超,绰号“小浩”,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2014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万中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逄智捷,绰号“小坤”,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国丰华、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川川,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爱波、杨福丽,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娇娇,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飞雄、赵衍龙,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慧彬,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2013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楚啸、杨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宇峰,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龙、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正阳,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铭坤、殷蕾,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旭祥,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峰、刘干,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长伟,绰号“维克”,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伊廷科,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静,男,1985年9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2014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恣宏、胡克壮,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靖,女,1988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纪雪,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冰,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1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6年1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毅、曲洪海,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鑫,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强、唐浩家,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文彬,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曲乔乔、翟元玲,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告人芦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逄智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逄智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川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娇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慧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宇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陈正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被告人张旭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长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被告人马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姜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赖冰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鑫、焦文彬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臧雪梅,检察员张芹、马菁、陶方,代理检察员吕晨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跃及其辩护人胡保波、冯恩杰,被告人芦阳及其辩护人曹冶、牛烽玲,被告人逄智超及其辩护人万中华,被告人逄智捷及其辩护人国丰华、翟尧虹,被告人朱川川及其辩护人徐爱波、杨福丽,被告人崔娇娇及其辩护人吴飞雄、赵衍龙,被告人王慧彬及其辩护人楚啸、杨智,被告人张宇峰及其辩护人刘玉龙、陈海峰,被告人陈正阳及其辩护人王铭坤、殷蕾,被告人张旭祥及其辩护人高峰、刘干,被告人徐长伟及其辩护人伊廷科,被告人马静及其辩护人刘恣宏、胡克壮,被告人姜靖及其辩护人纪雪,被告人赖冰及其辩护人林毅、曲洪海,被告人李鑫及其辩护人陈永强、唐浩家,被告人焦文彬及其辩护人曲乔乔、翟元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3年7月起,被告人李学跃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伙同被告人逄智超、姜靖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本市市北区台东一路夜市违法收取“摊位费”,曾致摊主姜月琴因无力支付高额费用欲跳楼自杀(被劝阻)。后李学跃、逄智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被告人李学跃仍指使姜靖收取“摊位费”,摊主迫于李学跃等人非法权威无奈交费。2015年2月李学跃刑满释放后,通过逄智超结识被告人逄智捷,2015年底三人结拜“干兄弟”,后被告人李学跃陆续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芦阳、王慧彬、马静及被告人朱川川、崔娇娇等人,先后成立青岛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被告人崔娇娇负责财务工作,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学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及张某9(已死亡)为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控制、管理组织成员,被告人李学跃采用殴打、恐吓、指使组织成员殴打他人等手段震慑、控制组织成员,要求组织成员使用“钉钉软件”签到打卡,并记录“工作日志”,管理约束成员。2016年6月,被告人李学跃因对芦阳不满,在本市市北区清江路鸿仕雅居小区王某1的公司内,伙同被告人逄智捷,对芦阳进行殴打,并威胁芦阳不准报案。
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绑架、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通过介入他人民事纠纷,获取佣金、强占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通过倒卖二手抵押车、经营游艇项目、“夜亭”足疗店等,聚敛财富,获利百余万元,用于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配备车辆、给予经济补偿等,以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日常活动并控制、笼络组织成员。
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学跃组织、纠集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及张某9等人,大肆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支持。截至案发,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1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3辆机动车损毁,损失高达百万余元。
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的目的,借助互联网上“台东瑶瑶”的恶名,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该组织对本市市北区台东一路夜市进行非法控制,使商户无法正常经营,引起周围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帮助追讨债务为借口,非法介入民间经济纠纷,大肆实施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巨大。
二、李学跃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一)绑架的事实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学跃因付某1出售给芦阳、崔娇娇的宝马320车被登记为盗抢骗车辆,遂以退车款为由,纠集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芦阳、王慧彬,被告人芦阳纠集被告人朱川川、崔娇娇、陈正阳等人至寿光市找到付某1并对其进行殴打。因付某1受伤,由崔娇娇从组织财产中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赔偿。付某1借机离开,被告人李学跃等人将出售给付某1上述宝马车的张某1带至寿光市广场街“秦某2三”豆腐脑店,要求张某1退还车款。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跃等人强行将张某1带至帕萨特车某,由被告人陈正阳、朱川川、逄智捷将张某1带至青岛市。途中,被告人逄智捷将张某1手机、身份证扣留。
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逄智捷指使被告人马静将张某1拘禁在本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7号甲金狮100宾馆5楼一房间内,看管张某1至2016年11月18日11时许。后被告人芦阳等人将张某1带至本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乙“夜亭”足疗店、本市市北区曹县路35号茶楼等地继续看管。期间,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马静采用电棍电击、殴打、捆绑、辱骂、威胁等方式,向某1武索要车款。李学跃等人电话联系张某1的亲友宋某1等人,通过电话传送张某1被殴打的惨叫声,逼迫宋某1交出钱款。宋某1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2跃等人支付人民币14.14万元。李学跃等人得到钱款后,继续拘禁张某1,威逼张某1亲友再支付人民币11万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学跃、逄智捷指使被告人陈正阳、马静在本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乙“夜亭”足疗店二楼一房间内看管张某1至2016年11月19日下午。因张某1是网上逃犯,李学跃等人以将张某1送交公安机关相要挟,继续逼迫张某1联系家人给付钱款。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学跃指使逄智超、陈正阳、马静将张某1带至本市市南区香港中路派出所门口。张某1为脱离控制,趁逄智超等人不备,跑入香港中路派出所投案。上述涉案车辆至案发时一直由李学跃控制使用。
(二)抢劫的事实
1.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学跃了解到周某1家中有“鑫会所”按摩店后,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得知周某1、任某、詹某1在本市市北区曹县路35号茶楼商谈车辆变更抵押事宜,将周某1带至茶楼一房间内,对周某1进行殴打,并纠集、指使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张宇峰及张某9等人先后对周某1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芦阳准备空白合同,被告人李学跃逼迫周某1写下“承认吸毒”、“收到现金10万元”、“转租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4号鑫会所”等字据,意欲霸占“鑫会所”按摩店,同时将周某1驾驶的鲁B×××××红色沃尔沃轿车钥匙抢走。后被告人李学跃指使张某9等人到周某1家楼下将沃尔沃轿车强行开走占有。后被告人芦阳将车辆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万元。2016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又带领、指使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张宇峰及张某9等人,至本市市北区敦化路24号乙周某1母亲高某1经营的“鑫会所”(租赁房屋经营,至2017年3月到期尚余租金8万余元),安排被告人崔娇娇带头清店,要求店内服务员离开,强行占据“鑫会所”。
2.2016年12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学跃与石某1(另案处理)预谋后,以帮助石某1讨要修车款为由,纠集芦阳、朱川川、张宇峰、徐长伟、张某9等人,至本市市北区商河路7号4号楼1单元301户何某1父母家中,强行搬走紫砂缸、紫砂花瓶、黑茶茶饼等物品。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石某1、何某1相约至本市市北区曹县路42号“景兰阁”茶楼内商谈还钱事宜,随后李学跃、芦阳到达,被告人李学跃、芦阳对何某1拳打脚踢,逼迫何某1交出钱款。何某1表示没有钱,被告人李学跃、芦阳又将何某1带至本市市北区延安三路石油大厦1906室,逼迫何某1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一份,签订将何某1绿岛嘉园的房产无偿给李学跃使用5年的合同一份(上述合同均未履行)。2016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学跃、石某1将何某1带至本市市北区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李学跃用力敲打何某1头部、背部,石某1用脚踹何某1,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学跃、石某1又将何某1带至本市市北区华阳路嘉年华洗浴中心,继续限制何某1人身自由,逼迫何某1交出钱款。当日11时许,何某1向石某1转账人民币2150元后,李学跃、石某1离开。
(三)抢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因卢某1为他本人及其他组织成员介绍工作未果,将卢某1约至本市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逼迫卢某1脱掉外衣只穿内裤,被告人李学跃指使被告人徐长伟、逄智捷殴打卢某1,被告人逄智捷、徐长伟等人先后用鞋后跟击打卢某1,被告人李学跃用水浇卢某1。卢某1被打无奈,被迫同意与被告人李学跃签订借款5万元的合同作为补偿。后被告人李学跃安排芦阳负责签订合同事宜。合同订立后,被告人李学跃、逄智捷要求卢某1当天必须交付钱款,卢某1被迫筹钱,并通过微信向芦阳转账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李学跃等人以卢某1报警为由,先后将卢某1带至本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东海世家4楼办公室、本市崂山区维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月子会所传达室内,由被告人逄智超、徐长伟看管卢某1。期间,被告人逄智超用电棍电击卢某1,并安排被告人徐长伟看管卢某1至当日21时许。
(四)聚众斗殴的事实
1.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学跃因与王某1(另案处理)有过节,纠集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马静及王富利(另案处理)、栾林林(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市北区萍乡路21号王某1公司内与王某1、宋某2(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进行殴斗,致院内商户李某8受伤,逄智超、逄智捷受伤。经鉴定,李某8左眼睑皮下瘀血、面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逄智捷等人对王某1公司办公室内物品及院内车辆进行打砸。
2.2017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李学跃与瞿某(另案处理)因本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乙店面转让费问题发生纠纷。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学跃组织、指挥被告人芦阳、朱川川、张旭祥、李鑫、焦文彬等十余人持棍棒、砍刀等械具至本市市北区,与瞿某等十余人进行殴斗,造成2人轻伤、3部车辆损毁。
(五)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7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在本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8号“小田田烤鱼店”吃饭时,伙同被告人张旭祥、赖冰无故殴打赵某1,致赵某1面部外伤致皮肤创口三处,累计长度达6.7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7年9月17日20时许,因中房物业公司与万某物业公司在本市市北区镇海路凯景广场小区交接时发生纠纷,中房物业公司戴某、周某4联系李学跃前来处理。被告人李学跃纠集逄智捷、朱川川、张旭祥等三四十人聚集到凯景广场小区“站场”,对万某物业保安进行拖拽、殴打,致万某物业工作人员赵某3受伤,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事后,被告人李学跃从中房物业公司戴某等人处获取费用。
(六)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3年7月起,被告人李学跃以收取“摊位费”的名义,纠集逄智超、姜靖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本市市北区台东一路夜市,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索取夜市摊主费用,后李学跃、逄智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被告人李学跃仍然指使被告人姜靖收费,夜市摊主迫于李学跃等人非法权威继续交费。2015年2月,被告人李学跃刑满释放后,继续指使被告人姜靖及张某9等人以收取“摊位费”的名义敛财。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学跃、姜靖等人通过收取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明某1、孙某1、徐某1等人“摊位费”人民币35万余元。
(七)盗窃的事实
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学跃安排王慧彬等人至本市市北区清江路鸿仕雅居小区停车场内,将王某1以人民币38.5万元购得的宾利牌轿车开至寿光市,后安排李某4(另案处理)销赃。
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因姜某1等人不交“摊位费”,遂纠集薛某、马某2(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等人对姜某1等人进行殴打。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涉案款物依法扣押。
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徐长伟、马静、姜靖、赖冰、李鑫被陆续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旭祥系自动投案,被告人焦文彬系电话通知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刀、电棍、伸缩棍等物证;2.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王某2、徐某2、于某1、宋某1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1、赵某1等人陈述;5.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等人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辨认、勘验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学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学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跃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芦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芦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阳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逄智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聚众斗殴;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逄智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智超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逄智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逄智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川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朱川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娇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崔娇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慧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慧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慧彬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张宇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宇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正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陈正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旭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张旭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旭祥被列为网上逃犯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参与聚众斗殴及殴打赵某1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长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徐长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马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静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姜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姜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冰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被告人李鑫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文彬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文彬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马静系从犯。在抢劫周某1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学跃、芦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张宇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被告人李学跃提出,其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学跃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李学跃在市北区台东一路夜市的摊位有合法合同,属于合法经营。2.本案中,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青岛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晚,本案大部分犯罪都在华某2新业公司成立之前实施。3.“钉钉”软件是为了嘉钰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强制要求使用;记笔记是李学跃的个人习惯,不存在利用记笔记组织、管理他人的问题。4.本案被告人芦阳、朱川川、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马静、徐长伟、张宇峰、张旭祥、陈正阳、姜靖均否认在青岛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否认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被告人芦阳提出,其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芦阳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该组织不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相当的经济实力,各被告人之间虽有具体的业务分工,但不具有人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互之间是合伙、合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以李学跃为首的几起犯罪,事先未经策划,各参与者无明确分工;组织内部无规章制度,对成员没有约束。2.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有限,“瑶瑶”的名号仅在台东一路夜市李学跃所控制的十几个摊位的小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3.组织成员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没有保护伞。即使该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芦阳仅参与了该组织的少部分犯罪行为,在该组织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不是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
(三)被告人逄智超提出,其与李学跃只是朋友关系,其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被告人逄智超不是李学跃任何组织的成员,不接受李学跃的领导、管理或者指挥,未从李学跃组织获得过好处。2.逄智超未参与李学跃控制下的任何经济实体或者组织。3.逄智超有自己的收入来源,李学跃未给逄智超发放工资或经济报酬。
(四)被告人逄智捷提出,其不参与李学跃、芦阳公司的业务,不受李学跃领导。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逄智捷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组织特征,李学跃等人之间没有明确的规约,没有明确的分工,逄智捷不是李学跃公司的工作人员。2.经济特征,本案被告人没有从李学跃处领取固定工资、生活费、奖金等,没有组织收入。3.行为特征,本案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之间没有联系,不是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4.李学跃等人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远远达不到“欺压、残害百姓”的程度,不具有非法控制性。
(五)被告人朱川川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称,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川川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其只是一般参加者。1.在朱川川参与的几起犯罪中,朱川川不是积极参加者,其仅起次要或帮助作用。2.朱川川不接受李学跃的直接领导,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3.在共同犯罪中,朱川川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六)被告人崔娇娇提出,其未参加李学跃组织的违法行为,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娇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1.在李学跃组织领导的全部涉案人员和事务中,崔娇娇的工作范围小,与李学跃没有直接联系,只听从芦阳的安排。2.崔娇娇不是李学跃犯罪集团的财务负责人,只是芦阳公司的会计。3.在崔娇娇参与的案件中,其未使用过暴力、威胁手段,主观恶性较小,所起的作用较小。
(七)被告人王慧彬提出,其不是李学跃公司的员工,其与李学跃只是朋友关系。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慧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王慧彬不是李学跃公司的员工,不是组织成员。2.王慧彬不受李学跃公司的约束,不受李学跃的领导和管理。3.王慧彬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4.王慧彬只参加了少部分的犯罪活动。
(八)被告人张宇峰提出,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宇峰跟随朱川川加入李学跃公司,参与的犯罪活动较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九)被告人陈正阳提出,其未参加李学跃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正阳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正阳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其是信贷公司的正式员工,每月领取底薪和提成;客观上除了在绑架案中根据领导安排参与追回车款外,陈正阳未参加其他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十)被告人张旭祥提出,其只是给李学跃打工。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旭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张旭祥只是李学跃雇佣的普通员工,不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2.张旭祥未参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从中获得利益。3.张旭祥从未通过使用“钉钉”软件签到打卡或记录工作日志的方式接受李学跃的控制。
(十一)被告人徐长伟提出,其与李学跃是小学同学,其不受李学跃领导。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长伟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徐长伟不是李学跃公司的员工,不受李学跃的领导和管理。2.徐长伟未从李学跃公司领取过工资或报酬。3.徐长伟参与的犯罪活动事前无共谋,系个案行为,应当按照具体犯罪处理。4.徐长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没有关联,不存在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
(十二)被告人马静提出,其只是出于朋友原因帮忙,其不受李学跃等人领导。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马静与李学跃没有交往,对李学跃组织的情况不清楚,没有加入该组织的意愿。2.马静不是李学跃公司的员工,不属于李学跃组织的成员。3.马静不受李学跃组织的管理和领导。
(十三)被告人姜靖提出,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靖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组织特征,本案不存在所谓的组织、纪律和规约,也没有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每起犯罪都是临时纠集,不具有组织特征。2.经济特征,本案中,未将犯罪所得用于组织发展,也不存在购买犯罪工具等情况,不具有经济特征。3.非法控制特征,李学跃在台东一路夜市造成的影响,不足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另外,姜靖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关于绑架罪
(一)被告人李学跃提出,张某1系自愿到青岛协商退还车款的事,其只是催促张某1退还车款,并未向他继续索要11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学跃不构成绑架罪。1.李学跃等人主观上没有向某1武索要非法财物的故意,只是向某1武要求返还他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属于李学跃等人的购车款。2.李学跃等人没有强迫张某1到青岛,张某1在寿光期间有条件离开或者报警,且有证据证实张某1是自愿到青岛。3.张某1到青岛后,李学跃没有殴打张某1,也没有向某1武的亲属额外索要11万元。
(二)被告人芦阳提出,其到寿光是为了解决车款纠纷,张某1是自愿到青岛,其未殴打过张某1;要回车款之后,其未参与后面的事情。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芦阳不构成绑架罪。芦阳之所以部分参与了拘禁张某1,是因为芦阳从张某1等人处购买的宝马车系盗抢车,芦阳的根本目的是追索民事债务,不应认定其构成绑架罪。
(三)被告人逄智超提出,张某1系自愿到青岛,其不知道李学跃向某1武的家属索要其他财物。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逄智超对张某1仅有轻微的伤害行为和要挟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四)被告人逄智捷提出,其未殴打张某1;其找马静是为了陪同张某1,而非看管张某1;其未扣留张某1的手机,也未限制张某1的人身自由。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逄智捷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1.公诉机关指控逄智捷扣留张某1手机和身份证的证据不足。2.逄智捷未参与索要除了车款之外的11万元。
(五)被告人朱川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绑架的事实有所供认,其辩解称,张某1是自愿到青岛。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川川不构成绑架罪。朱川川的主观故意仅是帮助索取正当的被骗取的购车款,在得知获得购车款后即离开涉案场所,对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的超出共同犯意以外的敲诈勒索11万元、非法侵占涉案车辆的行为,朱川川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崔娇娇提出,其不知道张某1被打的事,当时其不在现场。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娇娇犯绑架罪的证据不足。1.崔娇娇去寿光的最初目的仅是与芦阳一起找张某1、付某1等人退购车款。2.崔娇娇向某1武传达李学跃另外要求赔偿11万元的意见时,其主观上认为这11万元仍属于与车辆有关的债务范围,不具有勒索合法债务以外的财物的目的,其自始至终没有占有张某1车辆的故意和行为。3.在整个案件中,崔娇娇主观恶性最小,情节最轻。
(七)被告人王慧彬提出,其不知道为什么要将张某1带到青岛,其未对张某1实施暴力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慧彬犯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错误。1.王慧彬主观方面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其不知道李学跃等人是否在退车之外另行对张某1及其家属实施过其他犯罪行为或索要过额外财物。2.王慧彬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绑架的犯罪行为,其仅跟随李学跃前往寿光,没有参与与张某1的商谈;在回到青岛后,其仅负责看管张某1,没有参与为张某1拍恐吓照片、向某1武家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犯罪行为。3.张某1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八)被告人陈正阳提出,张某1是自愿到青岛,其未殴打过张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正阳不构成绑架罪,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1.在张某1案中,陈正阳仅具有索债的故意。2.在追回车款之后,李学跃等人未返还车辆以及向被害人额外索要赔偿款的行为与陈正阳无关,且陈正阳对此并不知情。
(九)被告人马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绑架的事实有所供认,其辩解称,其未殴打张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静犯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马静主观上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不具有绑架罪的犯罪故意。2.马静仅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没有参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暴力相威胁勒索财物的行为。
三、关于抢劫罪
(一)被告人李学跃提出,詹某1委托芦阳向周某1索要欠款,周某1是自愿用车辆和会所抵押还款,其未殴打周某1;何某1是自愿与其签订合同,其没有抢劫行为;其没有抢劫卢某1,卢某1确实欠其钱款。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学跃不构成抢劫罪。1.在周某1案中,李学跃等人是帮詹某1向周某1索要40余万元的欠款,最终周某1用车辆和会所的使用权抵顶了上述欠款。2.在何某1案中,李学跃没有殴打何某1,也没有强迫何某1还钱,借款合同系何某1自愿书写。3.在卢某1案中,卢某1确实欠李学跃部分钱款;李学跃没有殴打卢某1并强迫卢某1到崂山区沙子口月子会所。
(二)被告人芦阳提出,詹某1委托其向周某1索要欠款,周某1是自愿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李学跃与卢某1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他们商量的,其只是帮他们补欠条;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何某1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解称,殴打何某1是李学跃授意的。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在周某1案中,被告人芦阳不构成抢劫罪,沃尔沃轿车系李学跃抢得,获利款1万元全部归李学跃个人所有;芦阳主观上没有将鑫会所占为己有的故意,亦未从中获利。2.在卢某1案中,芦阳不构成抢劫罪,芦阳仅按照李学跃的吩咐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款文本至案发地,其对犯罪行为不知情。
(三)被告人逄智超提出,其未参与抢劫周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逄智超不知道李学跃与周某1之间的冲突,未参与抢劫。
(四)被告人逄智捷提出,其未参与抢劫周某1;其不知道李学跃与卢某1签订的5万元借款合同。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逄智捷犯抢劫罪的指控不成立。1.抢劫罪指向的是财产权,鑫会所的8万余元租金不能作为抢劫对象;李学跃等人系帮助詹某1等人讨要债务,所要数额并未超出债务数额,不构成抢劫罪;逄智捷未参与抢走沃尔沃车的过程。2.逄智捷未参与抢劫卢某1的过程,不构成抢劫罪。
(五)被告人朱川川提出,其未殴打周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川川不构成抢劫罪。1.朱川川是在芦阳获得债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为索取合法债务实施的行为。2.涉案2辆车属于抵押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不符合抢劫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3.涉案房屋租金作为间接损失,不应成为抢劫的标的物,即使构成也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或评估价值来予以认定。
(六)被告人崔娇娇提出,其只是拿着转让合同办理会所交接。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娇娇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1.李学跃等人基于从詹某1处受让的债权收走了周某1的足疗店和沃尔沃汽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房屋租金作为用益物权,不能认定为被抢劫的财物。2.崔娇娇没有参与殴打和威胁周某1,也不知晓李学跃等人如何殴打和威胁周某1,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
(七)被告人张宇峰提出,其只打了周某1几下,其不知道签订协议的事情,其没有抢劫。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宇峰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
