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祥与薛进学、青岛庚禄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民初1589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11民初15897号
原告:于全祥,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进学,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庚禄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烟台路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98404A。
法定代表人:薛进学。
原告于全祥与被告薛进学、青岛庚禄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禄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全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进学、庚禄通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全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薛进学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6日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通过儿媳薛某以网银转账向被告薛进学银行账户转账交付,借款数额共计11680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薛进学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和数额,被告庚禄通公司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薛进学、庚禄通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全祥通过儿媳妇薛某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9月14日、2015年8月30日、9月6日以网银转账形式向被告薛进学账户转账支付16笔款项,共计11680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薛进学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168000元。在借条借款人落款处,由被告薛进学签名,在担保人落款处盖有被告庚禄通公司印章。
证人薛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被告薛进学的转账系原告于全祥向被告薛进学交付借款,并称原告于全祥系其公公,被告薛进学同原告于全祥是连襟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于全祥通过儿媳薛某向被告薛进学转账交付借款1168000元,被告薛进学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及数额进行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确已发生。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庚禄通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未明确保证的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薛进学、庚禄通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进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全祥借款1168000元。
二、被告青岛庚禄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12元,由被告薛进学负担,被告青岛庚禄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加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
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雅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