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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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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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刑检刑诉[2018]319号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16时3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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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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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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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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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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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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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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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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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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