(八)被告人徐长伟提出,其不知道李学跃向卢某1要钱,没看到他们签合同,不构成抢劫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徐长伟犯抢劫罪的指控不成立。1.徐长伟对抢劫卢某1事先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2.徐长伟知道李学跃与卢某1之间有债务纠纷,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徐长伟的殴打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关于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逄智超提出,其未殴打卢某1,也未用电棍电击卢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李学跃等人将卢某1带至崂山区月子会所之后,被告人逄智超没有使用电棍电击卢某1。
五、关于聚众斗殴罪
(一)被告人李学跃提出,其只是帮助芦阳找王某1谈事情,并不是去斗殴,其去了之后未参与斗殴;其系与瞿某谈事情,没想去打仗;打仗的工具不是其准备的。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李学跃并未实际参加斗殴,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案中,李学跃不是事件的发起者,车辆损失及李某9的伤害,均是翟某等人造成,李学跃不应负主要责任。
(二)被告人芦阳提出,其到不是为了打仗,而是帮助李学跃与瞿某调解,打仗之前其已经离开现场。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芦阳不构成聚众斗殴罪。1.芦阳主观上不具有斗殴的意图,其出现在现场是为了调和矛盾。2.芦阳客观上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在双方开始斗殴时,芦阳未参与斗殴便直接离开现场。
(三)被告人逄智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逄智超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被告人逄智捷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逄智捷系自卫,且被打伤。
(五)被告人朱川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川川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六)被告人王慧彬提出,其去王某1的办公室只是过去谈事,不是为了打仗。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慧彬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七)被告人张旭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旭祥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张旭祥出于珍惜工作的心态,按照李学跃的安排到现场凑人数,主观上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2.张旭祥客观上没有参加聚众斗殴。
(八)被告人马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静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犯罪预谋,仅实施了自卫行为。
(九)被告人李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鑫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十)被告人焦文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文彬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六、关于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李学跃提出,其是中房物业公司的员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殴打赵某1是赖冰的个人行为,其未伙同赖冰殴打赵某1,其对赵某1的伤害不负主要责任;其未殴打姜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学跃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寻衅滋事案中,李学跃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赵某1。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案中,李学跃本身就是中房物业公司的员工。
(二)被告人逄智捷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逄智捷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三)被告人朱川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川川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四)被告人张旭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供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案,其辩解称,其到凯景广场之后,下车给李学跃买烟,然后开车离开,未参与站场以及清理万某物业公司的保安。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旭祥将朱川川等人送到凯景广场之后,其并未参与寻衅滋事。
(五)被告人赖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解称,李学跃未指使其殴打赵某1。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案发前,被告人赖冰未与李学跃预谋殴打他人。
七、关于敲诈勒索罪
(一)被告人李学跃提出,涉案摊位都有合同,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学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李学跃管理摊位属于合法经营,南山市场管理所同意其转租收费。2.李学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收取摊位费。
(二)被告人姜靖提出,涉案摊位都是正规市场摊位,其认为是合法的。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靖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姜靖有理由相信李学跃收取摊位费是合法的,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2.姜靖在收取摊位费过程中,未借用李学跃的名声,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3.姜靖只应对其参与收取的摊位费负责。4.孙某2租赁的摊位在地铁征迁时获得了补偿,应属于合法摊位,其摊位费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
八、关于盗窃罪
被告人李学跃提出,涉案宾利车由李某4的人开走并交给李某4,其未盗窃宾利车。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涉案宾利车没有有效的价值认定,被告人李学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九、关于量刑
(一)被告人李学跃的辩护人提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案中,李学跃不是本次事件的发起者,不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芦阳的辩护人提出,1.芦阳检举揭发李学跃盗窃宾利车的犯罪事实,系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抢劫案中,芦阳系从犯。3.芦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逄智超的辩护人提出,在起诉书指控的绑架案中,被告人逄智超系从犯。
(四)被告人逄智捷的辩护人提出,在起诉书指控的绑架案、聚众斗殴案、抢劫卢某1案中,逄智捷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朱川川的辩护人提出,1.在朱川川参与的具体犯罪中,其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朱川川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朱川川无犯罪前科。
(六)被告人崔娇娇的辩护人提出,1.在起诉书指控的绑架案和第1起抢劫案中,崔娇娇未使用过暴力,系从犯。2.崔娇娇无犯罪前科。
(七)被告人王慧彬的辩护人提出,1.在绑架案中,张某1存在重大过错。2.在绑架案中,王慧彬系从犯。3.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案中,王慧彬作用较小,系从犯。
(八)被告人张宇峰的辩护人提出,1.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案中,张宇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张宇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3.张宇峰无犯罪前科。
(九)被告人陈正阳的辩护人提出,1.在绑架案中,陈正阳系从犯。2.陈正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十)被告人张旭祥的辩护人提出,1.张旭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张旭祥无犯罪前科。
(十一)被告人徐长伟的辩护人提出,1.徐长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徐长伟无犯罪前科。
(十二)被告人马静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马静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三)被告人姜靖的辩护人提出,1.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姜靖系从犯。2.姜靖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十四)被告人赖冰的辩护人提出,赖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十五)被告人李鑫的辩护人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李鑫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李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3.李鑫无犯罪前科。
(十六)被告人焦文彬的辩护人提出,1.焦文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焦文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3年7月起,被告人李学跃伙同被告人逄智超、姜靖及社会闲散人员,在青岛市市北区夜市附近,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取“摊位费”,曾致摊主姜月琴因无力支付高额费用欲跳楼自杀(被劝阻)。后李学跃、逄智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李学跃仍指使姜靖收取“摊位费”,摊主迫于李学跃等人的非法权威无奈交费。2015年2月李学跃刑满释放后,通过逄智超结识被告人逄智捷,2015年年底三人结拜“干兄弟”。后李学跃陆续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芦阳、王慧彬、马静及被告人朱川川、崔娇娇等人,先后成立青岛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学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及张某9(已死亡)等人为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控制、管理组织成员,被告人李学跃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震慑、控制组织成员,使用“钉钉”软件等方式管理约束组织成员。2016年6月,李学跃因对被告人芦阳不满,在青岛市市北区鸿仕雅居小区王某1的公司内,伙同被告人逄智捷,对芦阳进行殴打,并威胁芦阳不准报案。芦阳慑于李学跃的非法权威,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绑架、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通过插手民间纠纷,获取佣金,强占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通过倒卖二手抵押车、经营“夜亭”足疗店等,聚敛财富,攫取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配备车辆、给予经济补偿等,以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日常活动并控制、笼络组织成员。
被告人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李学跃组织、纠集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及张某9等人,大肆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支持。截至案发,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1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3辆机动车损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的目的,借助“台东瑶瑶”的恶名,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该组织对青岛市市北区夜市进行非法控制,使周边商户无法正常经营,引起周围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学跃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帮助追讨债务为借口,非法介入民间经济纠纷,大肆实施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巨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组织特征的证据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李学跃驾驶的鲁B×××××白色丰田车进行搜查,扣押白色颗粒状物品1包、溜冰壶1个、标有“BMW”字样的车钥匙1把、字条1张、钥匙4把、单刃刀具1把、行车记录仪1个、机动车行驶证1本、伸缩棍1根、望远镜1个、腰带2条、裤子1条、头套1个、帽子2顶、带帽的马甲1件、反光背心1件、绳子1捆。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李学跃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4号楼4单元2301户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单管枪(带支架)1把、印章8枚、笔记本2本、合同复印件等1宗。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青岛市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1号楼4、5、6单元及4号楼4单元地下车库进行搜查,扣押单管枪(塑料质)1把、圆珠4袋、POS机终端1部、刀1把、消防斧1把、头套1个、笔记本等物品1宗。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05号石油大厦1906室查获台式电脑1部、电棍1个。
5.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芦阳的苹果7手机进行检查,从手机里发现了“钉钉”软件,在软件群内发现李学跃邀请芦阳进群的信息以及群成员的情况等。
6.接受证据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住院病历证实,张某92017年8月20日因车祸入院治疗,于2018年2月18日死亡。
7.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9的妻子。2017年8月20日,张某9发生交通事故,呈植物人状态,2018年2月18日去世。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芦阳、崔娇娇、徐长伟、张晓梦等人在清江路的办公室。下午13时许,芦阳接到电话说李学跃找他。其觉得这件事与其无关,就把芦阳等人撵走了,其也跟着他们下楼。刚到楼下,李学跃带着2名东北男子过来,非要到其办公室谈谈。回到办公室之后,李学跃开始辱骂芦阳,打芦阳前胸几拳,打了芦阳几个耳光,并踹了芦阳几脚。另外2名东北男子也对芦阳拳打脚踢。李学跃让芦阳跪下,指着芦阳骂了几句。其中1名东北男子开始脱鞋,站在芦阳右侧,用左手揪住芦阳的头发向后拽,让芦阳头部后仰,用右手拿着鞋抽打芦阳左侧面部七八下,并骂了芦阳几句。其过去劝阻,李学跃不让管。徐长伟劝架,也被李学跃阻止。芦阳担心李学跃继续殴打,就对李学跃说自己错了,然后自己扇自己耳光。李学跃等人离开之后,其看到芦阳面部很红。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1对李学跃、逄智捷进行了辨认、确认。
9.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2年,其在青岛注册了龙康源商贸公司,2013年更名为青岛际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后来,其在台东南山市场承租了12个摊位,将部分摊位转租,还有部分自己使用。张某9从其手里租赁了摊位,每月一两千元,其因此认识了他。其通过南山市场的摊位认识了姜靖。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逄智超,后来知道他是放贷的。之后其在南山夜市其承租的摊位之外收费,每个摊位每季度8000元。2014年,其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逄智超也因收保护费被抓。其被抓之后,其租赁的摊位由承租摊位的张某9、姜靖负责管理收钱。2015年2月份,其刑满释放,不久逄智超也刑满释放。其通过逄智超认识了他哥哥逄智捷,之后慢慢与逄智捷熟悉。后来,逄智捷的母亲提出认其做干儿子,其同意,但当时没当回事。2016年6月份,其有个嫂子说芦阳在背后骂她,说瞎话。其听到嫂子受气了,就带着逄智捷到清江路芦阳所在的公司,替嫂子教训芦阳。当时王某1、芦阳、徐长伟都在。其质问芦阳为什么骂人,并打了他三四巴掌,之后其离开。2016年6月下旬,其介绍芦阳接手了夜亭足疗店,转让费3万元。后来,芦阳想做买卖,但他没地方。其朋友葛飞在曹县路35号有个别人抵押的茶楼空闲着,其跟葛某说了说,葛某将茶楼借给芦阳。芦阳有个嘉钰公司,他带着崔娇娇、朱川川、陈正阳到曹县路茶楼办公。这个茶楼有五六个房间,加上大厅约100平方米。2017年,其从手机广告上看到钉钉软件可以免费打电话,就告诉了芦阳,芦阳联系了钉钉软件公司的人到东海世家4楼。
10.被告人芦阳供述,2011年其就认识朱川川,朱川川通过其认识李学跃。李学跃和逄智超、逄智捷拜过把子,李学跃是老大,逄智捷是老二,逄智超是老三。2016年6月初,李学跃到清江路其朋友的公司,说其瞎传话。他当着张某11、逄智捷,还有几个朋友的面,打了其二三十拳,扇了其三四十巴掌,踹了其十几脚,让其以后不要瞎传话。李学跃还将其的身份证拿出来拍照,说知道其对象崔娇娇的家庭住址,威胁其不要报案。6月下旬,其在李沧区的工地遇到李学跃,他说之前是误会,让其到他在的丝足店投资3万元。第2天,其给李学跃打了3万元,在开了家夜亭丝足保健店。大约7月份,李学跃知道其开投资公司,就要与其合作。李学跃在有个网店,最外面的办公室给其使用。后来,公司搬到曹县路茶楼。李学跃负责经营整个公司,公司所有的追债全部由他负责,具体找谁由他安排,如果社会上有人抢单或者找事,由他召集人摆平,他经常叫逄智超、逄智捷要账或者打架。其和朱川川负责往外抵押车及放贷;陈正阳跟着其干,负责银行借贷项目;张宇峰跟着朱川川干。崔娇娇负责账目。张某9负责指挥搬家。老赵负责公司平时的杂活。李学跃曾经给其和朱川川、张宇峰等人每人发了笔记本,让大家养成记日记的习惯。其担心李学跃检查,写了两三个月的日记。后来,李学跃听说钉钉软件好用,就把其和朱川川、张某9、张宇峰、逄智捷、逄智超、陈正阳、崔娇娇等20多人叫到华某2新业公司,找钉钉公司的人做培训,让大家通过钉钉软件完成上班打卡、工作请示、汇报业绩等。
11.被告人逄智超供述,2013年前后,其通过朋友张某9认识了李学跃,李学跃在台东一路夜市有摊位,让其帮忙拉租户,他给其弄了仁和路市场5个摊位让其自己干。2014年,其因敲诈勒索被判刑。2015年4月份,其出狱之后,与李学跃的走动也密切了。2015年10月,其介绍哥哥逄智捷与李学跃认识,其与李学跃的关系越来越近。2016年正月,其和李学跃、逄智捷拜了干兄弟,李学跃是老大、逄智捷是老二、其是老三,其跟着他一起玩。2016年八九月份,其去李学跃在曹县路的茶楼,李学跃给其介绍了芦阳,其也认识了朱川川、崔娇娇、陈正阳等人。李学跃和芦阳成立了投资公司,芦阳负责往外放款、抵押车;公司所有的要账、追债都由李学跃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在曹县路35号,李学跃和芦阳二八分成。其跟着李学跃,有事的时候,他叫其和逄智捷一起站场、出头。
12.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3年前后,逄智超与李学跃在台东南山夜市管理一些摊位,收费用。2015年10月前后,其通过弟弟逄智超与李学跃熟悉。李学跃平时管理夜市的部分摊位,有时遇到不服的人,他就叫其和逄智超给他站场子,让夜市上的摊贩都服他。2016年正月,其感觉李学跃讲义气,就与他和逄智超结拜了干兄弟,李学跃是老大,其是老二,逄智超是老三,其跟着他一起玩。2016年五六月份,李学跃带其到清江路王某1的办公室。李学跃打了芦阳五六巴掌,踹了几脚,把芦阳打倒在地。李学跃让芦阳跪下,芦阳不跪,李学跃就按着他的头让他跪下。其过去打了芦阳三四巴掌,踹了两三脚。2016年8月份,其通过李学跃认识了芦阳、朱川川等人。李学跃和芦阳成立了投资公司,经营抵押车、放贷之类的业务。芦阳负责往外放款;公司所有的要账、追债全部由李学跃负责,如果遇到有人抢单或者找事,他就叫其和逄智超、朱川川等人。后来朱川川也投资加入公司,崔娇娇、陈正阳、王慧彬、张宇峰都是公司的人。李学跃要求大家记笔记,并统一发了本子和笔,有事记下来向他汇报。他要求每周在曹县路的网点办公室开会,员工必须准时上班;其比较随意,有时候参加,有时候不参加。其听李学跃的,公司有事他叫其,其就去,主要是站场子、要账等需要摆平的事。李学跃需要打仗或者站场子,就会联系其和逄智超、王慧彬,王慧彬身手好,但叫不来人,所以李学跃一般直接叫他去;徐长伟平时给李学跃开车,卢某1的事他也动手了;张某9帮李学跃看着夜市和游艇;芦阳带着崔娇娇、陈正阳、朱川川处理投资放贷,不参与打架、站场子;张某9、姜靖平时在台东夜市帮助李学跃管理收费。2017年夏天之后,徐长伟就离开了。
13.被告人朱川川供述,2015年,其干放贷业务的时候认识了张宇峰。芦阳是其前妻的堂哥,后来其跟他一起干放贷业务,其主要帮芦阳、崔娇娇拉客户。2016年9月份,芦阳让其跟他入股,跟着李学跃干。李学跃说要成立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其在公司陆续认识了逄智捷、逄智超、老赵、张某9、王慧彬等人。李学跃负责整个公司经营;其和芦阳负责往外抵押车及放款;崔娇娇负责账目;陈正阳跟着芦阳干,负责银行借贷项目;张宇峰跟着其干;张某9负责搬家;老赵负责公司平常的杂活;李学跃负责清帐,谁欠钱不还或者有什么麻烦,李学跃带人处理,他一般带着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老赵等人,有时候还叫着王慧彬等人;逄智捷、逄智超形象不好,经常不在公司,李学跃叫他们才来;李学跃安排其挂名华某2公司的副总。逄智捷、逄智超与李学跃拜过把子,李学跃是老大、逄智捷是老二、逄智超是老三。李学跃听说钉钉软件好用,就把芦阳、张某9、张宇峰、逄智捷、逄智超、陈正阳、崔娇娇和其等20多个人叫到公司,找钉钉公司的人做培训,让大家通过钉钉软件完成上班打卡、工作请示、汇报业绩等。李学跃还给其和芦阳、张宇峰等人发过笔记本,让大家养成记日记的习惯。
14.被告人崔娇娇供述,2016年四五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学跃,知道他是混社会的,身边经常跟着几个人,看谁不顺眼就找麻烦,一般人不敢惹他。201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李学跃说芦阳瞎传话,在把芦阳打了。其陪着芦阳治病,他的左耳膜穿孔。李学跃打了芦阳之后,芦阳又遇到过李学跃,李学跃说他有家夜亭夜总会,想让芦阳出资3万元入股。芦阳给李学跃转了3万元,并让陈正阳到夜亭看店。从此之后,其和芦阳与李学跃正式合作。2016年10月份,李学跃让朱川川用刘某6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由李学跃负责经营,办公地点在东海西路41号4楼东海世家。嘉钰公司是其和芦阳一起开的,办公地点在重庆,与李学跃没有关系,朱川川当时跟着干活。后来李学跃说他出地方也出钱,在嘉钰公司占2成干股,实际上他没出钱,嘉钰公司就搬到了曹县路35号茶楼,这个地方也是华某2公司的办公地址。公司平时有其和李学跃、芦阳、朱川川等几个人,芦阳负责招揽小额贷款、汽车抵押等业务,如果遇到合适的业务就报给芦阳,芦阳决定是否向外放款;其管理公司的钱;李学跃负责清帐,追债由他的人负责,具体找谁参加由李学跃安排,遇到社会上的人抢单或者找事,都由李学跃摆平;公司分成按出资比例,李学跃承诺给其发工资,但一直没发;其和芦阳、朱川川、张宇峰、陈正阳是公司固定人员,还有一些招聘的业务员,变动比较频繁。逄智捷、逄智超等人经常跟着李学跃,李学跃和他们拜过把子,李学跃是老大、逄智捷是老二、逄智超是老三。李学跃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所有的事他说了算,他要求芦阳每天打电话向他汇报公司的情况。李学跃把芦阳、朱川川、张某9、张宇峰、逄智捷、逄智超、陈正阳等20多个人叫到他开的另一家公司进行软件培训,想通过钉钉软件完成上班打卡、工作请示、汇报业绩等。李学跃还给芦阳、朱川川、张宇峰等人每人发了笔记本,让每个人都写日记,把每天的事记下来。
15.被告人王慧彬供述,2015年10月份,其通过工作关系认识李学跃。2016年10月的一天,其让李学跃帮战友的公司介绍保安工作,其与李学跃算是正式认识。2013年前后,李学跃因为在台东民生夜市带收摊位保护费被判刑。李学跃出狱后,继续在台东夜市收保护费。李学跃和逄智捷、逄智超结拜了干兄弟,李学跃是老大、逄智捷是老二、逄智超是老三。芦阳、崔娇娇、陈正阳、朱川川与李学跃一起开了的公司,他们之前就认识。李学跃曾说过让其用钉钉软件,其没有加入,他们公司的人应该都加进去了。李学跃如果遇到需要站场、打架之类的事,就联系逄智捷、逄智超和其;其和徐长伟不大见面,其见他给李学跃开过车;芦阳带着崔娇娇、陈正阳、朱川川处理投资公司放贷的事;马静跟着逄智超、逄智捷兄弟。这些人当中,李学跃说了算,全部都听他的;在公司运作里面,芦阳说了算,李学跃一般安排芦阳打电话、拿钱之类的事;朱川川、崔娇娇、陈正阳都是公司的人;崔娇娇管理公司账户。
16.被告人张宇峰供述,2015年其认识朱川川,与他一起做民间借贷。朱川川与芦阳合伙,其通过朱川川结识了芦阳、洋洋、小陈,其跟着朱川川干活,洋洋和小陈跟着芦阳干。2016年下半年,其通过朱川川认识了李学跃。2016年九十月份,朱川川、芦阳、李学跃开了华某2资产管理公司。其跟着朱川川加入公司,在公司认识了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赵某7等人。2016年年底,李学跃让朱川川到石油大厦管理际恒公司,2017年年初,其跟着朱川川到石油大厦的公司。在公司,李学跃是老板,但平时由芦阳管理;崔娇娇负责公司账目;其和朱川川负责往外放贷;追债全部由李学跃的人负责,如果碰到社会上有人抢单什么的,由他摆平。李学跃听说钉钉软件好用,就将其和朱川川、张某9、芦阳、逄智捷、逄智超、陈正阳、崔娇娇等人叫到东海世家4楼,找了钉钉公司的人做培训,让公司的人通过软件完成上班打卡、工作请示、业绩汇报等事项。李学跃还给其和朱川川、芦阳等人每人发了笔记本,让把每天的事记下来。
17.被告人陈正阳供述,2016年5月,芦阳让其到嘉钰投资公司跟他干,嘉钰公司主要做抵押车贷款。6月份,其加入芦阳的公司,负责联系银行办理信用卡贷款。10月份,芦阳和李学跃合伙做民间借贷。11月份,李学跃和芦阳合伙成立青岛华某2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地点在东海世家4楼,公司实际由李学跃控制。公司主要业务是抵押车辆、民间借贷、介绍协助办理银行贷款。公司平时有芦阳、崔娇娇、朱川川、张宇峰和其;李学跃、逄智捷、逄智超等人不经常在公司,这些人形象不好,可能影响客户。崔娇娇是出纳,钱从她那里进出;其和朱川川负责联系客户,谈条件;张宇峰是朱川川的跟班,也是他的司机;芦阳负责审核、签订合同;如果遇到客户不按合同还款,由崔娇娇或芦阳联系李学跃催收。马静平时跟着逄智捷混。2016年9月23日,李学跃、芦阳让其去夜亭负责看门经营。这个店是李学跃、芦阳合伙开的,经营足疗、保健按摩服务,其负责收钱、打扫卫生、开关店门,以及和李学跃、芦阳交接账目。李学跃把所有的人分成3级,还让大家在手机上安上钉钉软件,他是管理者一级,芦阳是管理员一级,其他人是办事员一级。李学跃曾经说过,有事不能直接找他,要找芦阳,芦阳解决不了的再找他。李学跃有事会直接找芦阳、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王慧彬、朱川川等人,如果需要的人多,再由这几个人找其他人。
18.被告人张旭祥供述,2017年年初,其通过朋友介绍到李学跃处打工,他安排其在奥帆中心打扫卫生、干零活,后来学开船。学会开船之后,其开快艇带客人在海上观光。平时有事的时候,李学跃还让其开车;没事的时候,其就在船上呆着,其每月工资3000多元。李学跃身边的人有逄智捷、逄智超、芦阳、朱川川、王慧彬、崔娇娇,其中逄智捷、逄智超是李学跃的干兄弟。李学跃要求其每天8点钟到9点钟之间上班,下午6点钟下班。其刚去的时候,杨某5手机上装了钉钉软件记考勤,后来将其拉了进去,但其没用过。
19.被告人徐长伟供述,其和李学跃是小学同学,长大后就不大来往了。2016年夏天,其在路上遇到李学跃,告诉他其被骗了1万元,他答应帮其要回来。后来,李学跃帮其要回了1万元。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帮忙联系李学跃、王某1见面。李学跃带着逄智捷、二林到王某1的办公室,李学跃认为芦阳乱传话,就骂芦阳,并打了芦阳五六巴掌、踹了几脚,把芦阳踹倒在地,掐着芦阳的脖子让他跪下。逄智捷也打了芦阳四五巴掌、踹了两三脚。芦阳跪在地上打自己巴掌,并向某2跃承认错误。2016年年底,其开始跟着李学跃。2016年8月份,芦阳带着崔娇娇、陈正阳、朱川川与李学跃一起开了的公司。李学跃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的全部事情,大家都听他指挥。其听李学跃说过逄智捷、逄智超在李沧区些竣工后的小区销售水泥、沙子,如果有竞争的或者捣乱的,他们俩负责维持秩序,把对手打跑或者撵走。其听说李学跃与逄智超、逄智捷是靠在台东抢夜市打拼出来的,他们是干兄弟,出头打架的事李学跃一般都叫上他们俩。朱川川、芦阳和李学跃一起做车辆抵押放贷,同时负责追讨欠款,具体业务一般由芦阳、朱川川干,有麻烦事才找李学跃处理。崔娇娇是公司的财务,负责财务工作。其主要给李学跃跑腿、开车,打仗的事一般不参与。芦阳、逄智捷、逄智超、朱川川、崔娇娇、陈正阳、王慧彬都是公司的人。李学跃用钉钉软件管理生意、公司和成员,有什么具体要求就发公告,开始的时候其加入了软件群,后来他把其踢出去了,软件群里面有芦阳、崔娇娇、张某9、小赵等人。
20.被告人马静供述,2014年7月份前后,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逄智超。后来,其和逄智超都到圣亿隆投资公司上班,二人经常在一起。其住在艾丽华宾馆,后来逄智超和逄智捷也住到这个宾馆,其因此认识了逄智捷。2015年,其经逄智超介绍认识了李学跃、张某9、赵某8。年底吃饭的时候,其认识了二东、野驴。其和李学跃熟悉之后,经他介绍认识了二林。2016年下半年,其跟着逄智超到曹县路35号茶楼时,认识了芦阳、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
21.被告人姜靖供述,跟李学跃在一起的人有小坤、小浩、张某9等人,李学跃对外说小坤和小浩是他兄弟,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具体关系。张某9原来在夜市上卖冷面,后来和李学跃关系近了,经常和李学跃在一起,给李学跃站场撑场面。
二、关于经济特征的证据
1.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手工记账、工资单证实,对扣押的朱川川的苹果7P手机进行检查,发现朱川川发给李学跃报账单1份、青岛际恒投资公司登于报纸上的广告1份、朱川川转给李某53万元电子回单1份、朱川川转给李某52万元转账单1份;对扣押的崔娇娇的苹果7手机进行检查,提取崔娇娇的手工记账单;对扣押的芦阳的苹果7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工资单1份,记载陈3000、赵1000、祥3500等工资发放情况。
2.青岛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实,华某2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6,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是刘某6、逄智超、芦阳,出资额分别是6万元、2万元、2万元。
3.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实,际恒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5,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是刘某6、李某5,出资额分别是20万元、30万元。
4.青岛博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实,博源维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2,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是芦阳、陈某2,出资额分别是24.5万元、25.5万元。
5.青岛魔法空间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实,魔法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崔娇娇,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是张某2、崔娇娇,出资额分别是5万元、95万元。
6.青岛诺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实,诺译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崔娇娇,注册资本500万元,崔娇娇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7.青岛际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证实,际恒营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学跃,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是刘某6、李学跃,出资额分别是20万元、30万元。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际恒营销公司2012年4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交易流水情况,账户余额5177.69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在秦某1处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载明秦某1委托李学跃向于某3、于某1催收借款235万元;调取收条1张,载明李某5先后3次收款共计15万元;调取李学跃证明1份,载明收到佣金32.5万元。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其注册了青岛博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是芦阳帮忙注册的。在注册过程中,芦阳说公司需要有个监事,他就写上了他的名字。芦阳与博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也未在公司工作过。
11.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王立芹经朋友介绍给青岛博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代理记账。2017年10月,其帮助陈某2的博源公司领了1次发票,后来就没有联系了。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芦阳做民间借贷和抵押车。2017年8月,芦阳找其到他的诺泽资产管理公司上班,其认识了崔娇娇。2017年10月份,崔娇娇让其和她一起注册装修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崔娇娇出95万元,其出5万元。实际上是崔娇娇找代理公司操作的,其和崔娇娇都没有出资。其见过李学跃,知道他为人不好,与他没有来往。
1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其认识了“王大姐”,她让其给青岛际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每月服务费300元。这个公司的法人是李学跃,“王大姐”是他母亲。
14.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信益达物业管理公司经理。2017年9月份,其开始干物业经理。4号楼4单元电梯间旁边的封闭式车库是李学跃私自占用,私自搭建的。其听上一任杨经理说,瑶瑶这个人不讲理,看着这个地方空着,强行改造成了车库。杨经理也多次与瑶瑶交涉,但他根本不听。
15.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山东省中联储房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11月,公司购买了延安石油大厦的16、18、19层房产。2016年夏天,李学跃想在石油大厦找个办公室,其将石油大厦1906室给李学跃开公司使用,一直用到2017年年底。其收了李学跃2万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吕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李学跃的父亲,不清楚李学跃在奥帆中心经营游艇婚纱摄影的事情。
17.证人卢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入职青岛海鲨游艇旅游公司,公司有4条游艇,老板是田新,经营婚纱摄影。2016年9月,“华总”接管游艇。2017年3月,“华总”说婚纱摄影经营权给了李学跃。李学跃的父亲每天过来,李学跃安排“翔翔”、杨某5开快艇。其工资由李学跃父亲、李学跃妻子支付。2017年10月底,奥帆中心清理码头,游艇拖到李学跃在第三海水浴场的码头继续经营。后来听李学跃父亲说李学跃出事了。
18.证人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澳利莱水产旅游公司负责人,第三海水浴场是其公司的。2017年11月份,朋友让其帮忙把瑶瑶的船临时停放在公司码头,大约停放了十几天船就不见了。
1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维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2016年11月份,张总从北京盛世威扬保安公司雇佣过3个保安。其认识李学跃,他妻子李某5曾在公司坐月子,孩子出生后到公司游过泳。
20.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沧区宾川路76号新城香溢紫郡小区一期和二期的物业经理。2017年3月,其认识了庞某,他想承包小区的销售水泥、沙、砖、陶粒及包阳台、家装等业务。后来其与庞某签订了《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场地租赁协议》。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刘某5辨认,确认庞某就是逄智捷。
21.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承租了位于李沧区滨海路16号的房产。期间,其将2楼上楼梯右手边第2个房间给李学跃使用,用来存放游戏机之类的物品。有1次,其从房间外面路过,看见里面很脏,放了一些东西,平时没有人看管。
22.被告人李学跃供述,其认识朱川川之后,朱川川说注册公司可以升值。2016年11月份,其给了朱川川五六千元,让他帮忙注册了2个公司,际恒公司股东有李某5、刘某6,李某5出资30万元,刘某6出资20万元,公司从事贷款抵押等业务;华某2公司股东有刘某6、逄智超、芦阳,办公地点在东海西路41号东海世家4楼。
23.被告人芦阳供述,2015年10月份,其和崔娇娇、朱川川在重庆路万某金色广场成立嘉钰投资公司,但没工商注册。李学跃的公司有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公司、青岛易宝泰物业公司、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公司、际恒广告策划公司。际恒新业资产管理公司由朱川川负责,其负责华某2新业资产管理公司。李学跃承诺华某2公司成立后他占2成干股,剩下的由其和崔娇娇、朱川川、逄智超、逄智捷参与分红,但他实际上没分给这些人。陈正阳、张宇峰、张某9拿工资和提成。
24.被告人逄智超供述,李学跃手里有投资公司、夜市、游艇、夜亭足疗会所、物业等,另外他还经常带人帮别人站场子、打架挣钱。李学跃等人开的车,比如路某1发现4、保时捷卡宴是公司的抵押车,丰田霸道是李学跃自己的车。
25.被告人逄智捷供述,李学跃手里有夜市、游艇、投资公司等。公司由李学跃提供地方并负责要账,芦阳出钱,李学跃和芦阳二八分成,李学跃占2成、芦阳占8成。其没钱花的时候,就找李学跃要点零花钱,他给其三五百元;有时候他找其站场子,其就叫人过去,李学跃给其人头费,一般是每人三五百元不等,剩下的其自己留着。2016年3月份,李学跃免费提供给其1辆凯迪拉克车让其开着。2017年下半年,李学跃给其介绍了李沧区宾川路新城小区物业广告的活,其挣了两三万元。
26.被告人朱川川供述,其帮助李学跃注册了华某2资产管理公司和际恒资产管理公司,际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学跃的妻子李某5,逄智超也占股份,但这家公司没实际经营;华某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6,注册地址在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东海世家4楼,但一般在曹县路35号茶楼办公,李学跃负责经营。2017年3月,李学跃将在办理民间借贷的业务和人员搬到了东某,平时由芦阳和崔娇娇管理。公司主要经营抵押车、贷款、放贷、追债等业务。其没有工资,大家都是入股,按照入股比例分钱。其在公司投资20万元,期间崔娇娇分给其5000元;芦阳和崔娇娇投资约50万元;李学跃在公司拿20%的干股。
27.被告人崔娇娇供述,其和芦阳、朱川川在公司入股,其中其和芦阳共入股100万元,朱川川入股20万元,李学跃拿2成干股。公司工资、分红都由李学跃定,他定了张宇峰和陈正阳每月底薪1500元,提成临时定。华某2公司一共盈利十三四万元,基本上都被李学跃用了。
28.被告人王慧彬供述,其知道李学跃和芦阳、朱川川等人一起开了抵押车借贷公司;李学跃在开夜亭足疗会所,在奥帆中心经营几艘游艇,但其不知道具体业务情况;李学跃在台东夜市一带收保护费;李学跃还经常带人帮别人站场、打架,也能挣钱。李学跃等人开的车,比如奥迪A8、Q7、路某1发现4、宝马730、丰田霸道,都是公司的抵押车。其听李学跃安排是因为他给其介绍一些单位,让其安排保安工作,其可以从中挣取提成。
29.被告人张宇峰供述,李学跃有2家公司,华某2公司由芦阳负责管理,际恒公司由朱川川负责管理。李学跃、芦阳、朱川川在公司入股,应该是分红;其和陈正阳领固定工资。
30.被告人陈正阳供述,华某2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芦阳和逄智捷各占10%,刘某6占80%。李学跃出办公场所,后来他让芦阳卖了辆车,收了18万元,一直在账上;芦阳和崔娇娇出资约100万元;朱川川投资20万元。李学跃在公司占2成干股,其他的李学跃也参与分成。剩下的8成股份,芦阳和崔娇娇算1份,逄智捷也算1份,但具体怎么分的其不清楚。芦阳当时想给其3000元工资,但李学跃不同意,所以给其底薪1500元,业务提成约3%。工资由崔娇娇发放,她负责公司财务,给其发了四五个月的工资,约8000元。公司的帕萨特轿车(皖A)主要由其开,逄智捷开的是凯迪拉克。公司东海世家的办公室不是租赁的,是李学跃帮别人要账的时候,从别人手里弄过来的。夜亭足疗会所的收入一半付给技师,一半归店里。2017年1月,李学跃将夜亭转让给叫小东的男子,他每月付给李学跃1.5万元。
31.被告人张旭祥供述,李学跃在奥帆中心码头有3条游艇和2条快艇,拍照收费和海上观光收费都是李学跃的父亲负责。除了码头上的生意,其听李学跃说过他在台东夜市有摊位,在东海世家也有他的地方。
32.被告人徐长伟供述,其和李学跃接触之后,知道他开抵押公司,做抵押车贷款业务。李学跃的公司有2个办公地点,其中1个在延安路石油大厦,另1个在东海路东海世家4楼。李学跃手里有台东夜市摊位保护费、投资公司、夜市、游艇、夜亭足疗会所等。李学跃还经常带人帮别人站场子、打架,也能挣钱。李学跃等人经常开的车,比如奥迪A8、Q7、路某1发现4、宝马730、丰田霸道,都是公司的抵押车。网点是李学跃从别人手里免费拿来用的。其到李学跃公司工作,李学跃给其配发了1辆捷达轿车,让其工作的时候使用。
33.被告人马静供述,其听说李学跃在台东夜市干得挺大的,跟他接触时感觉他挺讲义气,很聪明,大家称呼他台东瑶瑶。
