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特96号
申请人:王青,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王青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段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青称,其母段美珍,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青岛第二棉纺织厂退休员工,身份证号码。现住崂山区锦云村养老院(崂山区九水东路608号)。王青称,母亲段美珍已被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重度痴呆。因申请人常年生活在深圳,无法及时照顾到被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申请人特申请法院指定王栋为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段美珍与其前夫王效良生育子女二人:王青、王栋。段美珍与王效良约1988年、1989年左右离婚。段美珍于1996年11月8日与赵清华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段美珍父母均已去世。
申请人王青称,被申请人段美珍患有老年痴呆症多年,××。段美珍现在住在养老院,大部分时间不认识人,生活不能自理。王青当庭表示其愿意由王栋担任段美珍的财产代管人。王栋当庭表示其同意担任段美珍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段美珍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段美珍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据卷宗及综合调查材料,段美珍年轻时身体××大约从2010年左右陆续出现一些问题,2011年左右去山大医院诊断过,属于“阿尔兹海默症”前期症状。2015年老伴去世,受到刺激较大,出现暴躁、妄想等症状,睡眠时间少,经常发火,反复把自己的包拿出来,将物品不断的拿出来、放进去。2017年去七医看病,诊断“痴呆状态”吃药治疗。现在时而清醒,时而不清醒,对人也不大认识,大小便不能自主控制,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2月20日颅脑MR平扫,印象:符合脑软化灶表现(左侧放射冠区);符合双侧幕上脑白质血管性脱髓鞘或多发缺血灶表现;符合老年性脑改变。据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复印件记载:就诊时间:2017年10月27日,主诉:好忘事,疑心约6年。初步诊断:痴呆状态。精神检查:老年女性,端坐于养老院的床上,意识清,定向力差,接触可,问话能答,有时答非所问,思维贫乏,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智能下降,情感幼稚、欣快,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综上所述,根据病史、临床特点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段美珍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F00“××性痴呆”的诊断。目前受××影响,导致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鉴定小组认为被鉴定人段美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8]青精鉴字第2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段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栋作为段美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