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06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82刑初1176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刑初117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单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8]35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单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单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娜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