34.被告人姜靖供述,李学跃在国美前面的摊位共约20个,每月收取一两万元。通过查看微信和支付宝转账,2017年其收取摊位费约23万元,转给李学跃、李某522万余元,差额可能交电费了,电费每月约1000元。这样算下来,这3年间的摊位费约60万元。
三、关于行为特征的证据
详见绑架、抢劫、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证据。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1.网上舆情信息、网页截图证实,网民在网络上发帖,反映青岛市市北区台东附近有名叫瑶瑶的社会人员召集社会闲杂人员向附近商贩收取保护费的情况。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李学跃这个人很霸道,他经常打架,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又不计后果。其开始认为瑶瑶是他的小名,后来瑶瑶这个外号在台东市场挺响的。在台东、南山市场提到瑶瑶这个外号没有人不知道,市场上的人都怕他,社会上都知道。
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李学跃之后,了解到他因为抢占台东一路公厕门前的摊位被判过刑。其从侧面了解到,李学跃属于小混混类型,办事不靠谱,后来其感觉他有混社会的意思。到了2016年,瑶瑶的名字在夜市摊主之间有些名气了。可能是国美电器前的摊主慢慢多起来,来租摊位的人也多了,大家都知道国美前的位置是瑶瑶的,所以瑶瑶的外号比较有名了。
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厕所位置有个摊主,在这个地方经营多年。这个地方的小卖部被李学跃砸了玻璃、泼了油漆,后来李学跃被抓了。周围的摊主都知道这件事,所以都很害怕李学跃。这件事之后,瑶瑶的名声就出来了,一说到瑶瑶,台东一带特别是南山市场没有人不知道,都知道他在南山市场附近控制着一些摊位。其听说李学跃是混社会的,势力比较大,手底下有不少社会青年,控制了台东一路国美电器前面的区域,摊主都不敢惹他。
5.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市场上的摊主都知道李学跃在菜市二路厕所旁边打仗的事情,打仗之后,台东瑶瑶的名字在市场上更响了。其听说李学跃是社会小哥,办事不计后果,好打架斗殴,别人怕他打击报复,都害怕他。
6.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李学跃外号瑶瑶,这个人比较霸道,是混社会的,摊主都不敢惹他。菜市二路旁边有个厕所,有个卖袜子的摊主在这个地方经营多年,后来李学跃把厕所砸了,把摊位占了。李学跃能把国美电器门前的摊位弄到手,说明他挺厉害的。大家都敢怒不敢言,没有办法,害怕被李学跃报复。
7.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开始,其在青岛市市北区菜市二路4号经营“恒顺心百货店”。其在百货店门前摆摊卖东西,另外空闲的地方租给卖水果的人摆摊。2013年9月上旬一天,李学跃等3人到店里,说门前摆摊的位置是他的,让其腾出来,其没同意。过了2天的早晨,其发现门口被人用红油漆画了线。李学跃过来说,3个摊位,给其1个,他要2个。第2天早晨,其发现1辆绿色大箱式货车堵在店门口的马路上。李学跃说这3个摊位,其如果想要,需要交摊位费。其同意租赁1个摊位,李学跃安排人将堵门的货车开走,其每月交给李学跃1000元。2013年11月15日开始,李学跃安排姜靖收费。姜靖以前在菜市路口摆摊卖包,瑶瑶控制夜市摊位之后,让姜靖负责收费,姜靖自己就不用交费了。姜靖对夜市及摊主的情况比较了解,随时给瑶瑶报信,瑶瑶才能顺利控制夜市强行收费。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杜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8.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朋友邵某2问车辆抵押贷款的事情,其联系了徐长伟。后邵某2开着1辆白色起亚K5车过来,其知道车是张某3的。徐长伟和邵某2商量了贷款的数额、利息等,徐长伟将车开走。大约1个小时后,徐长伟回来,给了邵某21.5万元。过了约1个星期的一天下午,邵某2让其到张某3父亲的饭店,其看到邵某2蹲在地上,张某3及其父亲都在,现场还有七八名男子。有名男子说他是瑶瑶,并踹了其1脚,问其为什么欠徐长伟钱不还。瑶瑶将其手机拿走,让其蹲在地上,并打其头部2下、踹其2脚。后来,屋里的人轮流对其实施殴打。瑶瑶让其拿2万元,其给母亲打电话凑钱。李学跃给其1个账号,他收到钱后让其离开。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孙某3对被告人李学跃、徐长伟进行了辨认、确认。
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给其买了辆白色起亚K5轿车,平时其自己开,其对象邵某2偶尔也开。2016年5月初的一天,邵某2拿回家1万元,说孙某3用钱,他将车抵押了2万元,借给孙某31万元。5月中旬,维克打电话将邵某2叫走。后其给邵某2打电话,接通之后,电话被人抢走,有名男子说他在营口路市场位置。其到了之后,有名男子说他是台东瑶瑶。旁边的男子说他们是抵押公司的,让其跟着去重新签合同。其不同意,瑶瑶威胁说他的新疆朋友都有艾滋病,不跟他们走就用针头扎,他们身上都背着人命。其与他们争吵起来,期间,他们把邵某2带过来。他们将其2人带至新疆路其父亲的饭店,瑶瑶带头打邵某2。其上前拉,有名男子将其拖出来。瑶瑶让其给孙某3打电话。孙某3到了之后,瑶瑶搂着他将他带到邵某2所在的房间。后来,邵某2走了。过了约1个小时,瑶瑶他们离开。其和孙某3回到其家中,孙某3说肯定把车赎回来。后来,孙某3找不到了。抵押期限到了之后,其给了抵押公司2万元,把车赎了回来。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张某3辨认,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维克就是徐长伟。
10.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朋友孙某3的父母生病,其提出将对象张某3的起亚K5车抵押,借钱给他使用。后孙某3联系维克借款2万元,他留了1万元,给其1万元。约1个周后,维克打电话约其见面,他带着李学跃等一帮人。见面后,李学跃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张某3过来之后,与李学跃争吵。李学跃将张某3带到她父亲的饭店,李学跃等人又殴打其。李学跃打电话将孙某3叫过来,他们殴打孙某3。之后其离开。后来,张某3拿了2万元将车赎回。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邵某1辨认,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维克就是徐长伟。
1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3的父亲。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徐长伟和大钟到其在的饭店,说张某3的车被邵某2抵押了。过了几天,七八名男子带着张某3、邵某2到其饭店,其中有徐长伟。有名男子说他是台东瑶瑶,他让人将邵某2带到房间,其听到里面有喊叫声,也听到打人的声音。瑶瑶让邵某2将孙某3约到饭店。孙某3进房间后,其也听到打人的声音。之后,他们都离开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4对徐长伟进行了辨认、确认,并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
12.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中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妹妹于某3。2007年,其从王某17处借款235万元。2015年七八月份,王某17说235万元是他从秦某1那里拿来的,让其以后直接还款给秦某1,其和王某17、秦某1签了转让协议,之后其每月还给秦某1利息约5万元。2016年5月份,其没还秦某1利息。过了两三个月,秦某1带着2名青年来到公司,她指着1名男子说“这是我弟弟瑶瑶”,其后来知道他叫李学跃,另1名男子脸上有白癜风,李学跃叫他“小坤”(逄智捷)。秦某1说以后如果不还款,就由瑶瑶来催还。后来,其和王某17、秦某1、李学跃、小坤等人确认235万元欠款的事,明确以后由秦某1收款。李学跃说他知道其住在哪里,家里有什么人,并说了一通其家里的相关情况,他说的情况和其家的情况一点都不差。随后李学跃提出让其先用家里的2辆车做抵押。其把鲁B×××××奥迪车和鲁B×××××捷达车交给李学跃和小坤。过了大约2天,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威海路的咖啡馆见面,李学跃、秦某1、小坤都在。李学跃给其秦某1的委托书及还款计划书看,让按照这个计划还钱,秦某1也说她委托李学跃催款,其和秦某1、李学跃签了相关协议及车辆抵押合同。因其没及时还款,秦某1带着李学跃、小坤到公司闹,其打电话报警。秦某1和李学跃让其还钱,随后他们在公司的各个房间转,并拿走了公司的监控主机。大约12月份,秦某1又带着李学跃、小坤到公司闹,闹得公司员工没法上班。因为钱一直没还完,秦某1提出将中扩公司东海世家4楼东部分往外租,其没办法只能同意了。李学跃的人随后就搬到了东海世家4楼。2017年5月份,其先后还了秦某1约80万元,秦某1把奥迪车开到了东海世家,但捷达车还在她手里。2017年六七月份,李学跃走了之后,秦某1把房子归还。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于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逄智捷进行了辨认、确认。
13.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其将400余万元投在王某17的公司,其中有235万元借给了于某3,于某3的姐姐于某1是实际代理人,代理还款事宜。2015年7月16日,其和王某17、于某1签订协议,之后由其联系于某1还款。2016年2月开始,于某1偿还利息不及时。后来,其找到马如飞帮忙要钱,他介绍了华某2资产公司的李学跃。2016年7月底,其授权李学跃帮助找于某1要欠款,约定按照要回欠款的20%支付佣金。后李学跃带逄智捷找于某1要钱,并从于某1处开走奥迪轿车、捷达轿车作为抵押。其与于某1签订还款计划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还清钱之后归还2辆车,于某1东海世家的房产由其负责租赁,因为没有找到租客,房产一直闲置。其曾经和李学跃一起到于某1公司要钱被公司报过警,李学跃拿走了于某1公司的电脑监控主机。其听说李学跃强占了于某1公司东海世家4楼东侧400平方米的房子。后来,于某1归还了84万元,其将奥迪车归还,捷达车被逄智捷占着。李学跃被抓后,其让他们将房子和车还给于某1,李学跃在监狱带出话来,让其支付佣金47万元。后经协商,其支付给李学跃佣金32.5万元,李学跃的妻子李某5写了收条。
14.被告人李学跃供述,芦阳有时候要不来账,就给其打电话,让其镇场子,帮他出头,帮他要账,其就带着逄智捷、逄智超过去。镇场子就是带人吓唬对方,让对方害怕,按照其的意思办事,如果对方不听,就收拾对方。
15.被告人芦阳供述,李学跃脑袋很聪明,很会说话,但办事很独,下手狠,只要不按他的意思办事,他能把人往死里整,打人一定打服,并且还拿家人威胁。公司的人都怕他,大家都叫他“瑶瑶哥”。其从百度上搜到青岛“台东瑶瑶”,上面说他是地痞、流氓,带着一部分东北打手称霸,收保护费。他对外干事的时候也自称“瑶瑶”,他认为这两个字很有威慑力,他以大哥自居。平时吃饭也都是他坐主位,由他结账。
16.被告人逄智超供述,李学跃绰号瑶瑶,是该些人的大哥,大家基本都听他的。李学跃脑子聪明,社会上的关系也很多,但他做事比较狠,不计后果,也比较自私。其知道李学跃在台东夜市的一片区域收保护费。
17.被告人逄智捷供述,李学跃比较讲义气,而且脑子聪明,主意比较多,但做事比较狠,不计后果,也比较自私。后来,其感觉不是很好,怕跟着他出事,就开始躲着他,他叫其的时候,其也想办法推辞,但没法直接拒绝,毕竟他是大哥,对其还不错。在台东夜市一带,李学跃确实混得开,一般的夜市摊位小贩都不敢惹他。2015年,李学跃从看守所出来之后,在台东夜市范围就有名气了,没有太多的人跟他作对,其和逄智超也不需要给他站场子。
18.被告人朱川川供述,其叫李学跃瑶瑶哥,但看他是玩黑社会的,下手狠。李学跃脑袋灵活、聪明,会说话,办事很独,如果违背他的意愿,他能把人往死里整,下手没有轻重,而且还拿家人威胁。李学跃曾经威胁过其。2017年8月的一天,李学跃打电话问其在哪里,让其第2天回来。其说在广西有事,他说“不回来你就等着死行了”,“反正也知道你家在哪里,明早7点我必须见到你!”其害怕他,所以第2天上午就坐飞机回了青岛。现在从网上能搜到“台东瑶瑶”这样的网页,上面说他是流氓,带着一部分东北打手在台东周围收保护费,称霸一方等。他对外自称瑶瑶,平时以大哥自居。大家聚会吃饭的时候,都是他坐主位、坐中间,由他结账,但都是从公司出钱。
19.被告人崔娇娇供述,李学跃很聪明,以大哥自居,能笼络一些人给他办事,充当打手。他办事很独、下手狠,只要不按他的意思办事,他能把人往死里整,打人一定把人打服,并且还拿家人威胁人。大家平时叫李学跃“瑶瑶哥”,每次吃饭他都坐主位,他结账,但钱由华某2公司出。
20.被告人王慧彬供述,李学跃外号台东瑶瑶,在社会上听说他办事挺狠,他在台东一带确实混得开,一般的夜市摊位小贩都不敢惹他。李学跃挺机灵,说话比较独断。有事时,他一般安排芦阳、朱川川、逄智捷、逄智超等人去干,其他人都听他的,其看出来他在这些人当中是老大。
21.被告人张宇峰供述,李学跃办事很狠,没有人敢跟他对着干。其在网上搜到青岛“台东瑶瑶”,上面说他是恶霸、流氓,他在台东一带很有名气。
22.被告人陈正阳供述,李学跃是公司的老大,他说了算,所有的事都是他安排。如果有什么事没经过李学跃,他就会背后吓唬人,暗示“你不想活了或要倒霉了”,背后收拾人。
23.被告人张旭祥供述,李学跃在奥帆中心码头有3条2层游艇和2条快艇,在台东夜市有摊位,在东海世家还有地方。通过李学跃在小甜甜烤鱼店打人、凯景广场打架这2件事,其听说他是混社会的人。
24.被告人徐长伟供述,李学跃是大哥,人比较精明,做事比较狠辣,他安排的事都会干,一般人没有敢不听的。李学跃在台东有一些摊位,他收保护费,他在台东夜市一片区域确实混得开,一般的夜市摊位小贩都不敢惹他。
25.被告人马静供述,其听说李学跃在台东夜市干得挺大的,跟他接触时感觉他挺讲义气,很聪明,大家称呼他台东瑶瑶。他在台东周围有点名气,号称大哥。
26.被告人姜靖供述,菜市东南角位置的摊位以前都是流动摊位,李学跃和几个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子说这个地方他们承包了,不让在这个地方摆摊。开始的时候,他们开了几辆车把这个地方占了。摆摊的人看到李学跃这帮人惹不起,也不确定他们是否承包了这个地方,就让开了这个地方。兄弟珠宝店、恒顺心百货店和公厕门前的摊位应该是李学跃强行占下来的,因为公厕门前的摊位和公厕的玻璃、门都被砸过,这几个摊位也被车堵过门,大家都说是李学跃干的。台东的摊主都知道瑶瑶这个外号,知道他们是流氓,不好惹,很害怕瑶瑶这伙人。但因为李学跃他们人多势众,让人感觉势力很大,摆摊的基本上都是平民老百姓,只想摆摊挣口饭吃,所以都是敢怒不敢言,基本上没有反抗的。开始的时候,李学跃直接到摊位上收费。李学跃让其替他收费之后,他说其是他的管理员,负责看着夜市并收费。慢慢的摆摊的人都把摊位费交给其,其收钱之后再交给李学跃。如果有人要摆摊,就先与其联系,其告诉他收费标准,同意之后,其给他安排地方,他就可以过来摆摊了。
第二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绑架的事实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学跃因付某1出售给被告人芦阳、崔娇娇的宝马320车被登记为盗抢骗车辆,遂以退车款为由,纠集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芦阳、王慧彬,芦阳纠集被告人朱川川、崔娇娇、陈正阳等人至寿光市找到付某1并对其进行殴打。因付某1受伤,由崔娇娇从组织财产中支付付某1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付某1离开后,李学跃等人将出售给付某1上述宝马车的被害人张某1带至寿光市广场街“秦某2三”豆腐脑店,要求张某1退还车款。当日22时许,李学跃等人强行将张某1推上帕萨特车,由陈正阳、朱川川、逄智捷将张某1带至青岛市。途中,逄智捷将张某1的手机和身份证扣留。
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逄智捷指使被告人马静将被害人张某1拘禁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7号甲“金狮100”宾馆5楼一房间内,看管张某1至2016年11月18日11时许。后被告人芦阳等人将张某1先后带至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乙“夜亭”足疗店、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35号茶楼等地继续拘禁。期间,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马静采用电棍电击、殴打、捆绑、辱骂、威胁等方式,向某1武索要车款。李学跃等人电话联系张某1的亲友宋某1等人,通过电话传送张某1被殴打的惨叫声,逼迫宋某1交出钱款。宋某1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2跃等人支付14.14万元。李学跃等人得到钱款后,继续拘禁张某1,威逼张某1亲友再支付11万元。当日21时许,李学跃、逄智捷指使陈正阳、马静在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乙“夜亭”足疗店2楼一房间内看管张某1至2016年11月19日下午。因张某1是网上逃犯,李学跃等人以将张某1送交公安机关相要挟,继续逼迫张某1联系亲友给付钱款。当日17时许,李学跃指使逄智超、陈正阳、马静将张某1带至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派出所门口。张某1为脱离控制,趁逄智超等人不备,跑入香港中路派出所投案。至案发时,涉案宝马320车一直由李学跃等人控制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回单证实,2016年11月18日,杨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18的银行账户汇款3笔,金额分别是5万元、5万元、3.14万元,对方账号是62×××72,汇款附言“川户宝马320赎车款”。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1月18日,王某18的银行账户分3次向裴某的银行账户转账,金额分别是5万元、5万元、3.14万元;之后,裴某的银行账户又分别向芦阳、崔娇娇、高某2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
4.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实,公安机关自张某1处调取的支付宝马320车款的情况以及2016年11月18日18时16分许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的情况。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冻结高某2工商银行账户(62×××63)内的存款5.534626万元。
6.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嫌疑人登记表、移交证明、释放通知书等证实,张某1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1日网上追逃,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抓获张某1后,将张某1移交给恩施市公安局;张某1涉嫌犯抢劫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2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释放。
7.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将涉案川A×××××号宝马车登记上网。
8.接受证据清单、电话录音证实,夏某提供的其与李学跃通话的情况,通话过程中,李学跃通过电话传递张某1的“惨叫声”。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3日,王慧彬驾驶川A×××××号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王慧彬赔偿对方800元。经民警核实车辆均正常之后,出具简易事故认定书,未暂扣过涉案车辆。
10.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夏某、李某4合作开二手车公司。涉案宝马车是张某1从四川收购的,他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公司。2016年10月份,其以14.1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芦阳。11月初,这辆车被公安机关上了盗抢网。11月17日18时20分许,芦阳、李学跃、大军等人到寿光,其和张某1与对方见面。双方因盗抢车发生争执,对方把其打了。后经派出所调解,对方赔偿其1万元。之后,其让夏某带着对方去吃饭,其和张某1到车库开车。芦阳的对象不让张某1走,其就离开了。第2天早上,夏某说张某1被对方带到了青岛。11时许,其和李学跃在王二小炒鸡店见面,李学跃问车的事怎么处理。其与李学跃商定其退车款,张某1自己开车回来。16时许,张某1打电话让其凑钱,其在电话里听到对方用电棍电张某1。后来对方又打了几次电话,要求把车款全部打过去,并说打款之后就把张某1和宝马车一起送到青岛高速口,让张某1自己开车回来。18时许,车款全部打给对方之后,其与对方联系放人。对方说需要一些费用,但没说具体多少。其又与对方联系,对方说要11万元。其问他们是什么费用,对方说打仗赔偿的1万元,让其10倍赔偿。后来,对方又说他弟弟开这辆宝马车被公安机关抓了,花了些钱,要求赔偿,不然就不放人和车。19日上午,其一直与对方沟通,希望李学跃放人。李学跃知道张某1是网上逃犯,他说如果不给11万元,就把张某1送到公安机关。其觉得即使给对方11万元,对方也会把张某1送到公安机关,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1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李学跃给夏某打过电话,夏某向某2跃要过宝马车,李学跃让其到青岛处理,其担心李学跃会将其扣住,所以没去处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付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进行了辨认、确认。
1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付某1、李某4合伙成立了车辆投资公司。涉案宝马车是张某1从四川收购的,他将这辆车卖给了其公司,当时是付某1与张某1办理的。2016年11月初,这辆车被公安机关上了盗抢车辆。2016年11月17日18时许,付某1打电话说青岛那帮人来寿光了。其过去之后,得知付某1被打了,经调解,对方赔了1万元。付某1让其带对方到秦某2三豆腐脑吃饭。过了一会,芦阳的对象等几个人带着张某1过来。吃饭的过程中,双方商谈宝马车退款的事情。该方同意退款,但必须把车开过来。对方说他们有人在青岛因为这辆车被关起来了,让张某1到青岛说清楚。其和李某4与李学跃商议,希望不带张某1去青岛。21时许,对方强行把张某1带到车上拉走。李学跃、斌哥、老三留下没走。第2天上午,李学跃打电话让其通知付某1到小炒鸡店见面。付某1和李学跃谈了车的事,李学跃回了青岛。当晚19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说其这边办事不好,让其听了张某1挨打的声音。20时许,其这方给对方打款14.14万元。之后,付某1说对方又要钱。他们开始只说要钱,但没说具体数额。23时许,对方给宋某1打电话,付某1接的电话,对方说要11万元,让付某110倍赔偿。张某1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李学跃给其打过电话,其提到这辆宝马车,李学跃让付某1到青岛处理。其将这件事告诉了付某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夏某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进行了辨认、确认。
1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和付某1、夏某合伙经营抵押车。2016年10月份,芦阳、崔娇娇从付某1手里以大约14万元的价格买了辆宝马320车。过了1个多月,芦阳打电话说这辆宝马车是盗抢车,要协商退车。11月17日,李学跃、彬哥到寿光。当天傍晚,李学跃他们把付某1打了。经公安机关调解,李学跃赔偿付某11万元,是崔娇娇送的钱。付某1走了之后,其与他们约好在秦某2三豆腐脑吃饭,其看见李学跃他们一共有七八个人,有芦阳、崔娇娇、彬哥、长白癜风的东北人、芦阳的舅子、李学跃的干兄弟,还有个人其记不清了。吃饭的时候,其与他们商量退车,但付某1的电话联系不上。李学跃提出让其或者张某1到青岛处理,崔娇娇也这么说,其他人也跟着说到青岛处理。其不同意去青岛,张某1也坚持不去,他们逼迫张某1去。李学跃使了个眼神,其他人开始吓唬张某1。他们那边的几个人推搡着张某1上了帕萨特车。之后,李学跃和1名男子留在寿光玩,其他人开车走了。第2天,张某1打电话让其退车款,其和付某1、夏某商量给李学跃退14.14万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4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进行了辨认、确认。
1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鼎鑫投资公司干会计,老板是付某1。2016年11月18日19时许,付某1打电话让其汇款13.14万元。当晚20时许,其通过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向付某1提供的王某18的招商银行卡转账13.14万元,汇款是分3笔转的,金额分别是5万元、5万元、3.14万元。
14.证人石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底的一天18时许,有七八个男青年到付某1的汽车租赁公司找付某1,当时付某1不在。付某1和张某1回来之后,他们在办公室说事,不久,其听到办公室有打架的声音。其要进去看看情况,有名男子拿着电棍不让进。其听见办公室有砸东西、打架、争吵的声音。其打电话报警,后来其看见付某1脸上有血。
1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李学跃因为车的事情去了寿光。李学跃从寿光回来之后,约好晚上一起吃饭。晚上18时许,李学跃让其到曹县路茶楼。到茶楼之后,其看到芦阳、崔娇娇、逄智超、朱川川、李学跃,还有1名男子(后来知道是寿光的)等人在茶楼。李学跃、芦阳和寿光男子在茶楼右边第1个房间说话。吃饭的时候,逄智捷到茶楼,进房间与李学跃说了两句话就走了。20时许,其和李学跃离开,其他人也走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5对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进行了辨认、确认。
16.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1的妻子。张某1与付某1关系不错,他们都有自己的公司,平时有业务往来。2016年11月17日,张某1被李学跃、芦阳等8个人带走了。他们买了辆宝马3系车,这辆车在11月初被公安机关上了盗抢网。他们因为这辆车退款的事情将张某1带走。18日下午13时许,张某1打电话让其问付某1这件事怎么处理。付某1说把车款退回去,对方就会把人和车放了。之后张某1打电话让快凑钱,不然对方就打他。期间,朋友“水子”说李学跃给他打电话,让赶快凑钱,不然就让张某1遭罪。其付给对方14.14万元,其中通过张某1的微信转账1万元,通过朋友杨某1的网银转账13.14万元。付款之后,其问对方是否可以放人,对方说他弟弟开这辆车被抓了,花了很多费用,要求赔偿。其问对方什么费用,对方说让其商量着办,但一直没说多少钱。18日23时许,对方才说要11万元,并多次威胁、恐吓说不给钱就打张某1。对方打电话要钱的时候,其听到他们用电棍电张某1的声音。这辆宝马车是张某1从四川收购的,然后卖给了付某1,付某1卖给李学跃等人。
17.被害人张某1陈述,其从四川绵阳买了辆宝马320抵押车,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付某1,付某1以14.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青岛的芦姓夫妇。卖给芦姓夫妇之后,这辆车因为之前的纠纷被上了盗抢网。2016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其和付某1在寿光市看守所北侧的停车场办公室玩,看到对方已经在那里等着了。对方情绪很激动,双方打了起来。经派出所调解,对方赔偿付某11万元。21时许,其和付某1、李某4回到停车场,芦姓男子的妻子带人一起回到停车场,不让其离开。其说车不是其卖的,让他们找付某1要钱。芦姓男子的妻子说找个地方谈谈。其和李某4跟着对方到广场街的秦某2三豆腐脑店,当时芦姓男子、李某1夏某等人已经在那里吃饭。李某1付某1联系不上,让其跟他们回青岛。其告诉他车不是其卖的,不跟他们去青岛。之后,对方六七个人拽着衣服将其拽起来推到店外。李某13说“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还说别逼他们动手之类的话。李某4和夏某跟李某13说不要带其去青岛,但对方一直围着。其看到有个拿包的男子从包里拿了把刀比划,芦姓男子手里拿了根电棍。他们边说边将其推到帕萨特车的副驾驶座上,然后开车离开,当时后排座还坐了名男子。上高速跑了大约1个小时,开车的男子将车停在应急道上,后面跟着的宝马车上下来2个人坐到帕萨特后排座上。他们向其索要身份证和手机。18日2时许,到了青岛之后,他们将其带到酒店,上了5楼的房间,有名男子已经在房间。3时许,芦姓男子带着1个人过来,让其别想逃跑,并让在房间的男子看管,说如果想逃跑,动手打就行。其和那名男子在房间睡觉,男子用床顶着门。11时许,芦姓男子到房间,带其到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其被带到1楼的房间。大约半小时后,李某13带着四五个人过来,李某13问钱准备的怎么样了。其说不认识他们,为什么向其要钱。李某13抓住其头发打了几巴掌,并让其想想。期间,芦姓男子出去。大约20分钟后,芦姓男子和他妻子回来,手里拿着七八根电棍。15时许,芦姓男子让其解开手机密码,查看手机号码,他妻子抄了其手机里的抵押车公司的号码。后其被带到1个沿街楼门口,他们让其看了卖给付某1的宝马车。后其被带到1个2层沿街房,李某13、芦姓男子夫妇等八九个人都在。他们将其带到1楼最里面的房间,芦姓男子让其拿钱,边说边用电棍电其。其说没钱,对方几名男子就一起电其。芦姓男子让其蹲下,他们一起电其。这时芦姓男子的妻子出去了。电了大约20分钟,李某13进来,从房间拿了个舞狮用的狮子头让其抱着,用手机给其拍照、录像。后来,李某13出去拿了幅没头的裸体女子画,让其把画放在胸前下颚处,给其拍照。拍照的时候,芦姓男子等人又用电棍电其。他们还拿了啤酒让其喝,让其吃饼干。后来,李某13拿了绳子,让他们把其绑起来,让其坐在地上电其。李某13用手打其脸部,并用脚踹,还说让狗咬其。他们电了一会,其求他们不要电了,其想办法借钱。其躺在地上,他们有的撕其头发,有的踩其脚,还电其,让其给妻子打电话凑钱。李某13对其拳打脚踢,并坐在其头上。李某13给其解开1只手,让其打电话借钱。其妻子说不认识对方,凭什么给他们钱。李某13接过电话,让其妻子听其惨叫的声音。其妻子听到后,就说给他们借钱。李某13不让报警,还说如果报警,以后就见不到其了。其妻子问借多少,他们说14万。为了表示诚意,他们让其妻子先往其微信转1万元。其妻子给他们打款之后,问他们是否放人,他们说没那么简单,让继续借钱。他们让其向付某1借钱,其不同意,他们又用电棍电其。其同意配合他们借钱后,他们才将绳子解开。21时许,他们给付某1打电话,让再付11万元。期间,芦姓男子的妻子让其配合多向付某1要点钱,她问了李某1李某13说要11万元。当晚,他们把其带回夜亭按摩店,继续让戴眼镜的男子看管,还有名男子在2楼楼梯边房间守着。19日10时许,其准备逃跑,戴眼镜的男子说李某13没安排。其上厕所的时候,看到1楼门口从外面锁着。13时许,李哥和1名男子带其到海尔路附近一家银行的5楼房间,芦姓男子等人都在。他们给其妻子打电话,其妻子说钱不好凑,让他们先将其放了,回去再凑钱,并说已经报警。芦姓男子和李某13说去派出所报案,其他人继续让其想办法凑钱。18时许,他们带其到香港中路派出所附近,让其下车,有2名男子跟着。其看到派出所门口有警察,就跑过去说自己是逃犯。芦姓男子的妻子没动手打其,但她一直在场,在旁边指挥别人打,还指挥别人停止电击、继续电击,让其赶紧想办法弄钱。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张某1辨认,确认逄智捷就是在车上拿走其手机和身份证并在茶楼用电棍电其的男子,朱川川就是开着帕萨特车将其带回青岛并在茶楼用电棍电其的男子,陈正阳就是与其一起乘坐帕萨特车到青岛并在夜亭看管其、用电棍电其、送其至派出所附近的戴眼镜男子,马静就是晚上看管其并将其送至派出所附近的男子,王慧彬就是用电棍电其的男子,并对李学跃、芦阳、逄智超、崔娇娇及被拘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
18.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6年11月份,其和芦阳花14万元从付某1手里买了1辆宝马320抵押车,回青岛后发现是盗抢车。11月17日,其和芦阳、崔娇娇、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朱川川、阳某到寿光找付某1退车,付某1态度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调解,其赔偿付某11万元。双方协商让张某1到青岛处理这件事。第2天下午,其和逄智超返回青岛,在曹县路茶楼见到了张某1,让付某1继续筹钱。其给张某1的妻子发了几张照片,催促付某1继续还钱,付某1还款约13万元。在曹县路茶楼,芦阳和朱川川用电棍电击过张某1。其给付某1打电话让他再给11万元,想就这件事从张某1身上多弄点钱。其还跟崔娇娇说,让她糊弄张某1,让张某1再给11万元。后来,其感觉张某1给的钱不够,所以没给他车。其给张某1拍照是想让他妻子看到照片后感到担心,快点打钱。
19.被告人芦阳供述,2016年10月,其通过李学跃从付某1处买了辆宝马3系抵押车,价格约15万元。其准备卖这辆车的时候,发现是辆盗抢车。其找到李学跃,商议把车款要回来,还要找个理由多要点钱。2016年11月17日,其让朱川川开着公司的帕萨特车拉着其和崔娇娇、陈正阳去寿光。李学跃开路某1车先去的寿光。逄智捷、逄智超、张宇峰、王慧彬开宝马740车去的。在寿光看守所北侧,李学跃带着王慧彬、朱川川、逄智超到付某1办公室商谈。李学跃把付某1打了,经派出所调解,赔偿对方1万元。其提款1万元,让崔娇娇送到派出所。从付某1处得知,这辆车是张某1从四川弄来的,有事应该找张某1。该些人在寿光的饭店吃饭,期间张某1和另外1个人到饭店。李学跃骗张某1说公司有人因为这辆盗抢车被公安抓了,让张某1跟着回青岛讲清楚。张某1说车是从四川抢回来的,因此还被网上通缉了。李学跃骗张某1,保证到青岛没有事。其让张某1退车款。张某1不愿意到青岛,被李学跃强行弄到帕萨特车上。朱川川开车,与陈正阳、逄智捷一起,把张某1押到青岛。第2天早上,其和朱川川到金狮100接着马静和张某1,吃饭之后,带着他们到曹县路茶楼,之后其离开。其回到曹县路茶楼的时候,李学跃、王慧彬、逄智超已经从潍坊回来,李学跃开始动手打张某1,马静也动手了。李学跃让其到夜亭把电棍等物品拿回来。其让陈正阳看着张某1,其去拿电棍。其拿了电棍在张某1身上电了二三下,朱川川也电了五六下,张宇峰、逄智超也电了张某1。马静打了张某1几拳,并踹了几脚。李学跃、朱川川、逄智超用绳子把张某1绑起来,继续用电棍电他。李学跃还打了张某1头上、身上五六拳,踹了五六脚,并让他给妻子打电话打钱。后来李学跃接过电话,让张某1的妻子赶紧汇钱,不然就让张某1遭罪,并跟朱川川说“让他叫两声”。朱川川等人就用电棍电张某1,张某1被电得嗷嗷叫。18时许,张某1的妻子微信转来1万元,后来又给其转了13万余元。当晚,李学跃安排其和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马静等人将张某1带回夜亭足疗店。逄智捷让马静、陈正阳看着张某1,其他人离开。第2天,李学跃说张某1是网上逃犯,开车到派出所附近打电话举报,让警察把张某1抓走,该些人再把张某1的车开走。李学跃安排逄智超、马静、陈正阳带着张某1到香港中路派出所,张某1跑进了派出所。后来这辆宝马车被李学跃开走了。当时使用的电棍共三四根,是李学跃让其在夜市等地方买的,由公司出钱。李学跃等人殴打张某1是为了让他快点还钱,另外还想向他要更多的钱。张某1的妻子将钱打到王某18的账户上,王某18之前是公司的业务员,他的银行卡一直由崔娇娇保管。这些钱其放在了公司,用于公司日常开销。
20.被告人逄智超供述,2016年11月17日中午,李学跃说寿光有个事,让其顺便到寿光玩。其和逄智捷、陈正阳、朱川川、芦阳、崔娇娇一起去。下午三四点钟到寿光,在路边见到李学跃、王慧彬、李某4。吃饭的时候,李学跃说付某1、张某1卖黑车,车上了盗抢网,要找他们赔偿车款,顺便让他们多赔偿损失。后李某4带着该些人到付某1办公室,谈的过程中,其和李学跃、逄智捷、朱川川、王慧彬、陈正阳等人把付某1打了。经派出所调解,李学跃赔偿付某11万元。因这辆车是张某1卖的,李学跃跟李某4关系很好,所以让张某1到青岛,但张某1不同意。该些人将张某1推上帕萨特车,李学跃让逄智捷、陈正阳、朱川川、芦阳、崔娇娇带着张某1回青岛,其和李学跃、王慧彬留在寿光。18日12时许,其3人回到青岛。下午三四点钟,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和逄智捷到曹县路茶楼。其到了之后,张某1蹲在地上,李学跃、芦阳、朱川川、王慧彬、崔娇娇在房间内打骂张某1,其也过去打了他几巴掌、踢了几脚,让他还钱。朱川川、芦阳拿着电棍电他。逄智捷让他赶紧还钱。后来,付某1给转了10多万元,李学跃说事情结束之后大家一起分钱。晚上,李学跃将张某1带到夜亭丝足会所,让陈正阳、马静看管。19日15时许,李学跃让其到徐州路路边见面,让其拉着张某1到香港中路派出所门口吓唬他。陈正阳拉着其和张某1到派出所门口,张某1下车后直接跑进了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逄智超辨认,确认李学跃、王慧彬就是参与殴打张某1的人,芦阳、朱川川就是参与用电棍电击张某1的人,逄智捷、崔娇娇就是参与拘禁张某1的人,陈正阳就是在夜亭足疗店看押张某1的人,马静就是在延安宾馆看押张某1的人,并指认曹县路35号茶楼就是其参与殴打、拘禁、敲诈他人的地方。
21.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6年11月17日,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带着逄智超、朱川川、芦阳等人到寿光,那边有点事需要帮忙出头。陈正阳开帕萨特拉着其和芦阳、逄智超,崔娇娇、朱川川开着宝马,李学跃、王慧彬当时已经在寿光。到了寿光之后,李学跃说付某1、李某4、张某1卖给他黑车,要找他们赔偿车款,顺便让他们多赔偿损失。双方谈的过程中打了起来,其和朱川川、李学跃、王慧彬等人打了付某1。经派出所调解,李学跃赔偿付某11万元。在饭店吃饭的时候,付某1因为被打走了,李某4、张某1跟着一起过来。因为这辆车是张某1卖的,李学跃和李某4关系好,所以就让张某1来青岛,但张某1不愿意,李学跃让人把张某1弄上车,王慧彬、朱川川、陈正阳一起将张某1推上帕萨特,当时芦阳、崔娇娇、逄智超等人都在场。陈正阳开车带着张某1、朱川川,其开着宝马一起回青岛。李学跃让其在青岛找个地方让张某1住下,找人看着他,不让他离开。其联系马静,让他在延安艾丽华酒店等着,说李学跃让他看人。马静问费用怎么给,其告诉他事后找李学跃。其开车到艾丽华酒店接上马静,然后到金狮100宾馆开了房间,将张某1带进房间。后其回去睡觉。18日15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曹县路茶楼。到了之后,其看见张某1蹲在地上,李学跃、朱川川、芦阳、逄智超、王慧彬等人都在,朱川川和王慧彬动手打了张某1。期间,其听见房间有电棍电击的声音,张某1在里面喊叫。事后这件事怎么解决的其不清楚,但知道李学跃把那辆宝马车扣下了,他承诺把这辆车处理掉,然后一起分钱,但车一直没处理。这辆宝马车一直由李学跃控制,打仗的时候,这辆车就是现场撞车的其中一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逄智捷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马静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曹县路35号茶楼、延安三路67号甲金狮100酒店、汉口路170号乙就是拘禁、敲诈他人的地方。
22.被告人朱川川供述,芦阳和崔娇娇从付某1手里买了辆宝马抵押车,后来发现这辆车上了盗抢网,芦阳和崔娇娇想找付某1退车。2016年11月17日16时许,其开着帕萨特到寿光。当天18时许,到寿光后,其看到逄智捷、逄智超、王慧彬已经到了。找到付某1后,李学跃、芦阳与付某1商谈。期间,李学跃、芦阳、逄智捷、逄智超把付某1打了。经派出所调解,李学跃赔偿付某11万元。其和芦阳、崔娇娇等人到快餐店吃饭,李学跃提出让张某1到青岛处理这件事,张某1不同意,李学跃将他推到车上。22时许,其开车拉着陈正阳、张某1回青岛。在高速上走了大约1小时,陈正阳接到电话后让其停车,逄智捷上车,他们让张某1坐在后排中间,他俩坐在两侧。其听见逄智捷向某1武要手机和身份证。18日凌晨两三点钟到青岛后,逄智捷打电话从艾丽华宾馆接着马静,让他到金狮100酒店看着张某1,然后其回家。18日下午两三点钟,其接到芦阳的电话后到曹县路茶楼,看见李学跃、芦阳、逄智捷、崔娇娇、王慧彬、马静、张某1都在。芦阳让张某1打电话凑钱,不给钱就打他。芦阳拿电棍电了张某1上半身七八下,王慧彬打了张某1几巴掌。李学跃打了张某1两三巴掌、踹了他腿部两三下,还用类似皮带的东西绑住张某1的手。张某1倒地,李学跃坐在他身上。李学跃打电话,然后将电话放在张某1嘴边,芦阳用电棍电张某1,让对方听张某1的声音。其踹了张某1腿部几脚。17时许,其买了饼干和啤酒让张某1吃。其拿着电棍让张某1还钱,跟他说了约20分钟。后来,付某1给芦阳汇款14.2万元。19日晚上六七点钟,芦阳接着其到香港中路派出所附近,其在车上听芦阳说吓唬张某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朱川川辨认,确认汉口路170号乙、曹县路35号就是其参与拘禁、敲诈他人的地方,李学跃、芦阳、逄智捷就是参与拘禁、敲诈并殴打他人的人,崔娇娇就是参与拘禁、敲诈他人的人,王慧彬就是在曹县路茶楼参与殴打张某1的人,逄智超就是在寿光殴打付某1的人,陈正阳就是将张某1带到青岛的人,马静就是看押张某1的人。
23.被告人崔娇娇供述,李学跃通过李某4认识了寿光的付某1。2016年10月份,李学跃出资7万元,其出资31.7万元,从付某1处购买了1辆宝马320抵押车和1辆奥迪Q7抵押车。过了1个多月,转让宝马车的时候,对方说这辆车上了盗抢网。其将这件事告诉了李学跃,他想找付某1退车,让对方退钱。2017年11月17日18时许,该些人到达寿光,20时许,在一家停车场见到付某1,李学跃让付某1退车还钱。期间,他们打了起来,警察将朱川川、李学跃、王慧彬带走。李学跃打电话说付某1要1万元赔偿,其将钱送到派出所。调解之后,李某4说宝马车是张某1抢来的,并押给了付某1,付某1又转押给其。这时,付某1要看病走了,张某1也要走,其不让张某1走。后李某4带着其和张某1去吃饭,李学跃他们跟着到了快餐店。当时有其和李学跃、朱川川、芦阳、李某4、逄智捷、逄智超、陈正阳,还有李某4的1个合伙人。期间,李某4的合伙人说这件事应该找付某1,但付某1不接电话。李学跃说带张某1到青岛处理,李某4说张某1是网上逃犯,不能去青岛。张某1不同意到青岛,李学跃、朱川川、王慧彬把张某1推上帕萨特车,朱川川开车回青岛。其和芦阳开着路某1回青岛,李学跃、逄智超、王慧彬留在寿光。18日18时许,其到曹县路茶楼找芦阳,看见张某1在房间里喝酒,地上还有饭。李学跃、芦阳、朱川川、张宇峰、逄智超、王慧彬都在房间。李学跃用张某1的手机联系张某1的妻子,他妻子说没钱,李学跃让找付某1凑钱。其带张某1到另外的房间,让他妻子找付某1凑钱,张某1联系了他妻子。后来,付某1转账13.1万元,加上张某1微信里面的1万元转给了芦阳,共收到14.1万元。收到钱后,李学跃不想放张某1,他让其和张某1说这辆车被警察扣了,花了很多钱,让他再赔偿11万元,但张某1家里没再付款。付某1给李学跃打电话说钱已经给了,让张某1开车回去,李学跃说不给车。19日19时许,其听李学跃说张某1是网上逃犯,所以就把他送到了香港中路派出所。后来这辆车一直由李学跃控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崔娇娇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捷、逄智超、朱川川、陈正阳、王慧彬进行了辨认、确认、
24.被告人王慧彬供述,2016年10月份,芦阳以大约15万元的价格从付某1那里买了辆宝马抵押车,后来发现这辆车变成了盗抢车,芦阳找李学跃去要钱。11月16日,其跟着李学跃到了寿光。第2天下午,其在寿光见到李某4、逄智超、逄智捷、芦阳、崔娇娇、陈正阳、朱川川等人。李学跃和芦阳说从付某1、张某1那里买了辆宝马3系车,后来知道这辆车上了盗抢网,要让付某1把钱还上,还要让他额外赔偿损失。之后,该些人一起到付某1办公室,当时还有李某4、张某1。该方把付某1打了。经派出所调解,该方赔给对方1万元。吃饭的时候,李学跃骗张某1说公司有个人因为这辆车被公安抓了,让他跟着到青岛处理,张某1不愿意到青岛。崔娇娇不同意,让张某1必须去青岛,她和芦阳、陈正阳把张某1拖到朱川川的车上。朱川川开车,拉着陈正阳、张某1先走,崔娇娇拉着芦阳回青岛,其和李学跃、逄智超在寿光玩。18日中午,其和李学跃、逄智超回到青岛。当晚七八点钟,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曹县路35号茶楼看着张某1,其看见张某1坐在里面的沙发上,陈正阳、朱川川、芦阳、崔娇娇、逄智捷看着他。22时许,陈正阳用电棍电了张某1腿部五六下,张某1疼得叫。朱川川、芦阳、逄智捷先后拿着电棍电张某1,崔娇娇在旁边骂他,让他还钱。芦阳让张某1打电话找人付钱,张某1联系了付某1。不久,李学跃、逄智超过来,其上去打了张某1脸部2巴掌,让他还钱。23时许,其离开。19日下午三四点钟,其在家里接到芦阳的电话,他说张某1是逃犯,本想将他拉到派出所门口吓唬他,结果他跑进了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慧彬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陈正阳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曹县路35-1号茶楼就是拘禁张某1的地方。
