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士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07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2刑初51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51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谷士永,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暂住本市崂山区张村社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宋集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551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谷士永于2017年12月10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沿本市玉龙路东向西行驶至张村河南桥时,发现交警设卡查车,遂加速冲过设卡点后又驾车驶回设卡处,二次闯卡,后沿金龙路西向东驶离时被巡逻车辆逼停,被告人拒不下车,后被民警打碎窗强制带离。被告人谷士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2月11日主动到案。经检验,谷士永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谷士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士永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谷士永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谷士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同 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群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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