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堃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0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85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堃,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9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刘堃饮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福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市北区敦化路路口北侧时,因操作不当,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左前侧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中央隔离护栏受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刘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经认定,刘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刘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堃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堃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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