25.被告人陈正阳供述,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芦阳让其跟他到寿光出差,其开着公司的帕萨特轿车拉着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开着宝马740轿车拉着芦阳和崔娇娇。下午3时许到寿光,李学跃开着路某1拉着王慧彬也来了。吃饭的时候,李学跃跟李某4说付某1卖给他1辆宝马320车,是盗抢车,要找付某1讨公道。晚上6时许,该些人找到付某1,其在门口看着车,其他人都进去了。不久,崔娇娇出来说谈得不理想。逄智超跑出来的时候,其看到他手上有血。逄智捷出来让其拉着逄智超离开。后来,芦阳等人说李学跃把付某1打了,被带到派出所,派出所打电话让送了1万元。晚上8时许,李学跃从派出所出来。到市区吃饭的时候,李某4带着1名男子过来,通过谈话其知道他是张某1,他和付某1合伙做抵押车,卖给芦阳1辆宝马车,后来发现是盗抢车。李学跃说他朋友开这辆车被警察扣了,让张某1去说明情况,不会将他交给警察,并且自己留在寿光,但张某1始终不同意。李学跃让其把帕萨特开到饭店门口,他们把张某1推上车。晚上10时许,其开着帕萨特拉着朱川川、张某1回青岛,逄智捷开着宝马740拉着芦阳和崔娇娇,李学跃开着路某1拉着王慧彬。到了高速口,朱川川与其换位置,他开车。在高速上跑了约1小时,逄智捷打电话让停车,他上了帕萨特,让张某1坐到后排,其和逄智捷把张某1夹在中间。逄智捷要了张某1的手机和身份证。18日凌晨两三点钟回到青岛,其将车开到延安艾丽华宾馆,逄智捷把小马叫下来,让其和小马把张某1带到延安宾馆。后其开车拉着朱川川回家。18日中午,其到夜亭足疗店开门。不久,逄智捷、小马带着张某1到足疗店。后来,芦阳到足疗店继续谈还钱的事情。大约1小时后,他们把张某1带走。晚上九十点钟,李学跃、逄智捷、小马把张某1带回夜亭足疗店,李学跃、逄智捷让看着张某1。逄智捷让其给小马安排房间,其给他们安排了2楼的房间。其在张某1房间门口放了个灭火器,防止他跑了,小马在走廊靠近楼梯口的房间,其在1楼房间睡觉。当天上午九十点钟,芦阳、崔娇娇、逄智捷、小马把张某1带走。下午4时许,芦阳打电话让其到曹县路茶楼,其看到芦阳、朱川川、张宇峰、张某1都在,后李学跃、王慧彬、崔娇娇陆续过来。李学跃让张某1打电话凑钱,不给钱就打他。其看见芦阳打了张某1几巴掌,朱川川用2根电棍电了张某1很多下,直至电棍没电了。王慧彬用手打了张某1头部几下。李学跃用手打张某1面部两三巴掌、踹腿部两三下,还用1根皮带把张某1的手绑起来。李学跃让张某1给他妻子打电话,让她听听挨打的声音。张某1被迫给他妻子打电话,当时电话是免提的,其听见张某1让他妻子转14万元。后来,芦阳用张某1的微信转了1万元,崔娇娇提供了银行账户。晚上7时许,李学跃让其开着帕萨特拉着小马、逄智超带着张某1到香港中路派出所门口给张某1拍照。因为张某1是逃犯,好让他妻子害怕,继续打钱。张某1看见派出所门口有民警,就跑进了派出所。这辆宝马车没让警察扣下,是李学跃为了骗张某1来青岛以及多要钱编的谎话。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正阳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汉口路170号乙、曹县路35-1号、延安三路67号金狮宾馆就是拘禁张某1的地点。
26.被告人马静供述,2016年11月17日晚上,逄智捷打电话让其帮忙看个欠钱的人,并到艾丽华酒店接其,朱川川、陈正阳在楼下看着张某1。朱川川开车拉着其4人到延安宾馆,逄智捷开房后,将张某1带到房间。之后,逄智捷、陈正阳离开,其在房间看着张某1。其用床顶住房门,并让张某1老实点。第2天九十点钟,芦阳、朱川川、逄智捷到宾馆接着其和张某1到镇江路吃饭,然后到曹县路茶楼。把张某1放在房间后,其和崔娇娇在门厅喝茶。下午,李学跃、逄智超、王慧彬、张某9等人到茶楼。其听见房间有电击声,进到房间看见张某1坐在地上,李学跃、芦阳、朱川川、陈正阳几个人轮流用电棍电击他,又用拳脚打他,其踹了他2脚。李学跃让张某1给家人打电话要钱,其在房间待了一会就到外面喝茶。崔娇娇也到房间看过,没多长时间就出来了。后来,崔娇娇说钱到了。晚上,李学跃让把张某1放在夜亭足疗店,他安排其和芦阳、朱川川、逄智捷、逄智超、陈正阳将张某1送到足疗店。逄智捷让其和陈正阳看着张某1,其他人离开。19日中午,芦阳、逄智捷等人把其和张某1等人拉到曹县路茶楼。李学跃打电话让逄智超、陈正阳和其拉着张某1到香港中路派出所,吓唬张某1。到派出所门口之后,张某1进了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静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陈正阳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曹县路35号茶楼、汉口路170号乙、延安三路67号金狮100宾馆就是拘禁他人的地方。
二、抢劫的事实
(一)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学跃了解到被害人周某1家中有“鑫会所”按摩店。当日23时许,李学跃得知周某1、任某、詹某1在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35号茶楼商谈鲁B×××××速腾轿车变更抵押事宜,遂将周某1带至茶楼一房间内,对周某1进行殴打,并纠集、指使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张宇峰及张某9等人先后对周某1进行殴打。后由芦阳准备空白合同,李学跃逼迫周某1写下“承认吸毒”、“收到现金10万元”、“转租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4号鑫会所”等字据,意欲霸占“鑫会所”按摩店,并将周某1随身携带的鲁B×××××红色沃尔沃轿车的车钥匙抢走。李学跃指使张某9等人到周某1家楼下将沃尔沃轿车强行开走占有,后芦阳将车辆销赃。2016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李学跃带领、指使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张宇峰等人,至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4号周某1母亲高某1经营的“鑫会所”(租赁房屋经营,至2017年3月到期尚余租金8.8889万元),安排被告人崔娇娇带头清店,要求店内工作人员离开,强行占据“鑫会所”。经鉴定,涉案沃尔沃轿车价值7.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2.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实,鲁B×××××号速腾轿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周某3、鲁B×××××号沃尔沃轿车的车辆所有人是王某19。
3.车辆租赁合同证实,刘雪琴租赁鲁B×××××号车辆的情况。
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月7日,高某1租赁了青岛聚福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市北区敦化路24号乙的网点,租赁期限至2017年3月5日,其中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的租金是25万元。
5.詹某1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证实,2016年10月22日,詹某1、周某3借款3万元,抵押车辆是鲁B×××××,合同的出借方未填写。
6.周某1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证实,2016年10月22日,周某1借款3万元,抵押车辆是鲁B×××××,合同的出借方未填写。
7.崔娇娇提交的字条1张证实,周某1书写的承认自己吸毒的情况。
8.收到条证实,2016年10月26日,周某1书写的收到现金10万元的情况。
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周某1书写的将市北区敦化路24号鑫会所转租的情况,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租赁费1万元,承租方未填写。
10.债券转让协议证实,詹某1书写的将对周某1享有的14万元债权转让,受让方未填写,落款日期2016年10月22日。
11.门诊病历证实,2016年10月26日,周某1到医院治疗的情况。
1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0月28日,周某1向杨某2的银行账户汇款6万元。
13.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16年11月6日,周某1向任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
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7处扣押鲁B×××××沃尔沃轿车1辆;在单某处扣押鲁B×××××大众速腾轿车1辆、车辆转押协议书2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2份。
1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周某1处调取案发时周某1所穿的卫衣1件、运动裤1条。
16.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付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鲁B×××××车辆转押协议1份、鲁B×××××车辆转押协议1份、借条1张、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5张。
1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价格认定,涉案鲁B×××××沃尔沃S40价值7.1万元、鲁B×××××速腾车价值9.7万元。
18.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詹某1一起开了家塑料回收的公司。2016年9月份,其做生意时,通过周某1的朋友丹阳汇款76万元。后来业务不做了,其让周某1把钱打回来。丹阳把钱打给周某1之后,周某1一直未把钱归还。2016年10月21日,因为要还银行3万元利息,其和詹某1到周某1家中先要3万元。周某1说没有钱,但可以把他妻子的速腾轿车抵押,让其找个地方抵押3万元,等他有钱再把车赎回来。10月22日,詹某1联系芦阳用速腾车抵押了3万元,期限4天。李学跃问为什么抵押的这么便宜,其跟他说了周某1欠钱的事情。10月25日晚上,其和詹某1到周某1家中,其担心还款出问题,想让周某1以他的名义去跟芦阳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周某1同意。其联系芦阳之后,于23时带着周某1到曹县路的茶楼。周某1和芦阳签合同的时候,李学跃问周某1鑫会所的事,周某1说会所与他无关,口气很冲。期间,李学跃与周某1发生口角。李学跃打电话叫人过来。其过去劝李学跃,他从沙发下面拿了个用黄色布盖着的东西顶在周某1头上,让周某1跪下。李学跃和芦阳用手打周某1脸部。屋外的一胖一瘦2名男子进来,一起殴打周某1。其和詹某1想到外面去,李学跃让詹某1写周某1欠款的转让协议。詹某1看到李学跃手里拿的东西,很害怕,就和芦阳到屋外写转让协议。其和詹某1到屋外大厅坐着,期间又来了五六名东北男子,他们进屋之后,其听到周某1的惨叫声。大约1小时后,李学跃、芦阳等人把周某1架出来,李学跃说去鑫会所,并对周某1说不拿钱就去抄店。到了鑫会所之后,其和詹某1没下车,李学跃他们进入店里,把店里的人撵出来,把店门关了。11月6日,周某1偿还其50万欠款,其中30万元存款、20万元现金,尚欠其26.5万元。詹某1当时写的债权转让协议是被李学跃逼着写的,当时那种情况,詹某1没办法,只能照做。李学跃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其不可能让他们帮助要钱,他要了钱也不可能给其。李学跃要帮助要钱,其拒绝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任某辨认,确认朱川川、张宇峰就是参与殴打周某1的人。
19.证人詹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任某合伙经营青岛欣阳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某1之间借款的事都是任某操作的,具体细节其不了解。2016年10月21日20时许,因为第2天要还银行利息3万元,其和任某到周某1在枕海山庄的家中让他先还3万元。周某1没有钱,把他妻子的速腾车押给任某,让任某找个地方抵押3万元,等周二有钱把车赎回。当晚,其和任某把车开走了。10月22日,其通过朋友何振联系了芦阳,其和任某在曹县路的茶楼见到芦阳和李学跃,与芦阳签订了车辆抵押协议,抵了3万元,期限4天。李学跃问这辆车为什么抵押这么便宜,其跟他说了周某1欠钱的事。李学跃问周某1的情况,其告诉他周某1夫妇都是公务员,他家在开了家鑫会所保健店。其和任某将车留下,芦阳扣下利息和手续费应该给2.6万元,但只给了2万元。10月25日,其和任某担心周某1不还钱,于当晚21时许到周某1家,想让周某1过去和芦阳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把其替出来。其与芦阳约好在周某1家楼下见面,因芦阳没带印泥,让到茶楼签合同。23时许,任某开车拉着其和周某1到曹县路茶楼,店里有一胖一瘦2名男子和1名女子,芦阳和李学跃在里面房间。周某1与芦阳签合同的时候,李学跃问周某1鑫会所的事情,周某1说与李学跃无关,不愿意与他说话。李学跃让周某1好好说话,周某1口气很冲,二人发生口角。其和任某都过去劝阻。期间,芦阳指着周某1说“你怎么了,不服”。周某1站起来,李学跃从沙发底下抽出1个用黄色布盖着的东西,用手端着指着周某1的头。周某1举起双手投降,吓得后退到墙上。那名胖男子让其和任某抱头蹲下,然后和芦阳开始用巴掌打周某1的脸。胖男子和瘦男子过去对周某1拳打脚踢。打了一会,芦阳说这件事与其和任某无关,但李学跃用手指着其说“你马上给我写周某1欠你钱的转让协议”。其蹲下的时候看见沙发底下有1颗子弹,感觉李学跃拿的是枪。其被吓傻了,他让其干什么其就干什么,然后其跟着芦阳到屋外写协议。芦阳说,其按照他说的写,写了1份债权转让协议,大致意思是委托芦阳向周某1索要14万元欠款。其根本就不想让他们帮助要钱,当时完全是被逼的。签字之后,其坐在外面房间。后来,任某也从房间出来,发现他们把大门锁了。之后,陆续来了两三帮人,大约五六名东北男子,这些人都进了房间,其听见周某1在房间里惨叫。大约2个小时后,李学跃打开大门,让其和任某走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詹某1辨认,确认朱川川就是与李学跃一起殴打周某1的男子。
20.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市北区敦化路24号鑫会所足疗店的员工。2016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其从会所下班,会所剩下2个人,即前台的吕某2和1名技师。1时50分许,其接到周某1的电话,他让其回店里,说等会有帮人过去,对方说怎么样就怎么样,不要和他们冲突。2时许,其回到店里,吕某2说刚才有2个青年人到店里看了看就走了。大约20分钟后,店里来了一群人,其中1名女子说店已经转让了,她后面跟着五六名男子,其中脸上有白癜风的男子说话很凶,让其赶紧滚蛋。后来进来个带头的青年,他说店已经转了,以后放心跟着他干,然后让他们那些人收拾一下关门。他们将店里的监控拆了,然后把门锁了。10月27日,其路过的时候,看见有辆货车停在门口,几个青年往车上搬东西。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周某2辨认,确认李学跃就是当天领头的男子,并对崔娇娇进行了辨认、确认。
21.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初,其到市北区敦化路24号鑫会所足疗店工作。10月26日凌晨1时30分许,有2个青年到店里打听事,后来就走了。大约20分钟后,一群人进来,其中有名女子说店已经转让了,以后店就是他们的了,让其该怎么干就怎么干,当时还有五六名男子说话很凶,让赶紧离开。后来进来1名感觉像带头的男子,他让那些男青年别吓唬,说店已经转让了,以后放心跟着他干,待遇肯定比之前好,让收拾一下关门。其和周某2被赶出去之后,他们在店里到处翻东西,还把店里的监控拆了。他们将店门换了锁。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吕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崔娇娇进行了辨认、确认。
22.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其购买了鲁B×××××速腾轿车。2016年10月25日,其回湖北老家,将轿车交给丈夫周某1保管。期间,周某1将车借给朋友,后车被人盗抢。
2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辽宁路3号经营二手车行。2016年3月15日,周某1到其店里租了1辆沃尔沃S40轿车,车牌号鲁B×××××,每月租金3000元。租赁合同是刘雪琴代替周某1签的。后来,其得知这辆车被人抢走了。这辆车是其从王某19处收购的,花了8.5万元。2016年11月份,周某1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其6万元。
24.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聚福商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在敦化路24号乙有房产。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公司将该处房产租给了高某1。2016年9月前后,其听高某1的邻居说高某1的店不干了。其看到店门关着,门上贴着转租广告。其给高某1打电话,她说店被人抢了。
2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从芦阳处购买过抵押车。当时芦阳打电话,说有2辆抵押车快到期了,其中1辆是沃尔沃,另1辆是速腾,价格共计五六万元。其找明明到青岛提了车,然后通过浦发银行将车款转给了芦阳。其将这2辆车卖给了胶州的超哥,挣了七八千元。
26.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底,其从李某4手里买了2辆抵押车,其中1辆是红色沃尔沃S40轿车,车牌号是鲁B×××××;另1辆是灰色速腾轿车,车牌号是鲁B×××××。沃尔沃价格2.2万元,速腾车价格3.8万元,共计6万元。其通过中介将速腾车卖给了别人,将沃尔沃车借给了李某7使用。
27.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5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份开始帮他照看生意。王某5说过他从李某4处购买了1辆速腾车和1辆沃尔沃车,速腾车他转押给了潍坊人。2017年10月,潍坊人打电话说他买的鲁B×××××速腾车是盗抢车,让拿3万元收回。后来这件事就放下了。
28.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孟某1在胶州购买了1辆速腾轿车,车牌号是鲁B×××××,车款4.5万元。2017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其发现这辆车是盗抢车,就联系卖家以3万元的价格将车赎回,对方只同意出1万元。其不同意,这辆车就一直在其手里。
29.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其介绍朋友单某从王某5处购买了1辆速腾轿车,牌号是鲁B×××××,价格4.5万元。2017年7月的时候,单某审车时发现这辆车是盗抢车,他想找王某5将车退回,但后来没谈成。单某买车的时候,这辆车有质押借款合同,其中1份是周某3、詹某1签的,另1份是周某1签的。
30.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其从王某5手里借了辆沃尔沃车使用,车牌号是鲁B×××××。过了两三天,其找王某5还车,但联系不上了,后来听说王某5被强制戒毒了。
31.被害人周某1陈述,2016年10月份,任某说在武汉有个生意,需要武汉的朋友帮忙转账。其联系了武汉的同学丹阳帮忙,任某将76万元打给了丹阳。后来任某的生意不做了,丹阳将钱打到其账户,其将70万元借给了朋友使用。后来,任某发现丹阳已经将钱打回来,就找其要钱。因为这些钱有詹某1的一部分,所以他们俩不断找其要钱。2016年10月21日晚上,任某和詹某1到其在同庆路的家中,向其要3万元应急。因其没有钱,詹某1提出把车交给他。其让詹某1把其妻子周某3的速腾轿车开走。10月25日晚上,詹某1到其家中,说车已经抵押,第2天是还款日。之后任某也到其家中。詹某1接了个电话之后神色紧张,说对方让过去把合同改一下,他们就在楼下。其和任某、詹某1下楼,但没见到对方。当晚23时许,其3人到市北区曹县路的茶楼,房间里有2个人(事后知道是李学跃和芦阳)。李学跃让芦阳拿了份借款合同给其看,并问鑫会所的事情。其告诉他鑫会所是其母亲开的,与他没有关系。其看到他们的合同很不正规,心想只有3万元,改也无所谓。正要签字的时候,李学跃又说鑫会所的事,其让他闭嘴。李学跃对其辱骂并让芦阳叫人。李学跃从座位右侧拿了个用深黄色布包裹的物品,打开之后,露出1把长约0.5米的猎枪。李学跃用猎枪指着其。任某要过来阻拦,李学跃用枪指着他,让他闪开。芦阳叫进来3名东北口音的男子。李学跃用枪对着其头部,让其跪下。其很害怕,就跪下了。李学跃用手打其脸部、头部,另外3名男子也过来殴打。打了一阵之后,李学跃又开始打电话,房间的3名男子出去。不久,又进来两三名男子,继续对其殴打。他们轮流殴打,打累了换人。其被打了约1个小时,鼻子流了很多血。李学跃边打边让其写欠条等,第1张是将詹某1的抵押合同改成了其的名字;第2张是其承认吸毒的条;第3张是收到10万元的条,他说鑫会所就是他的了;第4张让其写了吸毒上线的条;第5张让其写了欠款16万元的条。在殴打过程中,李学跃拿走了其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并派人将其租的沃尔沃轿车从其家楼下开走,车某有其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1部IPAD和1部笔记本电脑。次日凌晨2时许,李学跃让其带着他们到鑫会所。李学跃开着路某1揽胜车,其和芦阳坐在后排,有名女子坐在副驾驶。路上,芦阳让其老实点。到会所门口的时候,李学跃让其给母亲打电话,说店让别人收去了。李学跃让那名女子把店里的监控关了。其不知道他们进店里干了什么,后来知道他们把店里的监控拆了,电脑搬走了,还换了门锁。后来,他们把其送到小区门口。其不认识李学跃等人,也不知道詹某1把车抵押给芦阳。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进行了辨认、确认。
32.被害人高某1陈述,其系周某1的母亲。其在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4号租赁门头经营足疗店,名字叫鑫会所,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每年租金25万元。2016年10月26日凌晨,周某1打电话让其不要到店里去,等会有人过去收店。其问他原因,他把电话挂了。其感觉周某1语气慌张,但给他打电话他不接。过了大约20分钟,会所吧台的服务员打电话,有三四个小青年把店里的员工全部撵出来,说店是他们的了,还把店里的电脑、监控拿走了,并把店里的门锁了。其给周某1打电话,他一直不接。第2天,其到店里,发现门被锁了。晚上,周某1不让其去会所了,说对方有枪,他们逼着周某1签了转让合同。其还看见了周某1的1件血衣。
33.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6年10月份,詹某1委托其向周某1要四五十万元的欠款,他把周某1叫到了曹县路茶楼。周某1家里有个鑫会所,他答应用会所抵债,芦阳和周某1签了转让合同。其问周某1会所里的大学生,周某1没回答。其和周某1吵起来,打了他几耳光。当时芦阳、崔娇娇、朱川川、小峰在场,其又叫来了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张某9用拳脚打周某1。其给周某1验尿了,还逼他写了吸毒证明。其要了鑫会所的钥匙,就把周某1送回家了。其让张某9找搬家公司将鑫会所的东西搬到了夜亭足疗店,后来又把一部分东西放到其在锦绣年华小区地下一层的房子里。
34.被告人芦阳供述,2016年10月份,詹某1用1辆银色速腾车到公司抵押,他还拿着原车主写的抵押合同。詹某1说车主周某1欠他40多万元,这辆车不打算赎回了,让其多给他点钱。其给了詹某12万余元。后来,李学跃知道了这件事,他说帮助詹某1要钱,并问周某1是干什么的。詹某1说周某1在开了家鑫会所。李学跃听了之后说“咱又多了1家店”,他让詹某1想办法把周某1弄到茶楼。10月25日23时许,詹某1带着周某1到曹县路茶楼,与李学跃商谈。周某1不愿意跟李学跃说话,李学跃踹了周某12脚,打他脸部2拳。周某1反抗,李学跃从沙发下面拿出1支单管猎枪朝周某1比划,用枪口顶在周某1头上,让周某1跪下。周某1跪下之后,李学跃用枪管打了他头部三四下,之后又捣他脸部五六拳。朱川川和小峰从外面进来,朱川川踹了周某1脸部1脚,并踹他身上三四脚;张宇峰踹了周某1身上2脚。李学跃打电话叫来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其拿了抵押合同和转让合同让周某1签,他不太情愿,其就踹他腿部1脚。詹某1因害怕出去,其跟着他到门口聊天。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进房间后,其听到里面有吆喝声,应该是他们殴打周某1。后来,李学跃让周某1写了自己吸毒的证明,并让他写了欠条,把会所转让。李学跃在周某1身上找到1把沃尔沃的车钥匙,他让张某9到周某1家楼下把车开回来;让崔娇娇、逄智捷、朱川川、张宇峰到鑫会所清理人。26日2时许,其跟着李学跃到会所看了看。3时许,李学跃开车将周某1送回家。27日,张某9找搬家公司将会所里面的东西搬到李学跃在锦绣年华地下一层的房子里,之后在鑫会所门上贴了转让的字样,想把会所转出去,但一直未能转成。其将速腾轿车和沃尔沃轿车卖给了李某4,价格分别是2.3万元和1万元。其留下2.3万元当作抵押车的本钱,剩下的1万元被李学跃拿走了。
35.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其接到电话说李学跃与别人打仗,让其赶紧到曹县路35号。其到公司后,看见李学跃、芦阳、朱川川、张某9、逄智超都在,现场还有2个不认识的人,其中1个侧躺在地上(后来知道是周某1)。其知道这个人是李学跃要收拾的人,就上前打他脸部2巴掌,踹他身上2脚,并骂了他1句。后其回到住处。26号凌晨3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鑫会所。其到会所之后,李学跃、崔娇娇、张某9、朱川川、王慧彬在现场。李学跃没下车,他对其说“这个会所是我们的,让他们该回家回家,该干嘛干嘛,乐意干的继续在这里干,不乐意干的走人”。其和王慧彬、张某9、朱川川、崔娇娇进入店内,其和张某9对服务员说了这些话,告诉他们换老板了。李学跃指挥把监控拿走,并锁了门。后来,张某9、小赵指挥人搬家。后来,其知道这件事是因为周某1欠詹某1钱,而李学跃知道周某1在开了家会所,他想让詹某1把债权转给他,想办法从周某1身上弄钱,顺便霸占会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逄智捷指认敦化路24号乙就是搬运他人物品的地方。
36.被告人朱川川供述,2016年10月25日晚上23时许,其在曹县路35号茶楼大厅里玩,李学跃和芦阳、周某1、詹某1、任某在里面办公室谈事。芦阳不让其走,当时崔娇娇和张宇峰也在外面坐着。其听见李学跃在里面吆喝起来,就进入办公室。其看见李学跃正在骂周某1,周某1没说话。詹某1和任某在拉李学跃。其过去拉开詹某1和任某,辱骂周某1并让他在墙角蹲下。其看见李学跃手里拿着1根用咖啡色布包着的长约40公分的东西指着周某1。后来,李学跃将这个东西放在抽屉里,周某1跪在旁边。李学跃边打电话边骂周某1。大约半个小时后,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老赵等人陆续过来,这些人过来之后就陆续用巴掌扇、用脚踹周某1。老赵打了两三巴掌;逄智捷打了三四巴掌,并踩周某1的脚腕;逄智超踹了2脚。李学跃打了周某1很多下,周某1鼻子出血。李学跃说周某1不知道他是谁,还顶嘴。李学跃说完用手比划枪的手势,其明白刚才他拿的是枪。李学跃让其到鑫会所看看是否开门,其和张宇峰一起到鑫会所,并电话告知李学跃鑫会所开着门。大约1小时后,李学跃和逄智捷、张某9、老赵等人过来。逄智捷进入店里,告诉服务员店已经转让,愿意干的留下,不愿意干的离开。崔娇娇也这样说。逄智捷让服务员下班,并将鑫会所锁门。后来,其听说李学跃和芦阳、张某9、逄智捷、逄智超把这家店的东西搬走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朱川川辨认,确认张宇峰就是与其一起到鑫会所查看的男子。
37.被告人崔娇娇供述,2016年10月25日晚上,其到曹县路茶楼找芦阳,朱川川开门后,其在门口茶台坐着,朱川川和张宇峰也在。其听见李学跃在房间里骂人。这时,朱川川、张宇峰就进了房间。后来,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先后过来,并进入房间。期间,詹某1和任某从办公室出来,坐在茶台上写东西,其看见是债权转让协议。其知道周某1欠詹某1钱,詹某1委托李学跃要钱。其听见詹某1和任某说吓死了,还拿出这个东西了,说完詹某1比划了枪的手势。詹某1和任某写完就走了,债权转让协议放在了桌子上。之后,周某1从房间出来,当时他的脸红扑扑的、眼睛发直、走路有点摇晃,李学跃说周某1吸毒了。凌晨0时许,李学跃给其1份转让合同,说又收了个足疗店,其知道是周某1的店。从李学跃平时的所作所为,其知道他干的这件事肯定不正常,是违法的事。李学跃让其和芦阳、逄智超等人到鑫会所清店。逄智捷进去之后,说这个店转让了,愿意干的就在这,不愿意干的就走。其跟在逄智捷后面也对女技师说了说。出了店门之后,李学跃安排老张换锁,后来就关门走了。第2天11时许,其和芦阳到鑫会所对面吃饭,当时李学跃已经到了,还有王慧彬、张某9等几个人。李学跃联系了货车,把足疗店的沙发、电视等拉走了。后来,李学跃在曹县路茶楼拿了个黑色笔记本电脑,让其送到派出所,他说电脑是周某1妻子周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崔娇娇指认敦化路24号乙就是其参与拘禁、敲诈他人的地方。
38.被告人张宇峰供述,2016年10月的一天,朱川川打电话让其到曹县路茶楼,当时李学跃、芦阳、朱川川、崔娇娇等人都在。后来,周某1等2人到茶楼,周某1和李学跃谈借款的事,其和朱川川、崔娇娇在外面。其听到李学跃在房间骂起来,芦阳让其进去。其和朱川川进入房间,看到周某1蹲在地上,李学跃从凳子下面拿出1把用布包着的枪,用枪指着对方,这2名男子很害怕。李学跃过去扇了周某11巴掌,然后边骂边打。芦阳和朱川川踹了周某12脚,其打了他1巴掌。期间,李学跃打电话说有人找事。不久,张某9、赵某7、逄智捷、逄智超先后进来,张某9踹周某1头部1脚,把他踹倒在地。赵某7也踹了两三脚。然后张某9、赵某7、逄智捷、逄智超都用脚踹周某1头部和身上。李学跃把枪收起来,这些人都打了周某1。其看他们打得太狠,就到房间外面去了。之后,李学跃让其和朱川川到的鑫会所,看看里面有几个人,有没有后门。其和朱川川到鑫会所了解情况。过了大约40分钟,其和朱川川出门看见李学跃的车停在会所门口。李学跃、芦阳、崔娇娇、逄智捷、逄智超、张某9、赵某7过来,朱川川跟李学跃说了会所的情况。过了一会,其就离开了,后面的其情况不清楚。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宇峰对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赵某7、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曹县路35号茶楼就是拘禁、敲诈他人的地方。
(二)2016年12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学跃与石某1(另案处理)预谋后,以帮助石某1向被害人何某1讨要修车款为由,纠集被告人芦阳及朱川川、张宇峰、徐长伟、张某9等人,至青岛市市北区商河路7号4号楼1单元301户何某1父母家中,强行搬走紫砂缸、紫砂花瓶、黑茶茶饼等物品。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石某1、何某1至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42号“景兰阁”茶楼内商谈还钱事宜,随后李学跃、芦阳到达。李学跃、芦阳对何某1拳打脚踢,逼迫何某1交出钱款。后李学跃、芦阳将何某1带至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石油大厦1906室,逼迫何某1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1份,签订将何某1绿岛嘉园的房产无偿给李学跃使用5年的合同1份(上述合同均未履行)。2016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李学跃、石某1将何某1带至青岛市市北区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李学跃用力敲打何某1头部、背部,石某1用脚踹何某1。当日凌晨4时许,李学跃、石某1又将何某1带至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嘉年华”洗浴中心,继续限制何某1人身自由,逼迫何某1交出钱款。当日11时许,何某1向石某1转账2150元后,李学跃、石某1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石某1处扣押紫砂缸1个、紫砂花瓶2个、黑茶茶饼1包。
3.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芦阳的苹果7手机检查的情况,发现何某1签名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从何某1父母家搬走物品的照片、视频等。
4.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加盟业务股东协议书、销售服务单证实,石某1加盟青岛合众汇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以及本案修车费用的情况。
5.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条证实,何某1书写的借款5万元的情况,落款日期2015年11月15日。
6.房屋协议(租赁)、收到条证实,何某1书写的以20万元的价格出租绿岛嘉园房屋的情况。
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何某1与石某1微信聊天的情况。
8.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21时许,其和丈夫在商河路7号4号楼2单元301户的家中,石某1到家里说何某1欠钱的事情。何某1回家后,石某1与他谈,但没谈好。然后石某1打电话叫人。22时许,家里来了五六个人,石某1对他们说“有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拿走”。然后这些人开始搬东西。他们搬走了2个约0.8米高的紫砂缸、2块松花江石,还有一些小物品。又过了几天,何某1说石某1找人把他打了,脸都打肿了。
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曹县路42号经营景兰阁茶馆。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以后,何某1约了几个人到茶馆谈事。其认识石某1,他和另外2男1女一起到茶馆。他们5个人在茶桌上谈事,但没谈拢。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叶某对李学跃、芦阳、石某1、何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
10.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石某1的妻子。石某1加盟了青岛合众汇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姓何的男子欠修理费5075元。
11.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的一天19时许,石某1打电话让李学跃帮助要钱,并说在曹县路茶楼。到茶楼之后,其看见石某1,不久姓何的男子过来,后来芦阳也来了。他们让姓何的男子还钱。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其听见姓何的男子大声说“你干什么”。其抬头看见芦阳踢了姓何的男子腿部1下。过了一会,其让李学跃送其回家,其发现芦阳和姓何的男子已经不在茶楼。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5对何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
12.被害人何某1陈述,2016年10月份,其在家汽修厂修车,欠了5000元修理费。2016年12月3日22时30分许,修理厂的股东石某1打电话,让其回商河路父母家。回到家之后,其与父母一起劝石某1。石某1情绪激动,给他朋友打电话过来搬家。大约10分钟后,李学跃(事后得知姓名)等六七个人过来,强行要求其父母打开北屋的房间,将东西拉走。李学跃用手机录像,问其是否欠钱,是否同意拉东西。其迫于当时的形势,说没有意见。他们拉走了2个0.8米的紫砂缸、2块松花江石、1个0.3米高的双耳紫砂瓶、多幅名人字画、多块和田玉石、1把紫砂壶及零散的紫砂杂件,共价值约2万元。李学跃说这是他们出车出人的费用,钱还得还,不还钱就等着搬家行了。12月5日,石某1打电话让其到他公司,其带着孩子到石油大厦1906室。其与李学跃交谈了约20分钟,主要谈其在哪里工作、名下有哪些资产等。得知其在福州南路16号甲有套房产,李学跃说可以考虑帮其把房子处理了,他还拿出借款合同让其签名。12月27日,其约石某1在曹县路景兰阁茶楼见面。当晚,其与石某1在茶楼商谈还钱的事情,石某1给李学跃打了电话。过了大约10分钟,李学跃带着2名男子和他妻子过来。李学跃说他是台东瑶瑶,不还钱是看不起他。然后他们3名男子对其拳打脚踢、打耳光。之后,他们把其带到石油大厦1906房间,李学跃逼其签了欠款5万元的合同,并让其将福州南路的房子给他免费使用5年。之后,李学跃将其带到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把其关到车库里,让其给朋友打电话借钱。石某1和李学跃问其住在哪里,其不告诉他们,他们将其推倒在地,套上黑袋子,李学跃用类似“皮鞭”、“皮鞋底”的东西在其后脑和双耳处连续击打了约5分钟,并用脚踢其。石某1看其被打的厉害,就让李学跃停手。后来,他们将其拉到利津路已经关闭的娱乐会所,让其戴上手套帮他们搬了约10箱白酒,拉回地下车库。28日凌晨4时许,石某1和李学跃将其带到华阳路的嘉年华洗浴中心,拿走其手牌,让其在大厅打电话借钱。10时30分许,其借到2150元,并通过微信转给石某1。之后,石某1让其给他们结账,并说结账之后就算清账了。因为没有钱,其直到18时许才从洗浴中心出来,一共结账2803元。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何某1对李学跃、石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并确认芦阳就是在曹县路42号、延安路石油大厦、昌某路锦绣年华地下车库参与敲诈勒索的人。
13.被告人芦阳供述,2016年12月的时候,石某1联系李学跃说有人欠他5000元维修费,让李学跃帮忙要回来,李学跃觉得自己很有势力,要替朋友出头。李学跃给何某1打电话让他还钱,并约好在何某1租住的房子见面。李学跃带着其、朱川川、小峰、张某9及张某9的朋友一起过去。因何某1没钱,该些人从他父母家搬走了1套紫砂壶、1个缸、1幅画,还有些别的东西。李学跃让把这些东西送到他家。12月27日晚上,李学跃打电话让把何某1叫到曹县路景兰阁茶楼,并让其带着合同过去。其看见李学跃夫妇在景兰阁茶楼,李学跃说不方便动手,其就打了何某11巴掌,踹了2脚。22时许,其和李学跃等人把何某1带到石油大厦,李学跃打了他头部三四拳,踢他腿部几脚,并让他签了5万元的欠款合同,逼着他同意将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甲绿岛嘉园2号楼2单元802户的房子给李学跃免费使用5年。28日凌晨1时许,该些人将何某1带到李学跃家楼下车库,之后其就离开了。事后其听说李学跃、石某1带着何某1去了洗浴中心。绿岛嘉园的合同没实际执行,这些合同的原件都在李学跃手里,其只是在签完合同之后拍了照。
14.被告人朱川川供述,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芦阳、崔娇娇一起吃饭,李学跃给芦阳打电话,让芦阳过去找他。后其3人开车到4路公交总站附近的居民楼下,李学跃、石某1等人都在。李学跃说何某1欠钱还不上,让芦阳算算本钱和利息。后李学跃、石某1带着该些人到3楼何某1的父母家,当时何某1不在家。李学跃跟何某1的父亲说了欠钱的事。不久,何某1回到家,李学跃说要搬他家的东西抵债。李学跃问何某1是否同意,何某1和他父亲都说东西不值钱,但从表情上看他们很无奈。搬东西的时候,李学跃让芦阳在旁边录像。该些人搬了2个缸,还有茶壶等物品,都送到了李学跃家的地下停车场里。
15.被告人张宇峰供述,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朱川川在外面吃饭,朱川川接到李学跃的电话,让跟他出去办事。其和朱川川在李学跃家的地下车库上车,当时有2辆车,一起到商河路的小区,有李学跃、芦阳、朱川川、徐长伟。下车后,李学跃带着人到1个住户家里。其没注意李学跃说了什么,其和徐长伟搬了1箱东西,里面放着瓷器、紫砂缸等。这些东西放在了李学跃家的地下车库里。
16.被告人徐长伟供述,2016年年底的一天,其和李学跃在一起,李学跃接到石某1的电话后,说石某1那边有点事,让一起过去看看。其和李学跃到的住户家,石某1、芦阳、陈正阳、朱川川等人已经到了。在3楼住户家里,石某1问青年男子什么时候还钱,男子还不上,让石某1拿家里的东西。石某1说等还上钱再把东西还回来。除了其和李学跃、石某1之外,其他人从家里拿了2个坛子和茶壶之类的东西,放在李学跃的车上,拉到李学跃家的车库里。
17.同案人石某1供述,2016年下半年,何某1在其汽修厂修车,欠修车款5000余元,其多次催要未果。其让朋友李学跃出面帮忙要钱,他同意。12月初的一天,其到何某1父母居住的商河路7号4号楼2单元301户,向他父母说了何某1欠钱的事情。何某1以没钱为由推脱。其给李学跃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要钱。大约半小时后,李学跃带着芦阳等五六名男子过来。其跟李学跃说何某1家储藏间有东西,如果不还钱就搬东西。李学跃问何某1是否同意搬东西,他说同意。其从他家储藏间搬走了1个高约1米、直径约0.5米的紫砂缸,2个高约0.1米的紫砂花瓶摆件和1个2斤的黑茶茶饼。李学跃等人搬走了1个紫砂缸(与其搬走的一样)、1个紫砂茶壶、1盒2瓶装的红酒,还有一些资料。李学跃搬走的东西拉到了他家的地下车库,其搬走的东西拉回家里。第3天的时候,李学跃让其将何某1约到石油大厦1906室,他与何某1在办公室谈的,其在大厅看见何某1在办公桌上写东西。后来其听李学跃说他让何某1写了5000元的借条。12月底的一天,其问何某1什么时间还钱,他约其在曹县路景兰阁茶楼见面。其给李学跃打电话,当晚21时许,李学跃夫妇来到茶楼,他见何某1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打电话叫来了芦阳及另外一男一女。李学跃让何某1蹲下,芦阳掐住何某1的脖子后面将他按住并用脚踹了他臀部几脚,李学跃也踹了他臀部1脚。后李学跃让芦阳和那名男子将何某1带到石油大厦算欠款利息。大约1小时后,芦阳他们回到茶楼。当晚22时许,该些人带着何某1到昌某路锦绣年华小区李学跃的车库,李学跃让何某1还钱。23时许,其和李学跃、芦阳、何某1等人一起去吃饭。之后,芦阳等人离开,其和李学跃、何某1回到车库。23时40分许,李学跃让何某1蹲下,用类似胶皮鞋底的东西抽打何某1头部、后背,其踹了何某1臀部几脚。何某1抱头求饶。第2天凌晨0时30分许,其和李学跃将何某1带到利津路一家类似仓库的地方,搬了几箱酒送到李学跃的车库。之后,李学跃提议洗澡,其3人到华阳路嘉年华洗澡。李学跃把何某1的手牌拿走,让他在大厅继续凑钱。9时许,何某1借到2150元,通过微信转了过来,并说剩下的3000元尽快偿还。李学跃让何某1结账后,一起离开洗浴中心。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石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进行了辨认、确认,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并确认公安机关扣押的紫砂缸、紫砂花瓶、黑茶茶饼就是从何某1处搬走的物品。
三、抢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因被害人卢某1为其本人及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等人介绍工作未果,将卢某1约至青岛市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逼迫卢某1脱掉外衣。李学跃指使被告人徐长伟、逄智捷殴打卢某1,逄智捷、徐长伟等人先后用鞋后跟击打卢某1,李学跃用消防栓水管冲卢某1,卢某1被迫同意付给李学跃等人5万元。李学跃安排被告人芦阳与卢某1签订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卢某1被迫向朋友借钱,并将借得的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芦阳。后李学跃等人先后将卢某1带至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东海世家”4楼办公室、青岛市崂山区维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月子会所传达室,由逄智超、徐长伟看管卢某1。期间,逄智超用电棍电击卢某1,并安排徐长伟看管卢某1至当日20时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入职手续等证实,卢某1、逄智捷、逄智超、刘某6在青岛沃融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入职情况。
2.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转账截图证实,2016年11月3日,卢某1收到李学跃转账2500元;2017年1月13日,姚某转给卢某11万元;当日18时11分,卢某1转给芦阳1万元。
3.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卢某1给姚某发信息,让姚某帮忙报警的情况。
4.现场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卢某1在锦绣年华小区地下车库被要求脱去外衣蹲在地上、被冲水等情况。
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卢某1是同事关系。2017年1月13日16时13分,卢某1给其发求救信息,还给其发了个位置,位置是市北区利津路锦绣年华。其当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就给同事岳鹏打电话。岳鹏说他家住在附近,他打电话报警,并带民警去了现场。当日下午四五点钟,卢某1曾给其打电话借钱,说借钱给瑶瑶。下午5时55分,其通过微信转给卢某11万元。当天晚上20时许,其在公司楼下见到卢某1,他左耳朵附近出血、额头红肿,他说瑶瑶从锦绣年华地下室带走他的时候,他看见有辆警车进了地下车库,因害怕没求救。瑶瑶让卢某1写了5万元的借条。2016年9月份的时候,瑶瑶跟几名男子到过公司,卢某1想让瑶瑶等人给公司要“坏账”。因公司老板不同意,公司没用瑶瑶。
6.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其在青岛沃融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应聘的员工有3个月实习期,实习期内没有合同,月薪1600元,转正投保,签署用工合同。公司有逄智超、逄智捷、刘某6的员工信息登记,没有李学跃的员工信息登记。其记得逄智超等人到公司上过两三天班。
