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亚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卢清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1139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1391号
原告:青岛亚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郭家河岩村。
法定代表人:冯学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殿英,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朝阳山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张培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清秀,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卢清国,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亚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卢清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23625元。2、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给被告一加工压延帘子线,由被告一的职工卢清国经手办理相应手续并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已经支付部分加工费,现被告一尚欠原告加工费23625元未付。被告一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只好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款,但具体被告付了多少,被告需回去查查。
被告二辩称,被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卢清国代表被告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111张,累计欠款37625元,后被告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付款14000元,尚欠23625元未支付。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卢清国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被告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欠原告款项23625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能举证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宏运来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亚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3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 判 长  熊 敏
审 判 员  张成镇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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