7.被害人卢某1陈述,其在青岛沃融易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7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李学跃。后来,李学跃想让其给他介绍不良资产业务。经联系,其公司不同意。李学跃让其把他和逄智超、逄智捷、刘某6介绍到其公司工作。其与他们谈好每月工资1600元,3个月后投保。该4个人入职约10天,公司领导就不让他们上班了,其没敢告诉李学跃。10月份的时候,其自己给了李学跃4000元,算是他们的工资。后来李学跃知道了,打电话要与其见面。去见李学跃的路上,其给逄智捷转了5000元,想让他在李学跃面前帮其说说话。14时许,其到市北区昌某路锦绣年华地下停车场李学跃的车库。大约半小时后,李学跃、逄智捷、维克过来,李学跃让其脱光衣服,只穿内裤跪在地上,让其想想哪里错了。跪了大约半个小时,李学跃让维克用鞋底对其殴打。李学跃不满意,让逄智捷殴打,并让维克学着点。后李学跃将其带到车库外面,用消防栓水管往其身上冲,冲了大约10分钟。后又将其带回车库,让其说哪里错了,其说没让他们入职。维克又用皮鞋打其20多下,打完后让其跪在地上,继续想哪里错了。过了一会,李学跃又让维克用皮鞋打其头部20多下。之后,李学跃让其穿上衣服,问没入职怎么赔偿。其被他们逼着,想早点出来,就说赔偿李学跃2万元,逄智捷、逄智超、刘某6每人1万元。李学跃给芦阳打电话,让拿合同过来。期间,其趁他们不注意给朋友姚某发信息,让他报警。大约半个小时后,芦阳带着1名男子过来。因其之前曾向某2跃借款2500元(已经偿还),他让其先给他写了1万元的借款合同。后来李学跃和芦阳拿出3份借款合同,合同上说其借了他们5万元。写完借款合同之后,李学跃让芦阳和他带来的男子将其带上1辆银色车。往外走的时候,其看见警车进来,但没敢大叫。在车上,芦阳带来的男子让其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男子将其带到市南区东海世家3楼的办公室内,李学跃、逄智捷、逄智超、维克随后到办公室。李学跃问谁报的警,其说没报警。后李学跃、逄智捷、逄智超、维克将其带上黑色Q5车,带到沙子口的月子中心。逄智捷、李学跃上去看孩子,逄智超和维克将其带到月子中心保安室,逄智超用电棍电其头部、腿部、腋下多次,最后电棍没电了。逄智超让其蹲在地上。李学跃让其1月17日前还清5万元。李学跃将其放在华阳路后离开。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卢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逄智超、逄智捷、芦阳进行了辨认、确认,并确认维克就是徐长伟。
8.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6年9月,其和逄智捷、逄智超、刘某6想到卢某1所在的公司入职,卢某1答应每人工资1600元并投保。后来工作没办成,卢某1还从其处借了4万余元。2017年1月13日,其约卢某1在市北区昌某路锦绣年华停车场见面。为了让卢某1长教训,其让他脱光衣服,穿着内裤跪在地上,并用车库外面的消防栓给他冲水约1分钟。徐长伟也用卢某1脱下的鞋子打了他头部七八下。其让芦阳拿了份5万元的借款合同让卢某1签字,签完合同后,其拉着逄智超、芦阳、卢某1去沙子口的月子中心看妻子和孩子,后来将卢某1放在华阳路。
9.被告人芦阳供述,2016年9月前后,李学跃、逄智超、逄智捷、刘某6想找公司投保,就找到了卢某1的公司。后来,逄智超、逄智捷上了几天班,公司就不让干了,也没给工资,李学跃想把钱要回来。2017年1月13日14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带欠条合同到他家的地下车库。其和薛宏洋到了之后,看见卢某1在刷1块木头,他穿着短裤,身上都湿了。当时李学跃、逄智捷、徐长伟等人在场。李学跃说刚给卢某1洗完凉水澡,并说卢某1欠他钱,让其找卢某1签份欠条合同,合同内容是欠李学跃5万元。签完合同之后,其就离开了。当晚,卢某1给其的微信转账1万元。其打电话问李学跃,他让其先收着。过了2天,其通过微信把钱转给了李学跃。后来听说李学跃把卢某1带到沙子口的月子中心,又把卢某1打了一顿。其听说卢某1欠李学跃工资四五千元,但后来欠条写了5万元。
10.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6年9月前后,李学跃跟其和逄智超说找个公司投保。后来,其和李学跃、逄智超、刘某6与卢某1所在的公司签了合同,卢某1承诺挂靠在他们公司,平时不用上班,每个月领取1000多元工资。起初,其4人到辽源路公司打卡,报到后离开。2017年1月13日中午,其接到卢某1的电话,他说其4人在他公司的工作没有了,给其5000元,算其4人这几个月的工资,并给其微信转账5000元。不久,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锦绣年华地下车库。14时许,其到车库见到李学跃,告诉他卢某1转了5000元。李学跃说钱先收着,卢某1等会过来。卢某1过来之后,李学跃问他们之间的账怎么算。卢某1说其4人的工作没有了,暂时没有钱之类的话。期间,徐长伟也到车库。李学跃跟卢某1谈了工资及欠款的事之后,卢某1说没有钱。李学跃很生气,让卢某1脱光衣服,只剩下内裤。李学跃把卢某1带到车库外面,用消防栓的水龙头往卢某1脸上冲。过了三五分钟,李学跃将卢某1带回车库,卢某1身上都湿了,他一直求饶,站在那里打哆嗦。李学跃吆喝钱怎么处理,随后徐长伟打了卢某1三四巴掌,并拿起卢某1的鞋打了他头部10多下。期间,其踹了卢某12脚,打了他三四巴掌。卢某1被迫答应赔钱。李学跃打电话让芦阳带借款合同过来,芦阳来到之前,其提前离开。当日18时许,李学跃到艾丽华酒店接其去沙子口月子中心。徐长伟开车,李学跃坐在副驾驶,卢某1在后排中间,其和逄智超坐后排。19时许,到沙子口月子中心之后,其和李学跃、逄智超到2楼看李学跃的妻子,李学跃让徐长伟在保安室看着卢某1。后来,逄智超说要去和卢某1聊聊。不久,其和李学跃出来,其5人开车离开。期间,李学跃应该与卢某1达成了协议。到市区后,李学跃让卢某1下车离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逄智捷对被告人徐长伟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车库、东海西路41号就是拘禁、敲诈他人的地方。
11.被告人徐长伟供述,2017年过年前后的一天15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锦绣年华地下停车场。其过去之后,看见李学跃、逄智捷在那,卢某1穿着袜子蹲在他俩前面。李学跃因为卢某1给他们办工作投保、借钱之类的事骂他。李学跃让其打卢某1,练练胆,其拿着卢某1的鞋打了他头部五六下。李学跃让其停下,让逄智捷给其做示范。逄智捷拿着卢某1的鞋狠狠击打他头部五六下。之后,李学跃和逄智捷将卢某1带出车库。过了10分钟,他们3个人回来,这时卢某1只穿内裤,全身是水,冻得哆嗦。李学跃又跟卢某1说投保、还钱的事。不久,李学跃让其继续殴打卢某1,其用鞋打了他头部五六下,逄智捷用鞋打了他身上和头部几下。李学跃给芦阳打电话,让他送借款合同。芦阳来到车库,说看到警车进小区。李学跃让其开车到小区在雒口路的门口等他,他和逄智捷、芦阳带着卢某1从车库楼梯走了。李学跃、逄智捷从雒口路出口出来,让其开车到艾丽华酒店接了逄智超。到东海世家的时候,卢某1和芦阳已经在办公室。李学跃让其拿了奥迪Q7的钥匙到楼下等着。大约10分钟后,其和李学跃、逄智捷、逄智超、卢某1一起开车到沙子口月子会所。李学跃让其和逄智超带着卢某1在传达室等着,期间逄智超用自己带的电棍电击卢某1,直至电棍没电。之后逄智超也去看李学跃的妻子。大约20分钟后,李学跃让其开车拉着他们一起回到市区。当晚八九点钟,在华阳路派出所门口,李学跃将卢某1放下。李学跃把卢某1关在车库内是因为卢某1给李学跃等人安排工作的事情没办成,且他还欠李学跃钱,李学跃就是想敲他点钱。卢某1承认欠李学跃2500元,但其不知道是否已经还清。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长伟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地下车库、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乙、崂山区石湾社区维爱家月子中心保安室就是拘禁、敲诈卢某1的地点。
四、聚众斗殴的事实
(一)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学跃因与王某1(另案处理)有过结,纠集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马静及王富利、栾林林等人在青岛市市北区萍乡路21号王某1公司内与王某1、宋某2(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进行殴斗,致院内商户李某8受伤,逄智超、逄智捷受伤。经鉴定,李某8左眼睑皮下瘀血、面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后逄智捷等人对王某1公司办公室内物品及车辆进行打砸。事后,李学跃为逄智超、逄智捷支付治疗费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王某1、宋某2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的情况。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8被伤致左眼睑皮下淤血、面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3.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证实,李学跃车载王慧彬等人至斗殴现场以及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马静等人在案发现场参与斗殴的情况。
4.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其在萍乡路21号大院开了家修理厂,旁边是王某1的恒沣隆投资公司。2016年11月26日16时许,其在办公室内听到王某1办公室里有人争吵。其出门看见从王某1的办公室跑出来几个人,其中有个东北口音的男子问王某1是否在其办公室,其说与王某1没有关系。这名男子说其与王某1是一伙的,然后跑出去找王某1。不久,这名男子回来,用铁棍打在其左眼眶上。27日早晨上班的时候,其发现王某1放在院子里的帕萨特轿车被砸了,其办公室的监控主机被人拿走了。
5.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其听王某1说他的宾利车被瑶瑶偷走了,瑶瑶是社会上的人。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某1让其一起去萍乡路的恒沣隆公司,与瑶瑶谈车的事情。因害怕李学跃带人打王某1,其给李某14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15时许,王某1带着其和杨云帆在公司院子里等着李学跃。16时许,李某14带着七八个人过来。16时30分许,有辆宝马过来,从车上下来3名男子,他们进屋与王某1谈宾利车的事情,期间又进来5名男子。对方东北口音的男子让王某1到台东谈。其看见李某14带着10多个人拿着砍刀等跑过来,其过去阻拦他们,王某1与对方在屋里打起来。王某1从屋里跑出来,对方也跟出来。对方用刀砍了李某14带来的奔驰车的车玻璃。后来,其听王某1说瑶瑶那帮人拿着刀来找他,威胁将他带到台东,于是他和对方打了起来,他跑了之后,对方把他的办公室砸了。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宾利车被盗之后,怀疑是李学跃捣鬼,其与李学跃翻脸。跟着李学跃的2名东北男子多次打电话让其到台东谈谈,其坚持不去。2016年11月26日上午,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台东谈谈,其让他到萍乡路的公司谈。当日16时许,其和朋友宋某2在萍乡路21号院内站着,从外面进来1辆黑色宝马车,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带头的是跟着李学跃的2名东北男子。其带他们进办公室,他们非得带其到台东找李学跃谈,他们当时拿着刀。谈的过程中,外面冲进来一群人。其看情况不好,就从他们手中抢了把砍刀挥舞。其挥舞着刀跑出去,不知道是否砍到对方,但其左上臂被对方用刀背砍伤。其逃跑的时候,他们把车玻璃砸坏了。其朋友宋某2报警,警察到现场后,看到其办公室的设施被砸烂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1对被告人逄智捷、逄智超进行了辨认、确认。
7.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1给芦阳打电话要见他,芦阳很害怕。逄智捷接过芦阳的电话跟王某1说到他公司见面。其和逄智超、逄智捷、芦阳等人开车到萍乡路王某1公司外面的马路边。其没下车,其他人进入王某1的公司,其开车离开。其行至萍乡路与重庆路路口时接了个电话,说对方不是谈事的,都被砍了。其回到王某1公司门口,看到逄智捷、逄智超头部被砍伤。
8.被告人逄智超供述,2016年11月的一天,李学跃打电话说王某1举报他吸毒,想找几个人揍他。李学跃给王某1打电话,然后带着其和逄智捷等人到李村的洗浴中心找王某1,王某1从后门跑了。李学跃和王某1约好第2天下午再约,其实就是打仗。第2天下午,李学跃带着其和逄智捷、王慧彬、高某3、二东、二林、二林的朋友、马静9个人到王某1在萍乡路的汽修厂。李学跃开车在外面,其他8个人进去找王某1。跟王某1说了没两句话,外面冲进来30多个人,他们拿着刀、车把锁、铁棍殴打该方的人。其中王某1用车把锁打了其头部左侧1下。王慧彬从对方手里夺了个车把锁。该方的人过去夺他们刀等。对方见状跑开。该方的人没追上他们,就回到院子里把门店玻璃、鱼缸、插排等办公用品砸了。其和逄智捷头部受伤,后到中心医院治疗。当天晚上,李学跃到医院交了医疗费。
9.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6年11月的一天,李学跃打电话说王某1举报他吸毒,想找几个人过去打王某1。李学跃给王某1打电话,约他在李村的洗浴中心见面。李学跃带着其和逄智超、张某9几个人到了洗浴中心。因洗浴中心人多,老板出来圆场,李学跃和王某1约着第2天下午再谈。第2天下午,李学跃叫着其和逄智超、王慧彬、二东、二林、二东的朋友,与王某1约好在的汽修厂大院见面。到了之后,李学跃让其带人进屋找王某1,他在外面接应。其6个人进屋之后,还没和王某1说两句话,外面冲进来20多个人,他们拿着刀、车把锁、铁棍,直接打该方的人。该方的人将他们的工具抢过来之后,他们就跑了。该方的人很生气,就把他们的门店砸了。其和逄智超的头部被对方打伤,后到中心医院治疗。当晚,李学跃在医院给其和逄智超交了2000元医疗费。
10.被告人王慧彬供述,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芦阳打电话让其到宜阳路路口集合,他说逄智捷他们也去,到水清沟萍乡路的汽修厂收拾王某1。因为逄智捷听李学跃的,其知道这是李学跃安排的。其在宜阳路路口上了李学跃的帕萨特车,车上还有逄智超、小马,当时还有1辆车,车上有逄智捷、二林、二东及另外1个人。李学跃说要收拾王某1。到了萍乡路的汽修厂,李学跃开车在外面等着,逄智捷带着该方的人进去找王某1。其7个人进屋之后,逄智捷跟王某1还没说几句话,外面冲进来20多个人,拿着刀、车把锁、铁棍,让该方的人跪下。双方打了起来,该方的人夺过他们的刀之后,他们就跑了。该方的人出去追,但没追上。回来之后,逄智捷用椅子、板凳把他们的玻璃、门头等砸了。其看见逄智超、逄智捷头部受伤。
11.被告人马静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逄智捷打电话说帮李学跃办事,他们开了2辆车,拉着其和逄智捷、逄智超、王慧彬、二东、二林、高某3到了个汽修厂大院。李学跃开车在外面等着,让逄智捷带着该方的人进去。逄智捷和王某1还没说几句话,外面冲进来二三十人,手里拿着砍刀、车锁、棍子,直接动手殴打该方的人,逄智捷、逄智超的头被打破了。该方的人趁机把他们的刀夺过来,他们见状逃跑。其拿着长凳追对方,但没打到他们。该方的人很生气,把他们店门口的桌凳、鱼缸等砸碎了。其当时不知道找王某1干什么,但知道逄智捷找其帮忙肯定是站场子、打仗之类的事。
12.被告人芦阳供述,王某1的宾利车被偷之后,他怀疑其偷走了他的车,就打电话找其。当时李学跃在其身边,他不让其去。李学跃说其是他弟弟,不能让其吃亏,他找人去。后来,其听说李学跃找了逄智捷、逄智超、二东、二林等人去了王某1的投资公司,在那里打了一仗,结果逄智捷、逄智超被打伤了。
13.被告人徐长伟供述,2016年11月份,李学跃和王某1发生了矛盾,李学跃要找王某1算账,他让其看看王某1在不在家。其到王某1在的家中敲门,他当时不在家,其打电话告诉了李学跃。后来在石油大厦办公室内,李学跃给其看监控录像,说他带着六七个人把王某1那边30多个人打跑了。其看到录像是在萍乡路汽修厂内,逄智捷、逄智超几个人从屋里出来,然后有二三十个人跑,逄智捷、逄智超头部出血了。
(二)2017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李学跃与瞿某(另案处理)因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乙店面转让费问题发生纠纷。次日凌晨1时许,李学跃组织、指挥被告人芦阳、朱川川、张旭祥、李鑫、焦文彬等十余人持棍棒、砍刀等械具至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170号附近,与瞿某等人进行殴斗,造成2人轻伤、3部车辆损毁。后李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焦文彬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李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焦文彬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等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对青岛市市北区与和兴路路口斗殴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3.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斗殴现场提取白色宝马320轿车1辆、黑色雅阁轿车1辆、黑色路某1越野车1辆。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5处扣押鲁B×××××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在瞿某处扣押黑色路某1越野车1辆,在张旭祥处扣押白色320Li型宝马车1辆。
5.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证实,李学跃等人在斗殴的情况。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9被伤致左面部皮肤裂创长16cm,构成轻伤一级;其右面部、右上睑、眉弓间皮肤裂创,手部皮肤裂创,均构成轻微伤。王某16被伤致左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其右侧第6.7.8前肋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其额面部皮肤擦划伤,构成轻微伤。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鑫、焦文彬的身份情况。
8.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1日1时许,其在和兴路与路口的家中睡觉,听到楼下有枪声。其下楼看见30多人拿着刀、棍打仗,还有3辆车撞在一起。很多人拿着刀、棍追打,其中有人打了1枪,之后就往西跑了。
9.证人瞿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初,其在盘了家足疗店,叫蓝爵足疗店。之后没几天,就有人到店里搬东西。其和“大哈”过去,看到桌子上有个电话,“大哈”打过去发现他手机里存着这个电话号码叫陆扬。陆扬说这个店以前是他朋友干,现在不干了,让其出3万元转让费。其盘店的时候,是与房东签的合同,租赁费包括了房间内的设施。当天晚上,瑶瑶打电话说其跟他朋友说话的口气不好。陆扬打电话说他不管这个事了,但是瑶瑶很厉害。后来,因为足疗店的事情,其和瑶瑶在电话里骂了起来。过了不久,瑶瑶打电话说他在足疗店门口,让其过去。陆扬也打电话说他在现场,让其自己过去。其开着绿色丰田巡洋舰、李某9开着黑色雅阁轿车拉着4个人到足疗店。其下车看见马路对面站着2个人,其中有瑶瑶。其过去说给他2万元,瑶瑶开始叫骂。后来,从旁边来了二三十人,都带着帽子、口罩,手里拿着刀、铁棍等,有人将辣椒水喷到其脸上。其看见牛某开着路某1车过来,赶紧上了路虎车驾驶室,没开多远就撞车了。对方拿着铁棍、钢管和刀过来一顿猛砸。其下车逃跑,看见李某9的车撞在路某1后面。其跑到巡洋舰上,李某9他们也上车,其看到李某9满脸是血。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瞿某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了斗殴地点。
10.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初,瞿某在盘了家足疗店,其入股2万元。11月20日晚上,其和牛某等人在瞿某家里吃饭,瞿某接了电话,其听见他在电话里骂。瞿某因为足疗店的事情要去一趟,其和瞿某等人一起过去。到了蓝爵足疗店门口,瞿某过去和2名男子交谈。他们争吵了几句,对方男子喊人下来。旁边车上下来10多个拿着刀和铁棍的人,还有人拿着枪。有人往其脸上喷辣椒水,其感觉脸上一凉,知道被砍了。其坐在副驾驶座上,后来感觉车撞了一下,然后对方砸车玻璃,其抱着头坐在车上。过了一会,其从副驾驶窗爬出来,然后就晕过去了。
11.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7年11月20日晚上,其接到芦阳的电话,他说瞿某找他谈夜亭足疗店转让的事情。其开着丰田霸道、翔翔开着宝马3系,到营口路市场门口见到芦阳。其跟着芦阳到与和兴路路口,芦阳说对方还没来,让其回到营口路。等了一会,其又回到与和兴路路口。其和芦阳在十字路口站着时,看到对面来了七八辆车,车上的人拿着刀冲下来,与翔翔他们打了起来,其就跑开了。当晚跟芦阳一起到的有其和小龙、翔翔、二东、朱川川等。其带人去是因为瞿某要跟其谈事,其怕自己去吃亏。当时双方都带着砍刀,双方各有伤害,二东被黑色雅阁车撞了。
12.被告人芦阳供述,李学跃租了夜亭足疗店,后来经营不善不租了,房东转租给了瞿某。当时答应给李学跃转让费,但一直没给。李学跃与瞿某在电话里谈的时候发生了口角。2017年11月20日晚上,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去营口路,找瞿某谈足疗店转让费的事。其开着白色捷豹到营口路大陆商城门口,李学跃开着丰田霸道过来,还有1辆白色宝马3系和1辆宝马X5,过来的人有刘某7二林、二东、大广、翔翔、小斌、野驴、朱川川以及朱川川带来的两三个人。二东问有没有打架的东西,李学跃说有,并让张旭祥打开霸道车的后备箱,里面放着长刀、短刀、镐把、大型催泪瓦斯、白手套、口罩等。这些人过去拿工具,朱川川说自己车上有东西,所以没拿,其不想打仗,也没拿。李学跃准备带人过去找瞿某谈,其知道瞿某易冲动,就说先去找他谈谈。其开车到足疗店,但没找到瞿某。其给瞿某打电话,他不让其参与。其给李学跃打电话说瞿某不在,他说不让其管了。21日凌晨0时许,其看见李学跃的3辆车到足疗店附近。李学跃来到马路中间,其过去跟李学跃打招呼。瞿某的黑色路某1车上下来1个拿刀的人。其见双方要打起来,就往延吉路方向跑了。过了10多分钟,其回到现场,看见李学跃的宝马3系停在马路牙子上,瞿某的路某1撞在宝马车上,路某1后面有辆黑色轿车,还有辆警车停在旁边。
13.被告人朱川川供述,2017年11月20日20时许,其和李鑫、刘襄等人在营口路吃饭。23时许,刘襄说李学跃那边有点事,让过去帮忙。李鑫开车拉着其和刘襄到营口路菜市场。跟李学跃在一起的人有二林、二东、大广、翔翔、小斌、野驴、芦阳。二东问李学跃有没有打架的东西,李学跃说有,并让司机翔翔打开丰田霸道的后备箱。其看到后备箱里放着长刀、短刀、镐把、白手套、口罩、大型催泪瓦斯等。这些人拿着这些东西,其说自己车上有东西(其实车上没有),芦阳也没拿东西。其听说好像有人骂了李学跃。往走的时候,捷豹车在最前面、宝马第二、霸道第三,其坐的宝马X5在最后。到了,李学跃、芦阳和1名男子下车。其看见对方黑色路某1、绿色丰田陆巡、香槟色丰田商务开过来。本田车撞向白色宝马,路某1也撞过去。然后车上下来十五六个人,手里拿着刀、棍子等。起初李学跃这边只有三四个人站着,这时出来10多个人,他们拿着刀、棍子,有人带着口罩。其看他们要打群仗,怕被对方的车撞上,就掉头走了。其绕了一圈回到,看见双方都跑了,留下3辆车在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朱川川辨认,确认张旭祥就是参与打仗的人。
14.被告人张旭祥供述,2017年11月的一天23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开宝马320车去营口路市场。其拉着杨某5和小赵到营口路,看到很多人和车在那里,其认识李学跃、芦阳、胖川、杨某5、刘某7李某15和小赵。李学跃让其到后备箱拿口罩,其打开后备箱,看到里面有木棍、铁管、砍刀和口罩。其将口罩拿到驾驶室,有的人拿口罩,还有的从后备箱拿刀等。该些人开车到,其他人都从车上下来。其看到有个人拿着催泪瓦斯,还有的拿着棍子和砍刀。其刚停下车,对方2辆车先后冲过来撞了其开的车。其拿着木棍从车上下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其吓跑了,后来听说双方都有人受伤。这次打仗是因为足疗店有李学跃的东西,对方不给他。该方的人是李学跃打电话联系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旭祥对李学跃、芦阳、刘襄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斗殴地点进行了指认。
15.被告人李鑫供述,2017年11月20日下午,其和朋友朱川川、刘襄等人聚餐,后其回到公司。当晚11时许,刘襄打电话说瑶瑶有事,让其跟他去站场,并让其准备辆车。其开着公司的宝马X5抵押车,刘某7朱川川到公司与其汇合,他们拿了四五根棍子放在宝马车上,其知道他们去打架。刘襄开着宝马车,其坐在后排,朱川川坐在副驾驶。后刘襄让其开车,拉着他们到营口路农贸市场附近。其下车看见瑶瑶等人聚在一起说话。后刘襄开车至顺泰饭店门口,有2名男子上车,其中有小斌。刘襄开车至与和兴路路口,其看见在营口路的宝马车和丰田普拉多也停在路边。其开车到山东路金盾加油站加油,之后又回到。过了大约10分钟,其听到瑶瑶与别人对骂,不久跟对方打起来,双方都拿着砍刀、棍子等。其听见有人喊“都下来”,刘襄就让下车。小斌和那名男子从后座副驾驶一侧下车,朱川川从副驾驶座下车,他们下车后到后备箱拿了棍子。其从驾驶室下车,也到后备箱拿了根棍子。其拿着棍子往瑶瑶方向走,想帮忙打架。其看到有辆路某1车撞过来,就躲开了,路某1车撞了个人,然后又撞在宝马车车头位置。其将棍子扔掉,向山东路方向跑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鑫辨认,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小斌就是焦文彬,并对斗殴地点进行了指认。
16.被告人焦文彬供述,2017年11月20日晚上11时许,其接到瑶瑶的电话,知道他让其到站场子。其到后,瑶瑶打电话说襄襄过来接其,其看见阿昌也在旁边。过了几分钟,襄襄开着宝马X5车过来,阿昌上车坐在后排中间,其坐在副驾驶后面,驾驶室后面坐着1名男子,胖川坐在副驾驶位置。襄襄让驾驶室后面东北口音的男子开车,然后去加油,之后回到与和兴路路口。期间,襄襄给车上的人发了口罩。其听见瑶瑶与别人对骂,之后带人跟对方打起来。其听到外面有人喊“都下来”。襄襄说后面有棍子,其转身直接从后备箱拿了根棍子,后备箱还有两三根棍子。其从副驾驶座后面下车,看见前面打成了一团。其在车前站了一会,襄襄和阿昌也下车,之后胖川拿着棍子下车,东北口音的男子也下车。其拿着棍子往瑶瑶方向走,想过去帮忙打仗。走到宝马车前面的时候,有辆黑色轿车撞了宝马车1下,黑色轿车倒出来之后,路某1车又撞在宝马车前头。其将棍子扔掉,往威海路方向跑。襄襄打电话让其到汉口路鸿兴楼饭店等着,襄襄开着宝马X5过来,其上车后发现胖川也在车上。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焦文彬辨认,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胖川就是朱川川、东北口音男子就是李鑫、襄襄就是刘襄,并对斗殴地点进行了指认。
17.被告人逄智捷供述,李学跃在有家足疗店,到期后通过房东转让给了瞿某。李学跃装修足疗店花了不少钱,他想让瞿某支付装修费。瞿某认为他从房东手里租的店,不同意付钱。2017年11月20日晚上21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过去找他,他约了瞿某。其给芦阳打电话,芦阳说李学跃和瞿某在见面,双方可能要打起来。后来,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带些人过去,要和瞿某打起来。其告诉李学跃找不到人,李学跃就把电话挂了。凌晨0时许,芦阳打电话说双方打起来了。其想看看双方打到什么程度,就打车到。其看到警察在现场,有不少围观群众,有几辆车撞在了路边。李学跃的丰田车停在旁边。后来,其听说芦阳、朱川川、张某12、二东、小赵、小超、翔翔参与了打仗。
18.同案人王某16供述,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接到瑶瑶的电话,后他开车接上其和朋友大广到一个路边停下。瑶瑶下车后,其看到很多人从马路对面过来,把瑶瑶围起来。其从车上下来,问瑶瑶怎么回事。那些人冲过来,用铁棍打其头部两三下。其往后退的时候,有辆黑色轿车撞在其左腿上,其被撞了出去。后其被人扶起来拉走了。
19.同案人张某12供述,2017年11月23日晚上11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唱歌,并开丰田霸道接上其,当时车上还有2名男子。李学跃开车到对面的马路边停下,前面还停了2辆车。李学跃说下车与对方聊聊。过了一会,李学跃打着电话往回走,对方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与李学跃对骂。对方另外的车上也下来人,手里拿着刀、棍棒等,对方共有二三十人,与李学跃打起来。李学跃大声喊,该方的人也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刀、棍。开始的时候,其跟着他们往前走,见双方要打起来,就绕着车往后跑走了。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张某12对被告人李学跃、芦阳进行了辨认、确认。
五、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2017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8号“小田田餐饮店”吃饭时,伙同被告人张旭祥、赖冰无故殴打被害人赵某1,致赵某1面部外伤致皮肤创口3处,累计长度达6.7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后赖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赖冰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2.接受证据清单、通用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赵某1受伤后治疗的情况。
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李学跃、张旭祥、赖冰殴打赵某1的事实经过。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赵某1被伤致面部皮肤创口3处,累计长达6.7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5.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释放人员通知书、假释告知书证实,2013年8月,赖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6年1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15日,服刑期间无加减刑情况。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赖冰的身份情况。
7.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市北区延安三路68号小田田餐饮店的经理。2017年9月2日19时许,被打的男子到店里1号桌吃饭。21时许,这名被打的男子跟瑶瑶一起到吧台,他要给瑶瑶结账。瑶瑶不让他结,并说要给男子结账,然后男子离开。22时30分许,其听见20号桌声音很大,看到1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搂着被打男子说话,说完之后回到座位。另1名穿白色背心迷彩裤的男子用右脚踢了被打男子头部1脚,将男子踢倒在地,短袖男子也过去用手打男子,背心男子用脚踹男子。其过去将他们拉开,被打男子回到座位。其刚回到吧台,看见短袖男子用扎啤杯打男子头部1下,将杯子打碎了。其看到男子头部流血,就劝他离开。之后,瑶瑶和男子走了。过了不久,其听店员说他们去了楼下单间。其下楼看见瑶瑶、被打男子和背心男子在5号单间说话,后他们离开。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赵某1被李学跃殴打的第2天,赵某1的妻子给其打电话说了这件事。李学跃殴打赵某1是因为赵某1曾给其介绍过客户,李学跃知道之后心理不平衡。
9.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7年9月2日20时许,其和家人在延安小田田烤鱼吃饭。21时许,其准备离开时,看见公司老板李学跃和四五名男子在喝酒,其要给李学跃结账,他不同意。其回家后,李学跃打其妻子的电话,让其回去喝酒。22时许,其回到小田田烤鱼,李学跃问其是否给王某1介绍客户,其说是。李学跃开始对其辱骂,让与他一起喝酒的男子打其。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搂住其脖子,用手打其左面部几巴掌,后被人拉开。李学跃继续跟其说话,并用右手打其左侧面部三四巴掌。有个穿迷彩裤的男子从后面踢其1脚,蓝色上衣男子将其拉倒在地,用右手打其右侧面部三四拳。其坐到椅子上,蓝色上衣男子用啤酒杯打在其头部左侧,其头部和面部出血。后其被带至饭店的地下室房间,之后就离开了。出了饭店不远,李学跃右手拿着刀,搂着其脖子威胁让其拿2000元的20倍。其回到家后报警。李学跃向其要钱是因为他觉得其不应该去王某1的公司,并且其做了1笔黄金抵押业务,客户赎回时有2000元利息应该交回公司,但实际上其没拿这2000元。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赵某1辨认,确认赖冰就是用啤酒杯将其打伤的蓝色上衣男子,并对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0.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7年9月2日晚上,其和朋友在延安小田田饭店吃饭时遇到了赵某1,其替他结了账。赵某1走了之后,其打电话把他叫回来。其和赵某1谈事情的时候,一起吃饭的1名男子用玻璃杯子砸了赵某1头部,其也打了赵某11巴掌。当时张旭祥也在场。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学跃辨认,确认赖冰就是殴打并用杯子砸赵某1的人。
11.被告人张旭祥供述,2017年夏天的一天,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到延安小田田烤鱼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四五个人,其只认识李学跃和大川。有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从桌边往外走,与李学跃说了几句话。男子离开后,李学跃说男子欠他钱,怎么还给他结了账。李学跃打电话将男子叫回来,坐在他身边,与他谈欠钱的事。其看见李学跃边说边用手拍男子的头和肩。大川带来的男青年打了黑衣男子几巴掌,李学跃也打了他1巴掌。其见李学跃打黑衣男子,就从男子身后踢了他头部1脚。大川带来的男子打了黑衣男子几拳,用胳膊搂着黑衣男子的脖子将他摔倒。其看到打得太猛,就把他们拉开。回到座位之后,大川带来的男子从桌上拿了扎啤杯砸在黑衣男子头上,黑衣男子头部出血,李学跃的手也被碎玻璃扎破了。李学跃让其到商店买纸巾,其回来之后,李学跃带着黑衣男子到饭店的负一层。殴打赵某1是因为李学跃说赵某1欠他钱没还,要收拾他。赖冰和赵某1之间没有冲突,赖冰应该认识李学跃。李学跃当时对着其和赖冰说“揍他”,其就踢了赵某1,赖冰过来说“你靠边”,然后他就打赵某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张旭祥辨认,确认赖冰就是用扎啤杯打赵某1的男子,并对滋事地点进行了指认。
12.被告人赖冰供述,2017年9月2日19时许,朋友大川打电话喝酒。20时20分许,其和大川先后到小田田烤鱼店,当时还有大川的妻子和朋友。21时许,有名男子(后来知道是李学跃)过来喝酒。21时30分许,有名黑衣服男子坐到李学跃旁边,他们说2000元的事情。其喝多了,用眼睛瞪黑衣男子,他说了其1句。其用胳膊搂着黑衣男子的脖子,打了他几巴掌。被人拉开后,李学跃一直和男子说话,并扇了男子1巴掌。这时,有名穿迷彩裤的男子踹了黑衣男子脸部1脚。其见他们打这名男子,就从后面将黑衣男子扳倒,用拳头打了他面部2下。被人拉开后,其回到座位,从桌上拿了个扎啤杯砸了黑衣男子的头部,将杯子砸碎了。其看到黑衣男子头部出血。李学跃继续和黑衣男子说话,其被大川拉走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赖冰对李学跃、张旭祥、赵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滋事地点进行了指认。
13.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7年七八月份,其听说李学跃带人在延安小田田烤鱼店打了个人,当时他带着大川和翔翔。
(二)2017年9月17日20时许,中房物业公司与万某物业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凯景广场小区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中房物业公司的戴某、周某4联系被告人李学跃前来处理。李学跃纠集被告人逄智捷、朱川川、张旭祥等三四十人聚集到凯景广场小区“站场”,对万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拖拽、殴打,致万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赵某3受伤,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事后,李学跃从中房物业公司获取钱款,并向“站场”人员支付“站场费”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检查证、检查笔录、转账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张某14力的微信转账记录检查的情况,其中2017年11月3日,“小杰”转给张某14力1500元;2017年11月4日,张某14力转给“弟弟乐”1000元。
3.凯景广场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会议纪要、联名书证实,凯景广场业主委员会选聘万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服务单位。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学跃被伤致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赵某3体表皮肤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5.现场视频、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造成凯景广场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
6.证人李某10的证言证实,其系中房公司凯景广场物业负责人。2017年9月17日,万某物业抢占中房物业在凯景广场的物业管理,双方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协调,双方均撤出小区。21时许,其在回家的路上接到周某4的电话,他说公司员工被打了。其问他谁被打了,他说别问了,就说是公司员工就行了。其和王某7回到凯景广场,看到1个双手被绑的人躺在地上,后来知道是李学跃。公安机关让李学跃到医院治疗,周某4给其2000元,其给李学跃交了挂号费、CT费,花了不到1000元。其之前没见过李学跃,听王某7说他是中房物业的员工。公司员工有正式劳动合同,除了暂时办不成银行卡或者低保人员之外,员工工资都打到银行卡上。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10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7.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其系凯景广场中房物业保安主管。2017年9月17日,万某物业过来接手凯景广场。中房物业不同意万某物业接手,双方发生了冲突。当晚21时30分许,李某10打电话,她说公司员工在凯景广场受伤。周某4打电话说不管谁问受伤的人是谁,就说是员工李学跃。其不清楚李学跃是否是中房公司的人,但他不是凯景广场物业工作人员。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7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8.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中房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9月17日,万某物业在凯景广场强行进入中房物业办公室,双方发生争执。其想起李学跃在台东混过,在社会上有名,认识的人多,就打电话让他到凯景广场平息事态。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均撤出小区。其离开凯景广场后,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说中房的员工被打了。其让李某10到现场看看,她问谁被打了,其告诉她就说是公司员工。后来,李学跃被送到医院治疗,其给了李某102000元医疗费,李某10还回了1200元。2017年4月12日,其与李学跃签过劳动合同,让他到八大峡市场收费。签完合同后,李学跃就失踪了。4月份,政府将八大峡市场关闭,其没再联系李学跃。合同是用来公示给市场摊主看的,也用来规避劳动风险。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其没有交给办公室,也没有给他办理入职手续。李学跃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没给李学跃发过工资。李学跃被打伤以后,其到派出所做过笔录。考虑到如果李学跃作为公司员工被打伤,公司在与万某争物业的过程中会占到优势,所以其跟警察说李学跃是公司员工。做完这件事后,其跟公司领导汇报了,领导批评了其,说不应该把事揽过来,应该让公安机关去处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周某4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9.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房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17日,周某4打电话说万某物业组织保安和社会人员强行进入中房在凯景广场的物业办公室。他说李学跃可能认识万某物业的负责人,向其要李学跃的电话。其联系李学跃,说中房物业在凯景广场遇到点事,让他帮忙说和,并把李学跃的电话给了周某4。21时许,周某4打电话说李学跃受伤了。第2天,其到医院看李学跃,给了他5万元。事发之后,周某4说他与李学跃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李学跃没履行过这个合同,也没把劳动关系转到中房公司。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戴某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0.证人周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岛中房物业伊莎贝拉项目经理。2017年9月17日14时许,周某4打电话让其找几个年轻人到凯景广场中房物业办公室门口帮忙。当天下午,多名万某物业的保安要进入物业办公室,被中房物业人员挡住。后经社区领导、派出所民警协调,中房物业办公室锁门。周某4让其回家。
11.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其在中房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周某5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中房物业办公室门口执勤。当天下午,万某物业保安与中房物业保安发生冲突,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当日19时许,其有事回家。
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房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周某5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中房物业办公室门口执勤。当天下午,万某物业保安与中房物业保安发生冲突,之后媒体工作人员来了,其有事离开。
13.证人杜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中房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周某5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中房物业办公室维持秩序。当天下午,万某物业保安强行进入物业办公室。18时许,业主委员会领导、警察到现场协调。领导让其回家。
14.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中房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9月17日15时许,周某5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协助工作。现场有30多名保安,业主情绪很激动,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
15.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凯景广场万某物业的负责人。2017年9月17日22时30分许,其和同事共11人在小区巡逻,行至3号楼附近时,小区的路灯全熄灭了。其发现前方有三四十个人聚集起来,后面还有十几个人。领头的男子说“把他们带走”,这2帮人把其11人往外拽,期间其上衣被撕碎。对方在小区出入口的铁门处用拳头打其头部、用脚踹其身体,其中有名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用匕首扎其右手1下,他们随手拿起附近的自行车往其身上扔,砸在其右胳膊上。对方听到业主打电话报警,就散开了。对方有个人被拽回小区,放倒在地,周围的业主喊控制住他。同事周某6过去抓住他的胳膊,其也过去帮忙,男子反抗过程中抓伤其胳膊。其上前按住他上身,用右手打他胸腹部左侧1拳、踹他胸部左侧1脚,后将他交给公安机关。
16.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工作。2017年9月17日下午,其和万某物业的王某10、赵某3等人到凯景广场办理物业交接,期间与中房物业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22时许,其和王某10等人在小区巡逻时,被七八个人拦住。穿黄色T恤的男子说把万某的保安架出去。然后二三十个人过来,他们每两三个人架1个人往外拖。业主过来赶这些男子,他们就往外跑。其看到赵某3和业主与1名男子厮打,其几个同事也和对方几个人打架。其用脚踹了1名男子胸口1脚,他拿着刀威胁其。在小区里,其同事周某6等人摁着当时喊话的男子,其过去踹了他2脚,其同事和一些业主也过去踢他。赵某3打了男子2拳。后来,有个业主用鞋带将男子的双手绑住。
17.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实,其系万某物业安全负责人。2017年9月17日下午,其和同事到凯景广场与中房物业办理交接。协商过程中,其看到办公室门口站着10多个社会人员。21时许,双方协商好了,中房物业的员工离开。万某物业安排人员巡逻期间,八九个社会人员在前面挡住,有个人喊把万某的保安架出去。其看到二三十个人跑过来拽保安。很多业主过来阻止他们,并相互撕扯。社会人员的领头被抓住,被其同事和业主打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10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8.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其是万某物业的保安员。2017年9月17日14时许,赵某3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支援交接任务。与中房物业交涉期间,其看到20多名社会人员,身上有纹身。20时许,赵某3安排巡逻。22时许,其与同事巡逻至3号楼侧面时,突然有30多人冲过来,把其往外拖,其反抗的时候,对方用拳头打其胸口和后背,并踹其大腿。后其被业主拽进院内。当时门口聚集了很多人,其不清楚里面的情况。
19.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工作。2017年9月17日下午,其到凯景广场交接,交接过程中与中房物业发生冲突。22时许,万某物业11个人巡逻至3号楼附近,发现前面有三四十名社会小哥,有的人手里拿着棍子。他们冲过来将其和同事往外拖。这时,小区业主跑过来帮忙,在小区东门附近发生冲突。
20.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17年8月10日,公司与凯景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迟迟未完成交接。9月17日22时许,公司的治安巡逻队在凯景广场巡逻,巡逻至2号楼附近时,从小区西门进来10多名便衣男子,带头的男子拿着1把刀,指挥那些男子殴打巡逻队员,并往小区外面拖。现场很多业主阻止他们,并抓住了那名带头的男子。
21.证人麻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9月17日下午,其跟着赵某3到凯景广场交接,交接过程中与中房物业发生冲突。经调解,中房物业退出。当晚22时许,其与同事共11人在小区巡逻,行至3号楼附近时,小区的路灯都熄灭了。往东门走的时候,其发现前面有三四十名社会小哥,后面也有10多名小哥。他们手里拿着棒球棍,冲上来将其和同事往外拽,并实施殴打。业主过来帮忙,他们在东门附近发生冲突。
22.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工作。2017年9月17日15时许,其和同事到凯景广场办理交接,期间与中房物业人员僵持。18时30分许,其看到很多业主和社会小哥从南门进出。23时许,其和同事开始巡逻。23时45分许,三四十名小哥从西侧过来,手里拿着匕首、棒球棍,将万某保安往外拖。业主过来阻止他们,就发生了打架的事。
23.证人周某6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工作。2017年9月17日晚上,其在凯景广场4号楼门口站岗。22时许,小区花园的路灯熄灭,其听到外面有人打起来。其看到很多同事和业主与一群社会闲散人员对峙。在门口附近,有2名业主从门口拖进来1名穿黑色T恤的矮胖男子,其过去把他摁在地上,打他右侧胸口1拳。
24.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7日15时30分许,赵某3带其到凯景广场办理交接,期间与中房物业僵持。18时许,其和同事在3号楼地下停车场门口站岗,小区里有很多地方小哥。23时许,其和同事开始巡逻,行至3号楼前面的时候,有个小哥喊“把他们拖出去”,这帮小哥就过来拖其和同事。他们有人拿着匕首,有人拿着棒球棍,他们说老实点,要不然后果自负。业主过来阻止,这帮小哥就跑了。有名小哥被抓住,其和赵某3、周某6把他摁在地上。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颜某辨认,确认李学跃就是被控制的男子。
25.证人付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万某物业工作。2017年9月17日下午,赵某3带其和同事到凯景广场维持秩序,与中房物业人员发生冲突。19时许,经派出所、政府协调,中房物业退出小区,赵某3安排保安巡逻。22时许,王某10带着10个人巡逻到3号楼附近时,从前面过来了40多人,他们手里拿着棒球棍、弹簧刀等。他们冲过来将其往大门外拖,期间有人打其后背和右腿。很多业主过来帮忙,双方堵在小区门口。其被拖到小区外面,后其又回到小区。其看见周某6按倒1名光头男子,业主说把他绑起来。王某9过去踹了他1脚。要背身绑他的时候,从他背后掉出1把匕首。后男子被公安机关带走。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付某3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26.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7日15时许,在凯景广场物业办公室门前,其看见万某物业和中房物业因交接问题发生争吵。22时许,其看到很多人聚集在4号楼位置。后来20多个社会人员在小区外侧往小区里投掷石块,还有人扔共享单车。有个社会人员冲进小区,殴打万某保安,被万某保安制服,后被警察带走。
27.证人周某7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与凯景广场开发商有业务。2017年9月17日及之前几天,其看到凯景广场门口上有很多人吆喝,还有居民举着横幅喊口号“滚出凯景”。
28.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7日下午,其和孙某4到凯景广场。其看到很多人站在附近,有几个拿着对讲机的保安,还有几个社会青年。
29.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7日下午,其和洪某到凯景广场。其看到小区门口有四五十人争吵。当日18时许,其看到小区门口又聚集了很多人在争吵。
30.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凯景广场干活。2017年9月17日,其看到凯景广场很多业主打横幅,110民警也过来劝阻,这种情况持续了两三天。
31.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其系凯景广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8月10日,凯景广场业主委员会选举万某物业进驻凯景广场,并与中房物业终止合同,但中房物业拒不交接。9月份,有社会青年将支持万某的横幅撕掉,把凯景广场北门的岗楼砸了。9月17日15时许,万某物业再次交接,中房物业还是拒绝,双方开始僵持。后来,物业办和敦化路街道负责人、派出所民警、中房物业协调将办公室锁门,后大家陆续离开。22时许,有30名青年进入小区。23时许,这帮青年将巡逻的万某物业人员和业主打了。业主将这帮人往外赶,并抓住了1个人,交给了公安机关。
32.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一天凌晨,李学跃被人打了。第2天早晨,李学跃疼得翻不了身,其和他去了东部市立医院。去医院之前,李学跃接了个电话,告诉对方去医院。到医院后,其在大厅看到2名男子,他们应该是与李学跃联系的物业公司的男子。他们给李学跃办理住院手续,并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李学跃出院后,让其给逄智捷转了5000元。
33.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7年9月初,中房物业的戴总让其在凯景广场的临时项目上帮忙。2017年9月17日晚上,其和朱川川、翔翔、逄智捷等人在奥帆中心吃饭,其接到戴总的电话后,和朱川川、翔翔一起到凯景广场。其看到小区内有很多人,场面很混乱,居民要冲击物业办公室。其给逄智捷打电话,让他到凯景广场和戴总见面。22时许,小区门口发生骚乱,其被人打伤了。后来,中房物业给其交了5000元住院费。
34.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李学跃、王某21等人在奥帆中心吃饭。20时许,李学跃接了电话,说凯景广场有事,他带着朱川川、逄智超、翔翔离开。后来,李学跃打电话说中房、万某两个物业争起来了,让其带人过去。其和小杰、王某21、侃侃开车去凯景广场,路上李学跃打电话让多找人过去,把万某的人清出去,每人300元到500元。小杰、王某21、侃侃每人叫了五六个人,其打电话让大头叫人过来站场。22时许,其叫的20多个人和李学跃叫的10多个人都到了,有朱川川、翔翔、逄智超、小赵等。冲突前,逄智超感冒先走了。李学跃说把万某的保安清出去,其30多人站成一排将保安往外推。居民不让动保安,并向该些人冲过来,该些人就跑了。在门口的时候,李学跃被居民拖进小区殴打了三五分钟,后来被警察救出来,带到派出所。其到派出所的时候,朱川川、翔翔也在派出所。当时在门口被抓的小兄弟的金项链丢了,需要赔偿2.5万元,其给李学跃说需要4万元费用。后来,李学跃的妻子李某5交给其4万元。其给了丢项链的人2.5万元,给了小杰、王某21、侃侃每人约3000元,其自己留下五六千元。
35.被告人朱川川供述,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李学跃等人在奥帆中心吃饭。19时许,李学跃接了电话,他说凯景广场物业有事,其知道是过去站场吓唬对方,如果真打起来也人多势众。张旭祥开车拉着其和李学跃、逄智超到凯景广场。中房物业负责人让李学跃带人维护中房的人。李学跃给逄智捷打电话,让他组织人到凯景广场,中房物业出费用。逄智捷带的人陆续过来,总共三四十人。其和李学跃在小区办公室和门口溜达,居民想让万某物业接手。后来,李学跃说把万某的保安清出去,他抱着万某物业的保安头往外推,其他人站成一排往外推保安。居民不让动保安,并向该些人冲过来。其听到逄智捷说撤,该方的人就往小区外面跑。在门口,逄智捷说李学跃被居民抓住了。后来李学跃被带到公安机关。
36.被告人张旭祥供述,2017年夏天,李学跃和逄智捷、逄智超、胖川等人在奥帆中心码头上喝酒。期间,李学跃有事带一部分人先走了。后来,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去凯景广场,其开车拉着逄智超到凯景广场。李学跃和对方谈,其和逄智捷等人在隔壁房间等着。李学跃让该些人把对方保安带出去,很多业主围上来。该些人看到很多人上来,就吓跑了。李学跃被抓住打倒在地。其跑到小区外面,听说李学跃被警察带走了。第2天,其听说李学跃被打断了4根肋骨。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旭祥对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了滋事地点。
37.被告人芦阳供述,2017年9月17日前后,其接到电话,听说李学跃被人打了,被带到派出所。其在派出所门口见到李学跃,他说被人打断了几根肋骨,后他就去医院了。其事后听逄智捷说李学跃让他找了二三十个人在凯景广场打架,逄智捷向某2跃要了三四万元“人头费”。
38.同案人王某21供述,2017年9月17日17时许,其和小坤、尧尧、小杰等人在奥帆中心的游艇上吃饭。19时许,尧尧接了个电话有事离开。20时许,小坤接到尧尧的电话,小坤让其找些人到凯景广场帮尧尧的物业站场,每人300元。其叫了5个人(分别是小纪、浩子、俊伟、志光、猴子),小杰叫了六七个人。后其和小坤、小杰、侃侃开车到凯景广场。尧尧站在凯景广场里面,他旁边还有几个人。其和小杰分别与各自叫的人接头。警察将尧尧和对面的居民分开,还有一些保安在巡逻。警察走了之后,尧尧说这些保安不是这个小区的,把他们赶出去。该些人过去驱赶保安,但居民不让驱赶。其听见有人喊赶紧跑,就跑出去开车离开。第2天,其听小坤说尧尧受伤住院了。过了三四天,小坤将其和小杰、侃侃叫到东城国际,给了其3000元、小杰2000元、侃侃500元。后来其给了小纪等人每人500元。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王某21辨认,确认尧尧就是李学跃,小坤就是逄智捷,侃侃就是付侃侃,小杰就是张某13昌。
39.同案人付侃侃供述,2017年9月17日17时许,王某21开车拉着其和小坤等人到奥帆中心的游艇上吃饭。19时许,尧尧接了个电话后带着2个人离开。20时许,小坤接到尧尧的电话,然后小坤让该些人找人到凯景广场帮尧尧的物业站场,每人300元。小杰叫了八九个人,其中有曹振;王某21叫了八九个人。尧尧在凯景广场里面与居民争吵。过了大约半小时,尧尧说把保安清出去,然后就往外推保安。在清理保安过程中,有人喊了声快跑,其看到里面的人往外跑。其跑出来以后,看见尧尧被居民拖进去,小区门被关上,尧尧被很多人围攻。小坤、王某21跑出去后一直在门口观看里面的情况,然后让其离开。第2天,其听说尧尧被打断了几根肋骨。过了三四天,小坤把其和小杰、王某21叫到东城国际小区,给了小杰和王某21各约3000元,给了其500元。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付侃侃辨认,确认尧尧就是李学跃,小坤就是逄智捷,小杰就是张某13昌,并对王某21进行了辨认、确认。
40.同案人张某13昌供述,2017年9月17日晚上,其和小坤、付侃侃、王某21等人到奥帆中心的游艇上吃饭。19时许,尧尧接了个电话后有事离开。20时许,小坤接到尧尧的电话,然后小坤让该些人找人到凯景广场帮尧尧的物业站场,每人300元。其给张某13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到凯景广场站场;王某21也打电话叫了人。到凯景广场接头之后,该方约有二三十人。尧尧说等会把对面物业的保安赶出去。过了大约半小时,尧尧说把保安清出去,然后就两三个人往外推1个保安,其和小坤、付侃侃、王某21也过去往外推保安。在清理保安过程中,很多居民追打该些人。期间,有人喊了声快跑,其看到里面的人往外跑。其跑出来以后,看见尧尧被居民拖进去,小区门被关上,尧尧被很多人围攻。其打车离开。过了三四天,小坤把其和付侃侃、王某21叫到东城国际小区,给了其和王某21各2000元,给了付侃侃500元。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张某13昌辨认,确认尧尧就是李学跃,小坤就是逄智捷,并对王某21、付侃侃进行了辨认、确认。
41.同案人陈某4供述,2017年9月17日18时许,王某21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帮忙站场,站场费三五百元。其在凯景广场找到王某21,他还叫了小纪,该方约有四五十人。22时许,瑶瑶说把保安架出去,并带头进入小区。瑶瑶带的20多个人拽着保安往门口拖。很多居民过来不让拖保安,双方相互撕扯。期间,有人喊了声“不好”,其看到里面的人往外跑。其看到情况不好就走了。过了三四天,王某21给了其500元。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陈某4辨认,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并对王某21进行了辨认、确认。
42.同案人张某14力供述,2017年9月17日18时30分许,小杰打电话让其叫几个人到凯景广场帮忙站场,其联系了乐乐。20时30分许,其在凯景广场门口与乐乐见面,该方共有二三十人。其看到小区门口有很多居民,还有保安巡逻。过了一会,尧尧说把保安赶出去,然后就两三个人往外推1个保安。其看到很多居民追打该方的人。该方的人从小区往外跑,小杰让其赶紧走,并说尧尧被业主打了。后来,小杰给其1500元,其给了乐乐1000元。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张某14力辨认,确认小杰就是张某13昌。
43.同案人孙某5供述,2017年9月17日18时许,小坤打电话让其到凯景广场站场。其看见李学跃在指挥现场的人站位。小坤说对方人多,让其再叫几个人。其打电话叫来了大鑫、大超、小黑。双方对峙了两三个小时。后来,李学跃喊了声“把对方保安架出来拖走”,该方的人过去拖人,双方发生撕扯,李学跃被对方拖走了。其见形势不好,就跑到门口,对方把门关上了。小坤在门口将1辆黄色共享单车扔到院子里面。后来,大鑫说他的金项链被别人拽走了,脸也伤了。9月18日,其给小坤打电话说了大鑫的事,让他处理金项链的钱。当天,小坤通过微信转给其5000元。过了几天,小坤又给了大鑫2万元。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孙某5对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并确认小坤就是逄智捷。
44.同案人吴某2供述,2017年9月17日19时许,孙某5打电话约其在凯景广场见面,让其帮忙站场子。李学跃把该些人聚集起来,要把小区里面的保安拖走。李学跃带头从东门进入小区,遇到巡逻的保安,李学跃等人冲上去抓住保安往外拖,但很快被居民发现。该些人往小区外面跑,但被围堵在门口。其被拖进小区,被几名业主打了几拳。挣脱跑出小区后,其发现有人被业主抓住。回家的路上,其发现金项链被扯断。其给孙某5打电话说了项链的事。第2天,孙某5给其转账5000元。过了几天,孙某5带其到台东,有个下巴长白癜风的男子给了其2万元。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吴某2对李学跃、逄智捷、孙某5进行了辨认、确认。
45.同案人曹振供述,2017年9月17日17时许,其和张某13昌、王某21、付侃侃、小坤等人在奥帆中心的游艇上吃饭。期间,小坤介绍其认识了瑶瑶。瑶瑶接了个电话离开,之后小坤也离开了。不久,桌上有人接到电话,说小坤在凯景广场有事,让过去帮忙。其和王某21等人赶到凯景广场,进入小区后,很多居民喊“中房物业滚蛋”。期间,瑶瑶让把保安架出去。其看到瑶瑶、小坤等人架着保安往门口走,其也冲了上去。这时,其看到四五十个居民跑过来。其见情况不好,喊了句“快跑”,然后跑出小区。过了几天,其听说小坤每人给了300元,但没给其。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曹振辨认,确认瑶瑶就是李学跃。
六、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3年7月起,被告人李学跃以收取“摊位费”的名义,纠集被告人姜靖等人,在青岛市市北区夜市附近,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索取夜市摊主费用,后李学跃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服刑期间,李学跃仍然指使姜靖收费,夜市摊主迫于李学跃等人的非法权威继续交费。2015年2月,李学跃刑满释放后,继续指使姜靖及张某9等人以收取“摊位费”的名义敛财。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李学跃等人通过收取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被害人明某1、孙某1、徐某1等人“摊位费”共计33.778万元,其中姜靖参与收取“摊位费”30.638万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2等人对姜靖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批示事项办理反馈单、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等证实,涉案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的摊位不属于政府批示的摊位范围。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李学跃、王某13等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缴纳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摊位费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姜靖白色华为手机1部、金色红米手机1部。
5.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查扣的姜靖的华为手机,登陆姜靖的支付宝及微信,提取转账记录96条,其中姜靖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某2跃及李某5转账共计24.583万元;姜靖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到转账共计9.947万元。
6.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南山所情况说明、发票证实,李学跃、刘某6、王某13在南山所交费的情况,2013年12月19日交费2笔,金额共计5600元;2014年2月20日交费5600元;2014年4月25日交费4笔,其中补交2013年9月1日至12月30日摊位费3笔共1.68万元,交纳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摊位费5600元,以上费用共计3.36万元。除此之外,南山所再未收取过李学跃其他任何费用。
7.勘验笔录、交易记录、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李某5使用的手机,对李某5的微信交易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勘验,提取姜靖向李某5的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16条,金额共计14.368万元,上述转账记录经李某5辨认、确认。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摊位使用合同证实,公安机关自姜某2同处调取的李学跃与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南山所签订的合同,载明南山所将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交叉口以东10个摊位的使用权出让给李学跃,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合同落款日期2015年4月1日。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摊位使用合同、业主明细等证实,公安机关自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王某14处调取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南山所早/夜市摊位使用合同25份、批示文件1份、摊位和停车场损失情况函1份、南山市场夜市摊位图1份、市场摊主补偿协议1份等的情况。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主任。2013年七八月份,李学跃到市场服务一中心,想在南山市场租摊位,其让他到南山市场管理所找所长杨某3。后来,杨某3反馈李学跃要租台东一路、菜市二路路口与国美电器之间的空地。当时政府规划的时候,这块地方不属于早夜市范围,但属于早夜市门前三包的区域,不允许游商浮贩摆摊,这个地方管理难度很大。杨某3说李学跃曾将在这个位置摆摊的新疆烤羊肉摊位清理了,如果将这个地方规划摊位并租给他,他有能力管理好,还可以给单位增收,其同意了。杨某3在国美电器门口的区域给李学跃画了12个摊位,每个摊位每月750元,并与李学跃签订了合同。2014年4月,李学跃因敲诈勒索被抓。李学跃的母亲到南山市场,要求续签合同。杨某3说签合同可以,但需要补齐之前的摊位费。李学跃的母亲补齐了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费用之后,南山市场管理所与李学跃续签了合同。5月份,公安机关到单位了解情况,李学跃被抓是因为他在菜市路口的摊位上收保护费。后来,其指示杨某3不要再和李学跃签合同,也不要对国美门前的摊位收费。2014年9月份,徐某2调任南山市场管理所所长,其也告诉他国美门前的区域不要再和李学跃签合同。2015年9月,徐某2说地铁施工需要占路,受影响的南山早夜市会给补偿,国美电器门前的区域虽然不是正规摊位,但如果签订了合同,也会有补偿。徐某2请示是否可以对国美门前区域再签合同,其出于给单位增收考虑,同意签合同。徐某2就签了合同,并上报。因地铁方要求2015年9月之前的合同才能获得补偿,所以徐某2签订的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至9月,合同实际上是2015年9月签的,是为了获得补偿的虚假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经查询财务账,2014年4月,李学跃补交了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费用,之后再未交过费。虽然杨某3和李学跃签了2014年4月至6月的合同,但李学跃没交费,其也不允许杨某3再收费。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1.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4年8月,其担任南山市场管理所所长。台东一路、菜市二路路口与国美电器之间的空地,没有规划政府管理的夜市。因周边规划了夜市,这块空地上流动摊贩较多,难以管理。2013年7月,国美电器门前有个新疆人卖羊肉,影响了旁边的正规摊位,后来知道这个烤羊肉摊是李学跃的,其与李学跃说了之后,他把烤肉摊挪走了。2013年8月份,李学跃提出承包国美电器门前的空地,但这块空地南山市场没有权利出租,其让他找领导。过了一两天,李学跃说找了市场一中心的王主任。其给王某2打电话,王某2说如果李学跃能管理好这块空地,并正常缴费,就租给他。后来,李学跃使用他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王某13、刘某6的身份证与管理所签订了3份合同,每份合同4个摊位,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李学跃租赁摊位之后,转租给摆摊的摊主。合同到期后,李学跃没续签合同。李学跃被抓之后,其让他母亲补齐之前欠的摊位费,又续签了2014年4月到6月的合同。2014年5月份,王某2打电话说李学跃的案子牵扯国美门前的摊位,让其不要再与他签合同,也不要再收摊位费。
12.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其调任市北区南山市场管理所所长。其到南山市场查看时,发现菜市二路拐弯至台东一路处有人摆摊经营。其给上一任所长杨某3打电话,他说李学跃在这个地方经营,他与李学跃签过合同,2014年6月到期,但管理所2014年5月份就不收钱了,因为这个地方不属于南山市场管理。后来,市场中心的王主任说这个地方不属于南山市场管辖,不要再签合同。2014年9月份,李学跃的母亲王某13到管理所,想续签合同,其没同意。2015年3月份,李学跃找过其几次,其没同意。2015年五六月份,其到市场检查的时候,发现李学跃摊位前面有几个小吃车卖小吃。2015年9月的一天,李学跃想让其与他签摊位租赁合同,以便他拿着合同找摊主收钱。当时台东一路、菜市二路路口地铁要开工,占用的摊位可以获得补偿,但必须有正规合同,李学跃经营的地方也在征用范围内。其想与李学跃签合同以获得补偿,就向王某2汇报了这件事,王某2同意。后其以南山市场管理所的名义与李学跃签了12个摊位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和李学跃谈好不用实际交摊位费。当时考虑地铁补偿,所以把合同日期往前写了。2014年9月,其任南山市场管理所所长以来,李学跃从未向南山市场管理所交过钱。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徐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市北区南山农贸综合市场副所长。2013年8月的一天,杨某3与李学跃签订了摊位租赁合同,将菜市二路往右侧沿台东一路人行道至肯德基门前的12个摊位租赁给李学跃。2014年4月份,李学跃被抓了,他母亲想接着李学跃的合同继续干,杨某3让其和李学跃的母亲签订了合同,摊位位置与之前的一样,合同期限是2014年4月至6月。2015年五六月份,李学跃的摊位前面又摆出一排小吃车摊位,这些摊位没交费。2015年八九月份,徐某2让其帮他打了份摊位租赁合同,他说这个合同要跟李学跃签,是为了地铁补偿的事。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4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4.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开始,其任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财务科科长。南山市场管理所每月收取的摊位费都交到财务科。通过查询交费记录,有李学跃、刘某6、王某13的交费记录,交费时间是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这期间他们3个人共交了3.36万元摊位费,之后再没有他们的交费记录。
15.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间,其系南山市场的管理员。其知道李学跃在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经营夜市。
16.证人孟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其到市北区中心南山所工作。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至国美电器前侧的位置不是菜市二路夜市的范围,这些摊位是李学跃的,他平时让卖包的胖女子管理摊位。卖包的胖女子负责向外出租摊位,给摊主安排摊位,收取摊位费。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孟某3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17.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其到南山市场管理所担任副所长。其听说过李学跃,他的外号叫台东瑶瑶,但其没见过他。其到市场摊位摸底了解情况的时候,菜市的摊主说国美电器门前由李学跃经营,李学跃挺厉害的,让其不要惹他。其问过领导,徐某2说这些摊位不属于单位管理。
18.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6年,其在南山市场工作。李学跃在国美电器门前有八九个摊位,他将这些摊位向外出租。李学跃不经常在摊位上,其知道市场上有个卖包的胖女子帮李学跃向外出租摊位、收摊位费。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戚某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19.证人刘某1(1969年8月15日出生)的证言证实,其在南山市场管理所工作,负责收取摊主缴纳的摊位费。李学跃向管理所交过摊位费,他母亲王某13来交过摊位费。2014年四五月份前后,杨某3说不要再收李学跃的摊位费。从那之后,李学跃及其母亲没有再到所里交费。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20.证人王某14的证言证实,其在青岛地铁建设分公司工作。青岛地铁二号线经过台东一路,施工需要占用菜市二路和台东一路附近的夜市摊位,由其和南山所所长徐某2对接。2015年8月8日,其告知徐某2必须有正规手续才能获得补偿。2016年4月13日,徐某2拿出一些摊位合同,其中有些不属于政府批文范围的夜市摊位合同,其让他完善合同。2016年5月30日,徐某2交了25份菜市二路上的摊位使用合同。
21.证人王某15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其男朋友孙某1在台东一路夜市摆摊,用其微信向对方转了1650元摊位费。
2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姜靖是同学。姜靖在夜市摆摊,后来其与姜靖合伙开美体馆。其知道姜靖被警察叫去问话,她说是因为帮瑶瑶收摊位费的事。其听说过瑶瑶,他是台东混社会的,但其没见过这个人。
23.证人姜某2同的证言证实,其系姜靖的父亲。姜靖自2010年到台东夜市上摆摊卖包,一直干到2016年。其不知道姜靖帮人在夜市收取摊位费的事。其在家中找到李学跃与南山管理所的合同复印件,租期从2015年4月1日至9月30日。
24.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实,其系李学跃的母亲。2014年4月,李学跃被抓之后,通过律师交代,他在南山夜市有10个摊位与南山市场管理所签过合同,让其继续到南山夜市收费,收费的时候可以找姜靖帮忙。姜靖不敢继续收费,其在家里找了合同给姜靖看,并告诉她有合同是合法的,姜靖看了合同之后继续收费。合同是李学跃找了10个摊主分别与南山市场管理所签的,时间是2014年4月份,期限1年。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间,其从姜靖手里收了五六次摊位费,共计5万元。其收到摊位费之后,按照每个摊位800元的租金向南山市场管理所交费,共交了2.5万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13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2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其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分别收到姜靖转账1万元和2.1万元,她说是李学跃让她转的。其问李学跃,他让其收着就行,不要问太多。6月份,其又收到姜靖3笔转账,分别是8000元、1.7万元和4000元。后来的7月份、8月份、11月份、12月份,其都收到了姜靖的转账。经查看,其共收到姜靖转账14.368万元,都提现交给了李学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5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26.被害人霍某陈述,2014年开始,其在台东万达门前摆摊,这边的摊位不是政府规划的正规摊位,不需要交摊位费。后来,其发现台东一路国美门口有一些摊位。2015年8月份,其到国美门口找了个摊主询问,摊主给其1个电话(后来知道她叫姜靖)。其想在国美门口干烤冷面,姜靖说摊位费每月1500元,电费每月50元,如果要存车再交100元。姜靖把其安排在菜市路口往东第1个摊位。姜靖当时在台东一路摆摊卖包。每个月月初,其将1550元的摊位费、电费直接交给姜靖。2017年的时候,姜靖不经常在台东一路摆摊了,其大多时候用支付宝、微信给姜靖转摊位费。其摆摊的时间是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停了4个月,其实际干了25个月,每月摊位费、电费共计1550元。2017年11月和12月其每月还交了100元的停车费,其共交给姜靖3.895万元。其给姜靖转账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是18×××33,名称是红梅;微信名也叫红梅,微信号是×××。其知道台东一路国美门前的摊位是瑶瑶控制,姜靖只是替瑶瑶收费。其听说瑶瑶是混社会的,挺有势力,夜市上没人敢得罪他。在台东一路摆摊的人都害怕瑶瑶,因此把摊位费交给姜靖。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霍某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27.被害人尚某陈述,2014年3月份,其到台东一路国美门前摆摊,刚去几天,有名女子(后来知道叫姜靖)说她替南山市场管理所收摊位费,每月1300元。后来,其知道姜靖是替瑶瑶收摊位费。2014年4月份,瑶瑶被公安局抓了,但姜靖一直收摊位费。2015年3月份之后,姜靖说每月1500元。后来卖小吃的摊位多了,姜靖让其从马路牙子上搬到马路上,他们还为摊主购买了垃圾桶,拉了电线,统一给摊主购买了T恤。2017年姜靖很少来夜市,其开始用支付宝、微信转给姜靖摊位费。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因回老家过年和青岛创城等原因停了5个月,其实际干了41个月,其中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每月1300元,2015年3月以后每月1500元,其共交给姜靖5.93万元。其给姜靖转账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是13×××85,名称是尚家鸡柳;微信名叫回忆,微信号是×××。台东一路国美门前的摊位都是瑶瑶控制,姜靖只是替瑶瑶收费。其听说瑶瑶是混社会的,挺有势力的,夜市上没人敢得罪他。2015年3月份的时候,在台东一路卖小吃的喜子等人因为不交摊位费跟瑶瑶打了一架,之后喜子就不见了,瑶瑶继续收费。其只想摆摊挣点钱,不想惹事,害怕不交钱得罪瑶瑶,就没法继续在夜市干了。张某9在台东一路卖烤冷面,后期他不摆摊了,其听说他帮瑶瑶管理台东一路国美门前的摊位秩序,比如说谁的摊位摆的不齐,他就过去踹一脚,让摊主整理齐等。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尚某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28.被害人韩某1陈述,2016年2月中旬,其在台东一路国美对面、利群停车场门口摆摊卖水果。2016年3月份,瑶瑶说可以摆摊,但必须交费。其听说过瑶瑶,害怕不交摊位费得罪他,就答应交费。几天后,摆摊卖冷面的老张说他替瑶瑶收钱,每月摊位费1500元、存车费100元、电费50元。其有地方存车,用自己的电,老张说交1500元。之后每月月初,老张都到摆摊的地方收费。2017年2月份,摆摊的地方修地铁,瑶瑶让其到台东上摆摊,之后有个胖乎乎的女子收摊位费。2017年4月至6月的摊位费,其通过旁边的摊主微信转账。其共交了2.25万元摊位费。其听说瑶瑶是社会大哥,挺有势力的,台东一路附近的夜市都是瑶瑶控制,夜市上没人敢得罪他。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韩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29.被害人刘某1(1977年1月15日出生)陈述,2016年10月下旬,其到国美电器门口承租摊位,附近摊主指了指旁边胖乎乎的女子。其想到国美对面利群停车场附近摆摊,这名女子说可以,但也要缴费,其和她商定每月摊位费1000元。2016年11月初,其交给这名女子1000元摊位费。2017年1月之后,其通过微信转摊位费。其一直干到2017年5月份,期间休息1个月,共交摊位费6000元。其微信名称是菜煎饼,微信账号是×××。其摆摊的时候听说台东一路附近的夜市都是瑶瑶控制,这个人很有势力,是混社会的,夜市上的人都害怕他,没人敢得罪他。其摆摊挣点钱,不想惹事,怕不交钱没法继续在夜市干,就答应交摊位费。其听说这名女子是替瑶瑶收费。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1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30.被害人孙某1陈述,2017年3月中旬,其想在台东一路附近摆摊,通过网上查询摊位出租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子说摊位在台东一路国美门口,每月1000元,存车费每月100元,电费每月50元。因3月份还有10几天,女子说这个月收500元就可以。其把下个月的摊位费一起交给她,并使用妻子王某15的微信号给她转账1650元。王某15微信账号名称是H-hang,微信账号是×××。
31.被害人明某1陈述,2017年7月份,其想在台东一路国美门前摆摊,附近的摊主给其1个电话(其叫她小靖),她说每月摊位费1500元、电费50元、存车费100元。因为7月份还有半个月,其通过微信转给她530元。之后其在台东一路国美门口摆摊卖烤肠,直至2017年8月底。其共交摊位费2130元,其转账使用的微信名是不忘粗心,微信号是×××。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明某1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32.被害人赵某2陈述,2016年年底,其想到台东一路国美门口摆摊,附近摊主说摆摊要找个叫老张的男子。其给老张打电话,他说每月摊位费1500元、存车费100元、电费50元。2017年1月开始,其在国美门前摆摊,并向老张交摊位费。后来,其找不到老张,就将摊位费交给姜靖。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其实际干了8个月,每月1650元,一共1.32万元,其中交给老张现金99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姜靖3300元。其给姜靖转账使用的是其妻子白娟的支付宝,账号是15×××97,名称是幸运草。其知道台东一路国美门前的摊位由瑶瑶控制,老张、姜靖只是替瑶瑶收费。其摆摊时见过瑶瑶,听说他是混社会的、挺有势力的,夜市上没人敢得罪他。其不想惹事,怕不交钱得罪瑶瑶,而且在台东一路摆摊的摊主都很害怕瑶瑶,都不愿意得罪他。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33.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7年2月下旬,其想到台东一路夜市摆摊,附近摊主说找老张就行。老张说摆摊可以,但是要交钱,每月1500元摊位费,还要交100元存车费和50元电费。其不需要停车,老张在靠近国美电器门前的位置给其指定了1个摊位。老张说他负责管理这个夜市,他上面还有大老板“瑶总”,没人敢来找事。2017年4月初,姜靖到摊位前,让其以后把钱交给她,并让微信转账。2017年5月1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姜靖1500元,还交了50元现金。当天,其帮旁边卖臭豆腐的男子给姜靖转账1400元。其交了2个月的摊位费共3100元。其给姜靖转账使用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欣和酒店配送。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1对姜靖、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34.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4年5月开始,其在市北区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夜市摆摊卖小吃。其摆摊的时候夜市大概有十五六个摊位,分2排,在马路牙子上面大约有八九个摊位,主要是卖衣服等物品;在马路牙子下面大约有六七个摊位,主要是卖小吃。当时小吃摊没有人收费;卖衣服的摊位有人收费,摊位费交给瑶瑶。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瑶瑶带着三四名男子到夜市,让他带的男子挨个把小吃摊的摊主叫到他面前谈话。瑶瑶不让其在这里摆摊,其同意交费之后,他才同意,并说每月交1500元。瑶瑶走了之后,大部分小吃摊摊主都说不敢得罪他。3月底,有人通知其到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路口的停车亭交费,其交了1500元。后来瑶瑶把小吃摊规划成2排,他还购买了垃圾桶,拉了电线,给摊主统一购买了衣服。从4月份开始,姜靖到摊位收钱。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其共交摊位费约2.4万元。瑶瑶真名李学跃,在台东附近摆摊干夜市的人基本都听说过他,知道他在夜市收摊位费。其在别的地方摆摊的时候就听说过台东夜市的瑶瑶,他是混社会的,在社会上名气比较大,摊主都说台东附近的夜市就是瑶瑶控制。他整天带了一帮社会青年在夜市转,之前其听说他报复那些不交钱的摊主。其不敢得罪瑶瑶,还想继续摆摊挣钱,所以哪怕不情愿也只好忍着,还得向他交摊位费。
35.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底,其想到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摆摊,附近摊主指了指卖包的女摊主(后来知道叫姜靖),让其找她。姜靖说摆摊可以,但每月摊位费1500元、存车费100元、电费50元。后姜靖给其指定了位置。2016年五一假期,其到姜靖指定的位置摆摊卖爆肚,把摊位费交给姜靖。2016年12月之后,其每月通过支付宝给姜靖转摊位费。2017年3月份,其找姜靖多租了1个摊位,卖烤粉丝、烤海蛎子,每月也是1650元。2017年8月份,其又恢复成1个摊。2017年12月份,其离开台东一路夜市。其共交给姜靖摊位费约3.6万元,其给姜靖转账使用的是本人的支付宝,账号是13×××92,名称是老子號爆肚。其听说姜靖是替瑶瑶收费,瑶瑶是个社会大哥,挺有势力的,也很有钱,还有游艇,台东一路夜市都是他控制,夜市上没人敢得罪他。其在夜市摆摊时见过瑶瑶,他身后一般跟三四个青年,那些人有的身上有纹身,一看就是社会青年。其想摆摊挣点钱,不想惹事,害怕不交钱得罪瑶瑶,就没法在夜市干了,所以其交给姜靖摊位费。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韩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36.被害人丁某陈述,2017年7月份,其到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马路上摆摊卖桂花糕,干了一段时间就离开了。其摊位是表哥吴继明帮忙联系的,其没问他摊位费的事。
37.被害人崔某陈述,2017年3月,其和妻子修晓雪到台东一路国美门前夜市摆摊卖炒面,姓张的男子负责收费,每月摊位费1500元、存车费100元、电费50元,共1650元,其交给他现金1650元。2017年4月,摊位费变成每月1950元,老张让其交给姜靖。其给了姜靖600元现金,微信转账1350元。2017年5月,因摊位费高,其让老张降价为1800元,修晓雪微信转给老张1800元。其共支付摊位费5400元。其微信号是×××,昵称是奋斗。其听说台东夜市是瑶瑶控制,老张和姜靖只是替瑶瑶收费。瑶瑶在夜市挺有名气,其见过他带着三四个社会小哥样的男青年在夜市闲逛,他有时候去找老张、姜靖说说话。其听说瑶瑶势力挺大的,没人敢惹,不交钱就没法在那里摆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崔某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38.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6年10月,其到台东的摊主怎么租摊位,摊主给其指了指卖包的女摊主(后来知道叫姜靖),让其找她。姜靖说摆摊可以,每月摊位费1800元、存车费100元、电费50元。其让姜靖帮忙买了铁皮车、伞,其给她转了390元。2016年10月底,其开始在国美门前摆摊卖衣服。其一共干了3个月,交给姜靖现金5850元。其听说姜靖是替瑶瑶收费,瑶瑶是个社会大哥,挺有势力的,台东一路夜市都是瑶瑶控制,夜市上没人敢得罪他。其见过瑶瑶,他身后跟着三四个男青年,那些人有的还纹身,一看就是社会混混。其想摆摊挣点钱,不想惹事,害怕不交钱得罪瑶瑶,而且台东一路的摊主都很害怕瑶瑶,不愿意得罪他,所以都把摊位费交给姜靖。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39.被害人孙某2陈述,2006年开始,其在台东一路民生夜市摆摊卖杂物,没有人收取摊位费。201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其出摊时发现摊位被1辆厢式货车堵住,周边摊主说是瑶瑶停的车。17时许,瑶瑶说菜市二路附近有摊位,想摆摊就去他的摊位。2013年12月中旬,瑶瑶说他在菜市二路和台东一路路口有3个摊位向外出租,公厕门前的摊位每月1700元,公厕对面的摊位每月2000元,并让姜靖带其看了摊位。其不想惹麻烦,就租下公厕门前和公厕对面的2个摊位,租金分别是1700元和2000元,之后一直到2015年2月,其按期将摊位费交给姜靖,共计5.18万元。2015年3月开始,每月每个灯泡多收50元电费,其每个摊位需要多交100元。2015年3月至11月间,其交给姜靖3.51万元。12月开始,因地铁施工,公厕门前的摊位没有了,其每月交2100元,一直交到2016年8月,共交了1.89万元,之后其离开夜市。在台东附近摆摊的摊主基本上都知道瑶瑶,大家都觉得附近的摊位都被他控制了。其听说之前有不交费的摊主,瑶瑶带人上门威胁、开车堵门,还把公厕砸了,还有的摊主被逼得跳楼。瑶瑶出狱后也不收敛,还是基本上天天带着一帮社会青年在夜市溜达,耀武扬威的,摊位费照收不误,还变相涨钱。大家只能憋在心里,不敢跟他对着来,再不情愿也得按时交摊位费。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孙某2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40.被害人徐某1陈述,2017年4月份,其和朋友想在台东一路国美旁边的美食城里租摊位卖饮料,美食城里的大姐说外面夜市上的摊位便宜,并给了姜靖的电话。其从姜靖手中租了1个摊位,月租金1800元。其通过微信(徐某徐某4,微信号是×××)给姜靖转账5400元,摊位的位置在市北区菜市二路和郭口路路口附近。后来其将相邻的1个摊位也租了1个月,给姜靖转账1800元。2017年7月15日,其分2次将5400元租金转给姜靖。2017年10月份,其离开夜市。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1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41.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6年3月,其侄子叶龙俊和外甥想在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夜市卖炒酸奶,通过附近的摊主得知联系瑶瑶就能租到摊位,瑶瑶让找姜靖。叶龙俊找到姜靖,在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西北侧的位置租了个摊位,每月2000多元,都是付给姜靖现金。期间因为修地铁,姜靖安排将摊位搬到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南侧路边转角处。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份,叶龙俊交了约1.5万元。2017年3月,其找到姜靖想继续租摊位,她说每月摊位费1800元、电费400元,共计2300元,其每个月用微信给姜靖转账。2017年3月至9月,其共转给姜靖约1.3万元。瑶瑶不经常到夜市,偶尔来转一圈,他身边经常跟着2名东北男子,其中1名东北男子嘴角有白癜风,这2名男子看着挺凶,另外还有1名姓张的男子。大家都说瑶瑶是社会上的人,不交钱肯定得罪他,大家不想给自己找麻烦,所以都交了摊位费。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吴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逄智超、逄智捷、姜靖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
42.被害人刘某3陈述,2016年4月初,其和姐姐到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路口附近卖包,通过姜靖租赁的摊位,每月1500元。2016年4月至9月,其共向姜靖支付摊位费7500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其微信号是×××,支付宝账号是774×××@qq.com。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3对被告人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43.被害人白某陈述,2017年,其想在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路口附近租摊位卖花,打听到这个地方的摊位要通过姜靖承租。2017年2月,其联系姜靖租了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肯德基门前的摊位,每月摊位费2000元。4月1日,其通过微信给姜靖转账4700元,其中4000元是3月和4月的摊位费,另外700元是年前那几天的摊位费。当天,其帮卖煎饼果子的老头给姜靖转了1500元摊位费。2017年5月4日,其给姜靖转了5月份的摊位费2000元。之后,其到南山市场里面经营。经营摊位期间,其通过和摊主聊天知道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的摊位都是瑶瑶的。瑶瑶身边经常跟着2名东北口音的男子,看着挺凶,其中1名东北男子嘴角有白癜风。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李学跃、逄智捷、姜靖进行了辨认、确认。
44.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3年开始,其在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交界口租赁摊位,摊位是从南山管理所承租,经手人是杨某3,前14个摊位有合同,后来增加的摊位是口头合同,每个摊位每月租金1500元。其往外转租摊位也是每月1500元。其摆摊的10多个摊位是不合法的,当时要创城,南山市场管理所不让摆摊,他们说谁能把这里的卫生维护好,将来把这里规划成正规摊位后,谁就能优先承租。其在那里维护了2个月的卫生,后南山管理所把这个地方租给其,当时是按14个摊位出租。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学跃辨认,确认姜靖就是在南山夜市帮其收摊位费的女子。
45.被告人姜靖供述,2010年10月份,其开始在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路口位置摆摊卖包,当时那里有10多个摊位,都是流动摊位,没有人管理,也没有人收费。2013年8月前后,有个光头青年(后来知道是瑶瑶)到摆摊的位置,说他承包了这个地方,以后不能摆摊了,谁再来摆摊就给谁掀摊。后来,其看见之前摆摊的位置停了几辆车,没有人在那摆摊。又过了几天,其看见那个地方支起了棚子,旁边牌子上写着摊位出租,并留了电话。其打电话租摊位,不久李学跃开车过来。李学跃知道其在南山夜市摆了几年摊,对周边摊位比较熟悉,就让其收摊位费,其租的摊位就不用再交费。其看到李学跃像个小哥,平时身边跟着几个人,跟黑社会似的。其不敢惹他,并且觉得认识他也挺好,摆摊就没人敢欺负其了,还可以不交摊位费,就同意帮他收费。其帮李学跃收费的位置包括菜市路口西南角的兄弟珠宝店门前、恒顺心百货店门前和公厕门前的摊位,以及菜市路口东南角的10多个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租金约1500元,每3个月交费1次,一般是第3个月的15号收费。其将所有的摊位费收齐后,给李学跃打电话,他到其的摊位上拿钱。2014年4月份,李学跃被抓之后,他母亲找到其,说国美电器门前的10几个摊位是有合同的正规摊位,让其继续收费。这期间每次收费约2万元,其收了两三次。2015年2月李学跃出狱之后,其将收取的费用交给他。2015年五六月份,李学跃看到国美电器门前的10多个摊位前面又自发形成了10多个小推车,李学跃撵了几次都没撵走。过了2个月,李学跃想收取小推车的摊位费,就买了垃圾桶,拉上了电线,开始收费,每个摊位1500元。开始的时候,有个卖冷面的东北男子不想交钱,与李学跃发生了冲突,后来这名男子被撵走了。其感觉这10多个摊位是李学跃私自划的,不想帮他收费,后来李学跃找了名东北男子收费。李学跃让其告诉这名东北男子收哪些摊位的钱,其就带着他到小吃摊收费。这名男子只收过1次钱,约2万元。后来李学跃自己收过钱,张某9也收过。再后来,李学跃又让其收取这些摊位的摊位费。其感觉这几个月没有警察找他,就答应了。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份,其收取的摊位费直接交给李学跃。2016年夏天,李学跃要求摊主每个灯泡每月交50元。后来,有摆摊的车子没地方存放,李学跃在国美旁边找了个地方停车,每月收100元停车费,还有的摊主不是每天都出摊,李学跃规定每天50元。2016年7月之后,其不在夜市摆摊了,就定期过去收摊位费,有时候摊主也通过微信转账,其将收取的费用转给李学跃或者李学跃的妻子李某5。2017年12月份,南山所有的夜市取缔,其就不再收费。其一直免费使用1个摊位,2017年4月份,其将摊位转租给微信名叫“徐某徐某4”的人,他给其转了5400元租金;之后其又转租给微信名叫“我是蘑菇大王”的人,他给其转了4500元租金。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靖对被告人李学跃、逄智超、逄智捷及张某9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了收取摊位费的地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靖的辩护人提交被害人刘某2、徐某1、孙某2的谅解书各1份,该3名被害人对姜靖的行为予以谅解。
七、盗窃的事实
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学跃安排王慧彬等人至青岛市市北区鸿仕雅居小区停车场内,以秘密手段,将被害人王某1以38.5万元购得的宾利牌轿车开至寿光市。后李学跃安排李某4(另案处理)将宾利车销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买卖协议、收到条证实,2016年10月1日,于某2与王某1签订买卖协议,将其宾利飞驰车(车牌号:鲁B×××××)卖给王某1,约定价款38.5万元,车款已支付。
3.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宾利车因无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谭韶怡处扣押宾利轿车1辆。
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2月21日,张某8的账户入账23.5万元,转出11.31万元,提现10万元。
6.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从浙江配件厂购买了1辆宾利飞驰车,价格约35万元。2016年10月1日,其将这辆车卖给了王某1,价格38.5万元。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给李某4打工,他做抵押车业务。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其和朋友赵某6玩的时候,李某4打电话让其到青岛开辆车回来,青岛有个大哥接头。其说带赵某6到青岛玩,他同意了。其和赵某6坐动车到青岛,路上李某4打电话让其找青岛的彬哥接头,并将电话发到其手机上。彬哥开车接上其和赵某6后,又接上瑶瑶,然后到了个地下停车场的办公室。瑶瑶说开他的宾利车,并给其和赵某6每人1件带帽子的深色马甲穿上。彬哥开车到了个小区的院外,瑶瑶给其1把钥匙,并给其500元加油。其和彬哥到小区楼下,彬哥给其指了车。其将车开到小区门口,彬哥上了瑶瑶的路某1车。其开车跟着路某1往寿光走。在高速上,瑶瑶将宾利车的车牌摘下,换了副车牌。到寿光后,其将宾利车开回家。第2天早上,瑶瑶、彬哥和李某4将宾利车开走。
8.证人赵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傍晚,黄某说一起到青岛玩。当晚10时许,其和黄某乘动车到青岛。有名男子接其2人到了个临街的门头房,接了名矮个男子,然后一起到了个地下停车场的办公室。矮个男子交给黄某1把车钥匙,让他将车开回寿光。矮个男子拿出2件马甲,让其和黄某穿上。黄某问车是谁的,矮个男子说是他的。其4人开着路某1车到了个小区,他们3个人下车,矮个男子让其在车上等着。过了大约10分钟,高个男子回来,将路某1车开到小区门口,其看到前面有辆宾利车。矮个男子让其上了宾利车,黄某开车。其问黄某,他说要开车回寿光。在高速上走了大约半个小时,路某1车上的男子将宾利车的车牌卸下。凌晨3时许,其回到寿光。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6对被告人李学跃、王慧彬进行了辨认、确认。
9.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李某4在寿光做抵押车,其给他打工。2016年12月20日傍晚,李某4要到大王镇卖车。其在大王镇高速路口见到李某4,他开了辆宾利车。李某4说这辆宾利车是走私车,他已经联系好了买家。李某4自称中介,让其当宾利的车主,如果买车的人不放心,其可以写个保证书,证明不是盗抢车。21日凌晨,其在高速路口附近见到买车的人,他出价23.5万元。其告诉李某4,他同意这个价格。对方分6次将23.5万元转到其银行卡上,其给他写了保证书。后其跟着李某4到济南买车,花了13.1万元。之后,其给了李某410万元现金,通过支付宝转给他3800元。
10.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10月1日,其从于某2手里买了辆深蓝色宾利飞驰车,车牌号是鲁B×××××,价格38.5万元。这辆车是“水车”,没有行驶证。其与于某2签订合同约定车的价款是48.5万元,后来因为车的后备箱、车门等有问题,于某2又给其降了10万元。其将这辆车停放在清江路1号鸿仕雅居9号楼进车口一侧的楼下。2016年11月16日22时许,其从楼下经过的时候,车还在楼下。17日早上,其发现宾利车不见了。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发现车被芦阳偷走了。其刚买宾利车的时候,曾经将车借给李学跃开过1个周。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11.被告人李学跃供述,王某1的宾利车被李某4找人开走的那件事,事前李某4打过电话,问是否知道青岛有辆有纠纷的黑色宾利车,让其帮忙打听一下。其知道王某1有辆黑色宾利车,也听说这辆车有纠纷,是走私车。李某4让其带他看看这辆车。王某1丢车的当天,其给李某4打电话要到寿光处理宝马盗抢车的事。当天晚上19时许,李某4打电话说让2个人到青岛,让其带着他们看看宾利车。其给芦阳打电话,让他看看王某1的宾利车在什么地方,芦阳回电话说车在王某1楼下。其开车拉着王慧彬,在让芦阳指了宾利车的位置。之后,李某4安排的男子给其打电话,其让王慧彬接了他们。后其4人到王某1放车的地方。王慧彬和2名男子进入小区,其在门口等着。过了20多分钟,这2个人把车开了出来。其和王慧彬跟着他们一起到了潍坊。第2天,其和王慧彬开车接上李某4看了宾利车,然后其就离开了。
12.被告人王慧彬供述,2016年11月16日18时许,李学跃让其开他的黑色路某1车到火车站接2个从寿光来的人,还给了其明明的电话。其到火车站接了这2个人之后,将他们送到李学跃在锦绣年华小区的地下车库。李学跃给了他们每人1件带帽子的灰色马甲。过了一会,其就回家了。19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说晚上一起吃饭。后李学跃开着他的路某1车带其到恒星学院附近的饭店吃饭,明明他们没去。22时许,李学跃说他和朋友一起弄了辆走私车搞婚庆,他朋友老是用车,他想找个地方把车放放,不让他朋友知道。李学跃将其放在他家车库,他开车接回了明明他们。之后,李学跃让其开车拉着他和明明等3人,李学跃指路至的小区。李学跃隔着小区栏杆指着1辆宾利车,让明明把车开出来。其跟明明某2小区,给他指了指这辆宾利车。明明拿钥匙打开车门上车。当时李学跃和另外1个人在外面路某1车上等着。回到小区门口之后,其上了路某1车,路某1车上的那个人上了宾利车。李学跃开车在前面,明明开宾利车在后面跟着,往寿光方向走。期间停车1次,李学跃和明明把宾利的前车牌摘下,因后面的车牌摘不下来,李学跃从路某1车上拿了个车牌,让其用双面胶粘在了后车牌上。到寿光之后,李学跃给李某4打电话。李某4到了之后,就让明明2个人走了。当日16时许,李学跃说这件事就其2个人知道,谁也不许说。
13.被告人芦阳供述,2017年1月份,王某1说他的宾利飞驰车被偷了。后来,其听逄智捷说李学跃开过这辆车,并私自配了1把车钥匙,他还跟逄智捷说过几天这辆车就是他的了。王某1丢车的前几天,李学跃开车带其去清江路,问王某1的车停在什么地方,其告诉他停在鸿仕雅居小区。李学跃问宾利车是不是也停在那里,其告诉他是。当时其以为李学跃要砸王某1的车。2017年8月份,李某4到青岛,其与他聊天的时候,他说欠李学跃20多万元。其问他原因,他说李学跃让他来青岛,给了他1辆宾利车的钥匙,让他找人把车开走,开走车之后,李学跃让他把车卖了。他把车卖了20多万元,但没给李学跃钱。其想到逄智捷说过李学跃配宾利车钥匙的事,断定李学跃让李某4偷的车就是王某1的宾利车。
14.被告人逄智超供述,其听李学跃说过,他偷配了王某1的宾利车的车钥匙,然后把车偷了。李学跃和王慧彬开车到寿光就是为了把宾利车交给李某4处理。
15.被告人逄智捷供述,2016年11月17日下午,其在潍坊寿光见到李学跃,李某4说他朋友洋洋打电话,王某1的宾利车被偷了。其知道李学跃事前偷配了这辆宾利车的车钥匙,他还说这辆车以后就是他的了,所以猜测可能是李学跃偷的。其看了看李学跃,李学跃没说话,但眼睛对其做了个默认的表情。当时李学跃与王慧彬到潍坊,其明白肯定是他和王慧彬偷了车之后开到潍坊。
16.同案人李某4供述,2016年10月份,李学跃说有辆2008年的宾利飞驰,让其打听价格,并给其看了车钥匙,后其打听能卖20多万元。2016年11月16日上午,李学跃打电话说宾利抵押车快到期了,让其把车开到寿光。其安排黄某再找个人把车开回来。11月17日9时许,李学跃打电话让其去看宾利车,其跟着他和彬哥在黄某家楼下看到这辆没挂牌的宾利车。看车的时候,黄某私下跟其说,晚上去开车的时候,彬哥给了他1件带帽子的衣服穿上,鬼鬼祟祟的会不会有其他事,其怀疑这辆车可能是偷的或者抢的。其向某2跃要抵押合同,李学跃让先把车开回去,其将宾利车开到其家楼下。过了10多天,李学跃打电话让其把车卖了,其将车卖给了烟台的男子。后来,其陆续给了李学跃六七万元。其帮李学跃卖车时没考虑太多,因为关系不错,其纯粹是为了帮他忙。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李某4对被告人李学跃、王慧彬进行了辨认、确认。
第三部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跃因被害人姜某1等人不交“摊位费”,遂纠集薛某、马某2(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等人至青岛市市北区国美电器门前,对姜某1等人进行殴打。
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徐长伟、马静、姜靖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旭祥系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马某2头部外伤致右枕部颅骨骨折、头皮裂伤3处累计长度16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左手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于某4左上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李学跃不构成轻微伤。
3.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国美电器门前摆摊。2015年3月底的一天22时许,摆摊的喜子和2个朋友在摊位上聊天。瑶瑶开车到小吃摊,喜子问瑶瑶什么时候交钱,瑶瑶说了句话,然后用手打了喜子2巴掌。卖生蚝的男子吆喝瑶瑶欺负人,用拳打在瑶瑶的脸上。喜子和他朋友一起对瑶瑶拳打脚踢。喜子用刀背拍了瑶瑶肩膀几下,骂瑶瑶欺负人;卖生蚝的男子拿着方钢打了瑶瑶腿部几下;喜子的朋友拿钢管打了瑶瑶腿部几下。瑶瑶开车离开。22时30分许,瑶瑶带着三四个小男孩向喜子的摊位走,瑶瑶吆喝着“开始吧,开始吧”。距离喜子摊位两三米的时候,喜子、卖生蚝的男子、喜子的2个朋友从摊位上冲出来,手里都拿着工具。这4个人冲到瑶瑶等人身边,用手中的工具朝瑶瑶等人打。其看到有个小孩脸上全是血。瑶瑶在地上躺着,喜子等人把瑶瑶架到车上,开车离开。之后,其再没见过喜子、卖生蚝的男子和喜子的2个朋友。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孙某2对李学跃、姜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开始,其在国美电器门前摆摊卖小吃。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瑶瑶带着三四名男子来到夜市,向在这个地方摆摊的摊主收费。有个卖烤冷面的摊主叫喜子,他明确跟瑶瑶说不交摊位费,还有“卖生蚝的男子”、“小丸子”、“炸串串”、“鸡蛋灌饼”,这几个摊主和喜子关系不错,也不想交费。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喜子的2个朋友(男,20多岁)在喜子的摊位上和喜子聊天。瑶瑶开车到小吃摊,看样子喝酒了。喜子和瑶瑶说了两句话就吵了起来,其比较害怕瑶瑶,急忙离开。第2天,其听说瑶瑶带着几个人过来揍喜子,后来被喜子等人打了。喜子等人当天晚上就跑了,“卖生蚝的男子”、“小丸子”、“炸串串”、“鸡蛋灌饼”等摊主再也没出现过。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1对李学跃、姜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
5.被害人姜某1陈述,2014年8月中旬,其到台东一路夜市摆摊卖烤冷面。其问过旁边的摊主,马路牙子上卖衣服的那排摊位需要交费,由姜靖收齐之后交给瑶瑶。马路牙子下面的摊位是瑶瑶被抓之后自发形成的,不交费。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有名男子坐在摊位上摆手让其过去,旁边的人说他是瑶瑶。瑶瑶态度很横,很牛的那个样问“你就叫喜子?”、“你知不知道我是谁?”其说知道他是瑶瑶,他就让其回去了。过了两三天,瑶瑶说这是他的地方,要在这摆摊就得交钱。又过了两三天,瑶瑶让其每月交1500元,并让其告诉摆摊的小伟和阿某。其他摊主因害怕瑶瑶,都同意交钱。其和小伟、阿某决定不交钱。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瑶瑶让其到停车场的亭子去找他,他说要把台东一路夜市的小吃摊控制起来,弄得有秩序,小吃摊都要向他交钱。其不同意,瑶瑶脸色很难看。过了两三天的晚上10时许,瑶瑶带着2个人到其摊位前面问什么时候交钱,其不想交,瑶瑶就开始辱骂,其也骂他。瑶瑶用胸撞其胸部,用额头顶其额头,然后转身走了。过了10多分钟,瑶瑶开车回来,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瑶瑶指着其和小伟、阿某说“就他们”,那些人就冲过来打架。其顺手抄起1把折叠椅朝对方抡,对方的人也捡起马扎抡,后来人都打散了。其看见瑶瑶被小伟打倒在地,其他人都跑了。其中1名男子看到瑶瑶被打倒,跑了之后又折回来,其顺手拿起做冷面的铲刀朝那名男子头部砍了两三刀,那名男子用左手挡的时候,其砍了他左手1刀。当晚瑶瑶打电话说他的小兄弟被打伤了,问怎么办。其害怕瑶瑶找人报复,第2天就去城阳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姜某1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并对打仗地点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李学跃供述,2015年2月份,其在台东菜市二路喝酒喝多了,与喜子发生了口角,其被打了。其开车回利津路,遇到朋友于某4,他问其怎么回事,其告诉他被人打了。于某4叫了2个人,与其一起开车到菜市二路找喜子。其下车后,喜子和旁边摆摊的人拿着刀和棍子过来,其被追着跑,跑的过程中被他们打伤。
7.同案人马某2供述,2015年2月底,其到与昌某路路口附近的停车场上班。2015年3月中旬,瑶瑶经常到停车场停车。其收停车费的时候认识了薛某和亮亮,他俩也收停车费。亮亮跟瑶瑶比较熟悉,他说过瑶瑶是混社会的,在台东那边的夜市收摊位费,挺出名的。其用手机上网搜过“瑶瑶”,显示的信息都是他在台东夜市收保护费,还说他是恶霸之类的。2015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其在昌某路的停车亭,瑶瑶和1名男子坐在停车亭前,瑶瑶叫他“喜子”。2015年3月24日晚20时许,瑶瑶开车到停车亭,看到其和薛某,让其2人上车,他说有事。当时车上还有亮亮及另外1名男子。瑶瑶开车到了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的烧烤摊,下车后跟喜子骂起来。喜子和他旁边约10名男子从小吃车下面抄家伙,有拿刀的,有拿棍的,朝其几人冲过来。其后脑勺被砍了1刀,接着被踹倒在地。其身边围了3个人,其中喜子拿着刀砍其头部4刀,其用左手挡的时候手也被砍了1刀;另外2个人手里拿着铁棍,打其后背和腿10多棍。后其到医院治疗,花了约2万元,都是瑶瑶出的。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马某2对被告人李学跃进行了辨认、确认。
8.同案人薛某供述,2015年3月24日晚上9时许,朋友瑶瑶说有人找事,让其和马某2、亮亮去看看。其和马某2、亮亮、瑶瑶、李某16开车到台东一路国美斜对面的麦当劳快餐店附近。下车后,其听见有人喊“喜子”,有几个人从烤冷面摊上抽出刀和棍子冲上来砍,喜子拿着1把长刀朝其砍,砍在其肩膀上。后其跑开。
9.同案人于某4供述,其和李学跃是朋友。李学跃自称瑶瑶,像个小混混,他说如果在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附近夜市上有什么事,找他摆平。2015年3月25日22时许,其和马某2、薛某在停车场收费,李学跃说有人在台东一路找事,让其帮他去办事,其明白过去给他站站场子、充充门面。李学跃开车到台东一路和菜市二路路口小吃摊附近。距离摊位两三米远的时候,从摊位内冲出来五六名男子,他们拿着铁棍、刀。有名约20岁的男子用砍刀朝其头面部砍,其抬起左胳膊挡,左胳膊肘被砍了1刀。摊位冲出来的其他男子也用刀和棍子打李学跃、马某2、薛某。后其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徐长伟、马静、姜靖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旭祥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主动投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李学跃青岛银行信用卡1张、银色金属戒指1枚;在李学跃等人处扣押手机16部。
3.称重笔录证实,在被告人李学跃处查获的晶体,净重1.51克。
4.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在李学跃处查获的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在李学跃地下车库查获的2支枪支,送至青岛技术处鉴定,经检测,2支枪零件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学跃、逄智捷等人于2016年4月6日11时许,在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15楼青岛新迈特五矿外贸有限公司,以站场的方式寻衅滋事,李学跃被行政拘留7日,逄智捷被行政拘留5日。
7.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12月,李学跃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芦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逄智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王慧彬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马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
8.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李学跃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1.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013年起,李学跃、逄智超、姜靖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在青岛市市北区夜市违法收取“摊位费”,后李学跃、逄智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李学跃刑满释放后,通过逄智超结识逄智捷,三人结拜为“干兄弟”。后李学跃陆续结识芦阳、崔娇娇、朱川川、王慧彬、马静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李学跃为组织、领导者,以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内部,李学跃是组织、领导者,遇到事情由李学跃出面摆平;芦阳、朱川川带领张宇峰等人经营抵押车业务;逄智超、逄智捷跟随李学跃站场、打仗等;崔娇娇负责管理财务、发放工资;陈正阳负责管理“夜亭”足疗店;姜靖负责在台东一路夜市出租摊位、收取“摊位费”;王慧彬、张旭祥、马静、徐长伟等人根据李学跃等人的安排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钉钉”软件等方式管理组织成员,组织成员都要服从李学跃的安排。芦阳、朱川川、崔娇娇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如果违背李学跃的意思,他能把人往死里整,而且还拿别人的家人威胁。
2.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被害人张某1、周某1、霍某等的陈述均证实,该组织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讨要所谓的“债务”为幌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倒卖抵押车、经营“夜亭”足疗店等,聚敛财富;通过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将组织财产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在绑架张某1案中,由组织出资赔偿被打人员付某1的经济损失;在萍乡路聚众斗殴案中,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在凯景广场寻衅滋事案中,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发放“站场费”等费用。为笼络组织成员,该组织向组织成员陈正阳、张宇峰等人发放工资。为方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逄智捷、陈正阳、徐长伟等人配备车辆,购买了电棍等作案工具。
3.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组织共实施10起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涉及绑架、抢劫、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7个罪名。该组织大肆实施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在公共区域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台东一路夜市强行收取“摊位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4.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犯罪组织盘踞青岛地区数年,长期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控制台东一路涉案夜市摊位,向多名摊主收取“摊位费”30余万元,当地摊主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压力,被迫交纳“摊位费”,致使当地群众安全感降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借讨要债务之名,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在向于某1讨要债务过程中,该组织非法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秩序,采用胁迫手段非法讨债;在为组织成员徐长伟讨要债务过程中,对他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该组织通过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综上,以李学跃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芦阳、朱川川、崔娇娇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芦阳、朱川川、崔娇娇以及逄智超、逄智捷等人的供述均能证实,芦阳、朱川川、崔娇娇与李学跃合伙经营抵押车公司,在公司中均占有股份,并有管理职能。芦阳、朱川川均多次参与李学跃组织的犯罪活动。芦阳负责管理公司,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为组织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朱川川积极参加李学跃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主动实施暴力行为,在组织犯罪中作用突出。崔娇娇是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账目及工资发放,并积极参加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犯罪,系李学跃犯罪组织的重要成员。该3被告人在李学跃犯罪组织中,均直接听命于李学跃,均系骨干成员。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徐长伟、马静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不是李学跃公司员工,不受李学跃领导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逄智超、逄智捷以及朱川川等人的供述均证实李学跃、逄智超、逄智捷结拜为“干兄弟”的事实。逄智超、逄智捷与李学跃结拜后,自愿接受李学跃的领导,在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李学跃组织充当打手,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起到关键作用,均系骨干成员。王慧彬、徐长伟、马静明知李学跃组织的特征,仍自愿加入组织,接受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了愿意接受李学跃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不是李学跃公司的员工,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只是公司普通雇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在李学跃组织开办的公司工作,长期跟随李学跃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应当知道李学跃组织是以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该3被告人客观上自愿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姜靖及其辩护人所提姜靖主观上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姜靖自2010年前后开始在台东一路夜市附近摆摊。2013年开始,李学跃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台东一路夜市附近强行收取“摊位费”,上述事实有涉案摊主的陈述证实,与姜靖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姜靖明知李学跃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仍自愿接受李学跃的领导,帮助李学跃对外出租摊位、收取“摊位费”,为李学跃组织在台东一路附近控制夜市摊位起到重要作用。姜靖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绑架罪
(一)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绑架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1.芦阳、崔娇娇从付某1处购买了涉案宝马车,后该宝马车被登记为盗抢骗车辆。李学跃等人为退车款到寿光找到付某1等人,并将付某1打伤。芦阳、崔娇娇系与付某1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付某1系从张某1处购买了涉案宝马车,但张某1与芦阳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2.逄智超、逄智捷、王慧彬的供述均证实李学跃等人到寿光之后,李学跃要让对方赔偿车款,并多赔偿损失。能够认定李学跃等人除了退车款之外,主观上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3.芦阳、逄智超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张某1不愿意到青岛,被李学跃等人强行带至青岛,与张某1的陈述相印证。能够认定李学跃等人强行将张某1带至青岛。4.张某1被带至青岛之后,李学跃等人分别对张某1采取捆绑、电击、殴打、辱骂等行为,向某1武及其亲属索要财物,并且在张某1亲属支付车款之后,李学跃等人仍继续索要非法钱款。该事实有李学跃、崔娇娇等人的供述证实,与张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李学跃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向他人勒索财物的事实。5.在张某1的亲属拒绝再付款的情况下,李学跃等人继续将张某1带至“夜亭”足疗店拘禁,并以将网上逃犯张某1送至派出所相要挟,逼迫张某1亲属付款。该事实有陈正阳、马静等人的供述证实,与张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李学跃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持张某1,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芦阳、逄智捷、朱川川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未参与索要11万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11月18日20时许,张某1的亲属将涉案车款汇至李学跃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之后,李学跃安排崔娇娇向某1武继续索要11万元。因张某1亲属未付款,李学跃安排芦阳、逄智捷、朱川川等人将张某1带至“夜亭”足疗店继续拘禁。上述事实,芦阳、马静、崔娇娇等人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被告人明知张某1亲属支付车款之后,仍然拘禁张某1,主观上存在继续索要财物的故意。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芦阳、逄智捷、王慧彬、陈正阳、马静所提未参与殴打张某1的辩解意见。
经查,芦阳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认了电击张某1的事实,且有逄智超、朱川川、王慧彬、马静等人的供述佐证;朱川川、王慧彬的供述证实了逄智捷殴打张某1的事实;王慧彬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认了殴打张某1的事实,且有逄智捷、朱川川、陈正阳的供述佐证;王慧彬、马静的供述证实了陈正阳电击张某1的事实;马静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认了殴打张某1的事实,且有芦阳的供述佐证。以上事实,另有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能够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殴打、电击张某1的事实。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逄智捷及其辩护人所提逄智捷未索要张某1的身份证和手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朱川川、陈正阳的供述均证实,在将张某1带至青岛市期间,逄智捷中途上车,并索要了张某1的手机和身份证,与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逄智捷扣留张某1手机和身份证的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逄智捷所提其系安排马静陪同张某1的辩解意见。
经查,逄智捷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李学跃让其找人看管张某1;朱川川、马静的供述均证实逄智捷安排马静看管张某1的事实;上述证据与张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结合逄智捷伙同李学跃等人将张某1强行带至青岛,途中逄智捷扣留张某1的手机和身份证的事实,足以认定逄智捷安排马静看管张某1,而非其辩解的陪同。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崔娇娇及其辩护人所提崔娇娇对殴打张某1的事情不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朱川川、王慧彬、陈正阳等人的供述均证实李学跃等人殴打、电击张某1的时候,崔娇娇在现场,与张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崔娇娇明知李学跃等人殴打张某1的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被告人崔娇娇的辩护人所提崔娇娇主观上认为涉案11万元属于与车辆有关的债务范围的辩护意见。
经查,1.涉案宝马320车系芦阳、崔娇娇自付某1处购买,崔娇娇作为经办人,明确知道宝马车的购买价格,并明知宝马车的出卖人是付某1。2.李学跃等人将张某1带至青岛之后,对张某1实施了殴打等暴力威胁行为,崔娇娇对李学跃等人殴打张某1系主观明知。3.崔娇娇明知张某1的亲属向某2跃等人转账14万余元。4.在张某1亲属付款14万元之后,崔娇娇仍根据李学跃的安排,向某1武索要11万元。通过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崔娇娇主观上存在向某1武非法索要财物的犯罪故意。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抢劫罪
(一)关于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及其辩护人所提芦阳与詹某1之间存在真实债权转让关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詹某1使用周某1的速腾轿车在芦阳处抵押借款3万元,为变更抵押人,詹某1、周某1等人到芦阳所在的曹县路茶楼。上述事实有詹某1、任某的证言,周某1的陈述证实,且有汽车质押合同等证据佐证。詹某1的证言证实,李学跃在殴打周某1期间,让其书写债权转让协议,其因害怕李学跃,才写了转让协议,其根本不想让李学跃帮忙要钱;任某的证言证实,詹某1是被李学跃逼迫写的债权转让协议,他不可能让李学跃帮忙要钱。詹某1、任某的证言与周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另外,公安机关提取的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上并未注明受让方。综合以上证据,能够证实李学跃等人与詹某1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芦阳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案中,芦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1.芦阳系詹某1抵押借款的经办人,其主观上明确知道詹某1与周某1之间的关系,亦明知周某1与李学跃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在李学跃等人殴打周某1过程中,芦阳亦对周某1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3.殴打周某1之后,芦阳按照李学跃的安排,与周某1签订了会所转让合同等。4.签订合同之后,芦阳跟随李学跃等人到鑫会所清店,并将涉案车辆销赃。以上事实,有芦阳、朱川川、崔娇娇等人的供述,证人詹某1、任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4的供述,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以及涉案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李学跃、芦阳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至于犯罪所得的分配问题,不影响本案抢劫罪的认定。故被告人芦阳应当对抢劫沃尔沃车及鑫会所的后果承担责任。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案中,房屋租金不能作为抢劫对象的辩护意见。
经查,芦阳、崔娇娇、逄智捷等人的供述证实,李学跃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占高某1经营的会所,赶走会所工作人员,并拆走会所内的监控,搬走会所内的家具等物品。李学跃等人抢占会所之后,客观上已经控制会所。涉案会所系高某1承租房屋经营,由于李学跃等人的行为,致使高某1丧失对会所的控制,无法继续经营会所,会所的房屋租金损失系犯罪行为给高某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认定为抢劫数额。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朱川川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案中,涉案车辆只是抵押,所有权并未转移的辩护意见。
经查,朱川川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周某1沃尔沃轿车等财产,之后芦阳将抢得的沃尔沃轿车销赃,周某1已丧失对沃尔沃轿车的控制。朱川川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实施完毕,系抢劫罪既遂。虽然涉案沃尔沃轿车系周某1租赁,且朱川川等人抢得车辆后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朱川川等人抢劫罪的认定。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逄智超、逄智捷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未参与抢劫周某1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芦阳、朱川川、崔娇娇等人的供述证实,在李学跃等人殴打周某1过程中,逄智超、逄智捷均对周某1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与周某1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殴打周某1之后,李学跃安排张某9等人到周某1家楼下开走涉案沃尔沃轿车,然后带领芦阳等人到鑫会所清店。崔娇娇、张宇峰的供述均证实,逄智超、逄智捷参与了到鑫会所清店。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逄智超、逄智捷参与抢劫周某1的事实,且上述被告人均系抢劫罪的共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后果承担责任。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崔娇娇的辩护人所提崔娇娇没有参与殴打和威胁周某1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的辩护意见。
经查,崔娇娇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案发时,其听见李学跃在房间里骂人;周某1从房间出来的时候,其看到他眼睛发直、走路摇晃;李学跃给其转让合同的时候,其知道肯定是违法的事,故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系主观明知。到鑫会所清店过程中,崔娇娇根据李学跃的安排,带头到会所赶走工作人员。上述事实有逄智捷、朱川川等人的供述佐证。能够认定崔娇娇明知李学跃等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仍积极参与的事实。崔娇娇系该起抢劫罪的共犯,虽然其在抢劫犯罪中未实施殴打行为,但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关于被告人李学跃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学跃未殴打何某1,其与何某1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芦阳供述了其伙同李学跃殴打何某1,并逼迫何某1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与何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借款合同、借据等书证佐证,能够证实李学跃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何某1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被告人逄智捷的辩护人所提逄智捷未参与抢劫卢某1的辩护意见。
经查,逄智捷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其和李学跃、徐长伟殴打过卢某1,卢某1被迫答应赔钱;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实,其事先给逄智捷转了5000元,让他帮忙在李学跃面前说说话,后来被逄智捷等人殴打,被迫签订借款合同;另有徐长伟、芦阳等人的供述佐证。能够认定逄智捷参与抢劫卢某1的事实。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九)关于被告人李学跃、芦阳、徐长伟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学跃与卢某1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李学跃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被李学跃等人殴打之后,其被迫同意赔偿李学跃等人5万元;徐长伟供述,卢某1承认欠李学跃2500元,但其不知道是否还清,李学跃将卢某1关在车库里就是想敲他点钱;逄智捷供述,李学跃等人殴打卢某1之后,卢某1被迫同意赔钱;另有卢某1的报案记录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学跃等人抢劫卢某1的犯罪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非法拘禁罪
关于被告人逄智超及其辩护人所提逄智超未电击卢某1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逄智捷、徐长伟等人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李学跃伙同逄智超、逄智捷、徐长伟将卢某1带至崂山区维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后由逄智超、徐长伟在传达室看管卢某1。徐长伟的供述证实,在传达室看管卢某1期间,逄智超使用电棍电击卢某1,直至电棍没电。徐长伟的供述与卢某1的陈述一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逄智超拘禁并电击卢某1的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聚众斗殴罪
(一)关于被告人李学跃、逄智超、王慧彬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罪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王慧彬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当时是去“收拾”王某1,与逄智超、逄智捷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有芦阳、徐长伟的供述,王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能够证实李学跃组织、指挥逄智超、王慧彬等人聚众斗殴的事实。李学跃系本次犯罪的犯意发起者,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指挥者,虽然案发时其未直接参与斗殴,但不影响李学跃聚众斗殴罪共犯的认定。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逄智超的辩护人所提逄智超没有聚众斗殴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逄智超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认了李学跃等人欲殴打王某1的事实,且有被告人逄智捷、王慧彬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逄智超等人在萍乡路附近斗殴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足以证实逄智超明知李学跃组织多人斗殴,仍积极参与的事实,其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逄智捷、马静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被告人系自卫的辩护意见。
经查,逄智捷、马静等人在李学跃的组织下,积极参与斗殴,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斗殴行为。上述被告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非出于保护合法权益,依法不应认定为自卫。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芦阳及其辩护人所提芦阳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李学跃、芦阳等人的供述均证实,李学跃与瞿某发生矛盾,约在“见面”,后李学跃、芦阳等人在营口路附近集合,并向参与人分发刀、棍、催泪瓦斯、口罩等斗殴工具,后李学跃、芦阳带人至,与瞿某斗殴。上述事实,另有朱川川、张旭祥、李鑫等人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证人瞿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之前,芦阳打电话让其到现场。通过以上事实证据可以认定,芦阳作为李学跃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明知李学跃组织与他人斗殴,仍积极参与,而非其辩解的为双方“调停”,且芦阳在客观上亦未实施为双方“调停”的行为。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李学跃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学跃不是第2起聚众斗殴的发起者,对斗殴后果不负主要责任等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案中,李学跃因“夜亭”足疗店与瞿某产生矛盾,并带人与瞿某斗殴,系聚众斗殴犯罪的犯意发起者;后李学跃组织、带领芦阳、朱川川、张旭祥等人至现场斗殴,向参与斗殴人员提供斗殴工具,系聚众斗殴犯罪的组织者;因李学跃等人的斗殴行为,造成李某9等人受伤、车辆受损,李学跃应对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上述事实,有李学跃、芦阳、朱川川、张旭祥、李鑫等人的供述证实,且有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张旭祥的辩护人所提张旭祥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张旭祥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案发时,其根据李学跃的安排打开汽车后备箱,看到里面有木棍、口罩、砍刀等,其将口罩拿到驾驶室,有的人拿口罩,有的人拿砍刀等工具;到现场之后,其拿着木棍从车上下来,双方就打了起来。张旭祥的供述与芦阳、朱川川等人的供述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张旭祥明知李学跃组织多人斗殴,仍根据李学跃的安排积极参与分发斗殴工具,并参与斗殴的事实,其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被告人李学跃、赖冰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学跃未指使赖冰等人殴打赵某1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李学跃与赵某1因故产生矛盾,李学跃对赵某1不满,张旭祥、赖冰见状,先后殴打赵某1,期间李学跃也殴打赵某1。上述事实,有张旭祥、赖冰的供述,赵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李学跃、张旭祥、赖冰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共同参与殴打赵某1,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事先有共谋,但各被告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了共同殴打他人的故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均应对打伤赵某1的后果承担责任。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李学跃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学跃系中房物业公司员工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李学跃未在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不是公司员工;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曾安排李学跃在八大峡市场工作,但他没在市场干过;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其系中房物业公司在凯景广场的保安主管,李学跃不是凯景广场物业的工作人员;证人李某10的证言证实,其系中房物业公司凯景广场物业的负责人,其之前没见过李学跃,公司员工有正式劳动合同。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李学跃并非中房物业公司的员工。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张旭祥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旭祥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张旭祥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其根据李学跃的安排,将万某物业公司人员带出去,其看到很多人过来,李学跃被打倒在地。张旭祥的供述与逄智捷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张旭祥参与该起寻衅滋事的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李学跃所提未殴打姜某1的辩解意见。
经查,李学跃在台东一路附近收“摊位费”时,因姜某1拒绝交纳“摊位费”,李学跃纠集马某2等人至台东一路国美电器门前殴打姜某1,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2、李某1等的证言,同案人马某2等的供述证实,与姜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学跃伙同他人殴打姜某1的事实。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敲诈勒索罪
(一)关于被告人李学跃、姜靖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摊位属于合法摊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显示,李学跃经营的涉案摊位,不属于政府批准的合法摊位范围;证人杨某3、徐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李学跃经营的涉案摊位不属于政府批准的摊位范围,且自2014年6月份之后,南山市场管理所未与李学跃签订过摊位租赁合同;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南山所的交费发票显示,自2014年6月份之后,李学跃等人未向南山市场管理所交纳过摊位使用费。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摊位不是政府批准的合法摊位,李学跃未取得涉案摊位的合法使用权。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李学跃的辩护人所提李学跃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收取摊位费的辩护意见。
经查,李某1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涉案摊位由李学跃控制,知道李学跃报复不交摊位费的人,得罪他就没法在夜市继续摆摊。姜某1等人因不交摊位费被李学跃等人使用暴力手段赶出涉案夜市。另外,李学跃曾因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在台东一路附近收取摊位费被判处过刑罚。通过以上事实,能够认定李学跃以暴力、威胁手段收取摊位费的事实。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姜靖及其辩护人所提姜靖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自2010年开始,姜靖在台东一路与菜市二路附近摆摊,起初摆摊不需要交纳摊位费。2013年开始,李学跃到附近收取摊位费。期间,李学跃与在附近摆摊的摊主发生过冲突,因违法收取摊位费被判处过刑罚等。姜靖对李学跃的违法犯罪行为系主观明知。姜靖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李学跃看上去像个“小哥”,跟黑社会似的,其感觉认识他挺好,摆摊的时候不会被人欺负。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霍某等的陈述证实,与姜靖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姜靖明知李学跃违法收取摊位费,仍积极帮助收取,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姜靖的辩护人所提姜靖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
经查,李学跃伙同姜靖、张某9等人在台东一路附近违法收取摊位费,姜靖、张某9均帮助李学跃收取过摊位费,姜靖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当以其参与收取的数额计算。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姜靖收取孙某2的摊位费的认定。经查,虽然孙某2租赁的摊位取得了地铁征迁补偿,但李学跃不是该摊位的使用权人,不享有该摊位的任何合法权益,即便该摊位属于合法摊位,李学跃也无权收取该摊位的使用费。姜靖帮助李学跃收取的该部分摊位费,应当计算为敲诈勒索的数额。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八、盗窃罪
(一)关于被告人李学跃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学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王慧彬的供述证实了李学跃开走宾利车的事实经过;证人黄某等的证言、同案人李某4的供述证实了李学跃交给黄某涉案宾利车的钥匙及带帽子的马甲,让黄某开走宾利车的事实,以及李学跃安排李某4销赃的事实;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宾利车被盗的事实;另有芦阳、逄智捷等人的供述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李学跃盗窃王某1宾利车的事实。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李学跃的辩护人所提涉案宾利车没有有效价值认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害人王某1陈述其宾利车的购买价是38.5万元,与证人于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涉案宾利车的买卖协议等书证佐证,能够证实涉案宾利车的价值。在涉案车辆无行车证等,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认定的情况下,李学跃的行为给王某1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即涉案宾利车的购买价格38.5万元。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九、量刑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李学跃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案,李学跃不是本次事件的发起者,不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次聚众斗殴犯罪中,李学跃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且系犯罪组织的领导者,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主要责任。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芦阳的辩护人提出,芦阳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芦阳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李学跃盗窃宾利车的线索,但芦阳所提线索不明确,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无实质进展,该线索对于侦破李学跃盗窃案未起到实际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为立功。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抢劫案中,被告人芦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次抢劫犯罪中,芦阳积极参与殴打何某1,强迫何某1签订借款合同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芦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芦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翻供,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芦阳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抢劫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逄智超的辩护人提出,在起诉书指控的绑架案中,逄智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次共同犯罪中,逄智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在寿光参与殴打付某1,为索要钱款使用电棍电击张某1,为逼迫张某1付款将其押至派出所门口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逄智捷的辩护人提出,在起诉书指控的绑架案、聚众斗殴案、抢劫卢某1案中,逄智捷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绑架案中,逄智捷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强行将张某1带至青岛,安排马静看管张某1,为勒索财物殴打张某1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抢劫卢某1案中,逄智捷积极参与殴打卢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案件中,逄智捷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朱川川的辩护人提出,朱川川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绑架共同犯罪中,朱川川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强行将张某1带至青岛,为索要钱款殴打张某1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朱川川积极参与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针对上述犯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川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朱川川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朱川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朱川川对参与绑架、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该部分犯罪,朱川川不构成坦白。针对上述犯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朱川川供认了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针对该部分犯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朱川川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崔娇娇的辩护人提出,在绑架案和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案中,崔娇娇系从犯;崔娇娇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七)关于被告人王慧彬的辩护人提出,在绑架案中,张某1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芦阳等人系从付某1处购买了涉案宝马车,与张某1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涉案宝马车被登记为盗抢骗车辆之后,芦阳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李学跃、芦阳等人绑架张某1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非解决民事纠纷。综上,张某1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在绑架案中,被告人王慧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王慧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次犯罪中,王慧彬积极参与李学跃组织的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被告人张宇峰的辩护人提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案中,张宇峰系从犯;张宇峰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张宇峰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宇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九)关于被告人陈正阳的辩护人提出,在绑架案中,陈正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陈正阳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正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关于被告人张旭祥的辩护人提出,张旭祥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张旭祥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张旭祥仅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和第1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该2起犯罪,张旭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针对上述犯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旭祥当庭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该起犯罪,张旭祥不成立自首。针对该起犯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张旭祥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十一)关于被告人徐长伟的辩护人提出,徐长伟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徐长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徐长伟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十二)关于被告人马静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马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绑架共同犯罪中,马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针对上述犯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马静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针对该起犯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三)关于被告人姜靖的辩护人提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姜靖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姜靖积极帮助李学跃收取“摊位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姜靖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十四)关于被告人赖冰的辩护人提出,赖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十五)关于被告人李鑫的辩护人提出,李鑫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鑫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李鑫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十六)关于被告人焦文彬的辩护人提出,焦文彬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其所提被告人焦文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焦文彬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跃组织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并具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李学跃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其聚众斗殴,并在其中一起聚众斗殴中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跃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抢劫何某1案中,系犯罪未遂;在抢劫卢某1案中,系部分犯罪未遂,该部分犯罪,对被告人李学跃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芦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其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抢劫何某1案中,系犯罪未遂;在抢劫卢某1案中,系部分犯罪未遂,该部分犯罪,对被告人芦阳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芦阳如实供述抢劫何某1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逄智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其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以暴力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智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其参加的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逄智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抢劫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逄智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逄智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其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周某1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逄智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该部分犯罪,应从轻处罚。在抢劫卢某1案中,系部分犯罪未遂,该部分犯罪,对被告人逄智捷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逄智捷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川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其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参加的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川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抢劫罪,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川川到案后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娇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参加的绑架、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娇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绑架罪、抢劫罪,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慧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慧彬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慧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绑架罪,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宇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参加的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宇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抢劫罪,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正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正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绑架罪,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旭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旭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及殴打赵某1的犯罪事实,该部分犯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长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其参加的抢劫犯罪中,系部分犯罪未遂,对其所犯抢劫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其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绑架罪,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冰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赖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鑫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文彬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文彬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王慧彬、张宇峰、陈正阳、张旭祥、徐长伟、马静、姜靖均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抢劫周某1、何某1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芦阳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抢劫卢某1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芦阳、逄智捷、徐长伟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芦阳、朱川川、张旭祥、李鑫、焦文彬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凯景广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逄智捷、朱川川、张旭祥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靖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更138号对被告人赖冰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李学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42年11月23日止。)
被告人芦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38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逄智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6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逄智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3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川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3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崔娇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31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慧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宇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正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旭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长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姜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赖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被告人李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被告人焦文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超、逄智捷、朱川川、崔娇娇、张宇峰退赔被害人高某1人民币88889元;责令被告人李学跃、芦阳、逄智捷、徐长伟退赔被害人卢某1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学跃、姜靖退赔被害人霍某人民币38950元、尚某人民币54100元、韩某1人民币7500元、刘某1人民币6000元、孙某1人民币1650元、明某1人民币2130元、赵某2人民币3300元、陈某1人民币1550元、李某1人民币24000元、韩某2人民币36000元、崔某人民币1950元、刘某2人民币5850元、孙某2人民币83600元、徐某1人民币12600元、吴某1人民币13000元、刘某3人民币7500元、白某人民币6700元;责令被告人李学跃退赔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15000元、赵某2人民币9900元、陈某1人民币1550元、李某1人民币1500元、崔某人民币3450元。
四、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调取的卫衣1件、运动裤1条,扣押的鲁B×××××沃尔沃车1辆,发还被害人周某1,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五、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扣押的紫砂缸1个、紫砂花瓶2个、黑茶茶饼1包,发还被害人何某1。
六、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扣押的宾利车1辆,发还被害人王某1,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七、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冻结的青岛际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0×××38)内的存款人民币5177.69元,依法予以没收。
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冻结的高凯工商银行账户(62×××63)内的存款人民币55346.26元,扣押的川A×××××宝马车1辆、鲁B×××××速腾车1辆、鲁B×××××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鲁Q×××××路虎越野车1辆、鲁B×××××雅阁轿车1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九、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被告人李学跃处扣押的溜冰壶1个、刀具2把、伸缩棍1根、单管枪(带支架)1把、单管枪(塑料质)1把、圆珠4袋、电棍1个,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在案其他物品,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巍
审 判 员 王 佳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娟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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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