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4-1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刑初31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1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1998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6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爱军、唐永俊,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爱军、康永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男,62岁)及其他五十余人从河南至黄岛区温德姆酒店参与明月集团举行的项目启动大会,并于当晚在酒店聚餐饮酒。当晚21时30分许,该一行人至青岛海洋之星酒店登记住宿,在海洋之星酒店一楼大厅吧台处,王某与李某因登记顺序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将李某拖拽至大厅沙发附近,并将李某摁倒在地,后二人被他人拉开。李某欲乘电梯上楼之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王某又挣脱他人阻拦,冲到电梯口处对李某进行掌掴、脚踹,后王某被人拉开。李某返回自己居住的408房间不久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11日,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情绪激动、劳累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的辩解意见是自己是自首的,案发当晚到派出所讲明事情因自己而起,后在宾馆等候处理,如实供述。
辩护人李爱军、唐永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一直房间等候,其行为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情形,系自首。2、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及结果有较大的过错。3、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事后积极赔偿,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情节较轻,综合本案其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及其他五十余人从河南至黄岛区温德姆酒店参与明月集团举行的项目启动大会,并于当晚在酒店聚餐饮酒。当晚21时30分许,该一行人至青岛海洋之星酒店登记住宿,在海洋之星酒店一楼大厅吧台处,王某与李某因登记顺序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将李某拖拽至大厅沙发附近,并将李某摁倒在地,后二人被他人拉开。李某欲乘电梯上楼之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王某冲到电梯口处对李某进行掌掴,并脚踹李某腿部一下,后王某被人拉开。李某返回自己居住的408房间,同屋的杨某证实李某说话意识动作都很清醒,到洗手间洗了洗自己的假牙和口里的残血,问同住的杨某有没有热水,又问吉老师(吉某)在哪个房间,杨某就到一楼大厅找吉某,李某走到4楼的走廊上,还说谢谢,杨某再进屋发现李某在地上躺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11日,经法医鉴定,死者无体表及内脏器均未明显外伤改变,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死,死者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已累及心脏、肾脏)、肝硬化等多种疾病,诸病中以冠心病病变较为严重,其中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狭窄III级,冠状动脉狭窄IV级并动脉炎,左旋支狭窄III级并动脉炎,另外还伴有左心室陈旧性心肌梗死。结合案情调查分析,死者李某符合情绪激动、劳累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王某同团成员报案,民警经过初查确定王某有重大嫌疑,后王某在其所住的青岛海洋之星宾馆内等候处理,后于2016年1月12日在宾馆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提供证人证言、李某家属承诺声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及河南团队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及当时团队一次性给予李某家属赔偿现金50000元,医院停尸费用、往郑州的运送费用及安葬费用均由王某等人承担,此次事情共计花费154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明月海藻,海洋生命科技公司与团队及王某本人的刑事与民事任何责任。
对本案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到案经过。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询件,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4)李某的病历证明被害人的因病治疗情况。
(5)王某提供的雷德利、吉某、郭某1证言,李某家属承诺声明证实其及团队对被害人亲属已经进行了赔偿,李某家属作出李某死亡一事纯属个人问题的声明。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我是河南省郑州市白求恩健康俱乐部的会员,我们俱乐部的会员看好了黄岛区这边的明月海藻泥的系列产品,想过来加入营销网络。明月海藻这次搞启动大会,全国来了2000多人参加,我们郑州来了54个人,在雷德利、吉某的组织下,由我、邵某、郭敬文、崔福去、杨某五人协助,一起包了一辆大巴车,于2015年1月11日上午来到黄岛区后,直接去了明月海藻布置的温德姆酒店会场。下午开了一下午发布会,到了晚上温德姆酒店安排了聚餐,期间有饮酒,但是限量。晚上9点半至10点期间聚餐结束,之后我们到海洋之星旅馆住宿,来之前我们已经自行组合订好了房间,因为一个会员喝多了我作为协助人员把她背下大巴,到旅馆稍晚一些,一个会员过来找我说他被叫到名字两次了都让被害人李某给让过去了,想让我帮忙管管。李某还带了两个女性朋友过来,他自己办好入住手续,因那两个女性朋友还没有排到,李某就过来插队帮那两人找身份证。我过去劝李某不要插队,李某不听,因为都喝点酒,说话比较冲,所以争吵起来,我把他从吧台拽到大厅沙发附近,之后两人就撕扯起来,我想把他按在沙发上结果按在地上了。后来我们被人拉开。这时我们都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李某被人推进电梯,但他电梯门口骂我,我生气也冲过去,空手往他头部扇了几下,当时有人拉我们,拳头够不着,另外我还踢了他一下,好象踢在腿上。之后就被拉开了。在这过程中李某也在我身上拍了几下。这时李某也看着没有什么事,没有发现他有什么外伤或不良反应。他的假牙是他骂我时掉下来的,我还没有到他身边就掉的。后来吉某到我房间说李某摔倒了,我跟他到李某房间,我们开始一边掐李某的人中和虎口,一边打“120”,吉某说李某应该有心脏病,不能乱动,“120”来后说通知家属,抢救半小时左右就宣布死亡了。“110”来后问我们相关情况,当时小杨说李某回到房间站在走廊上,让小杨去找吉某,等小杨带吉某上楼之后就发现李某已经摔倒了。我事前不知道李某患有什么疾病。
3、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和李某分到一个房间,李某说他有点事,让我先上楼,我到房间大约五分钟,李某回到房间,手里拿着自己的假牙,额头上有汗水,说话意识动作都很清醒,他到洗手间洗了洗自己的假牙和口里的残血,问我有没有热水,又问吉老师(吉某)在哪个房间,我就到一楼大厅找吉老师,李某走到4楼的走廊上,还说谢谢,我找到吉某说李某找他有事就上楼了,进屋发现李某在地上躺着,我跑到一楼叫了吉老师和郭某1一起一楼,三人一起对李某掐了人中、虎口,李某就喘了一大口气,然后我们打“120”,给李某舌头下压速效救心丸,“120”来后抢救大约15分钟,让我们打“110”报警联系家属。
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当晚吃饭时李某、王某都酒了,我们住宿时李某早就安排好了,他的朋友还没有排到,李某不乐意了,跟服务人员嚷嚷,说他们是不是故意的,王某跟他说不要急,还不是李某负责什么的,李某就说他带的朋友他就应该负责。他俩说着就在我后面撕扯扭打起来,他俩从前台撕扯到宾馆大门口,我们赶紧把他们分开了,把李某拉到电梯里,让他先上电梯,他俩还在互相嚷嚷,李某从电梯出来,王某几次想过去被我们推回去了,后来没有拉住王某,王某冲到电梯口与李某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说的什么没有注意,他们扭打时被人拉开了。李某怎么上的楼没有注意。后来杨某说李某出事了,我和吉老师、杨某到了408房间,发现李新躺在门口,后来“120”来抢救也不行了,我们报警。我在公司开会的时候见过李某几次,不清楚他的身体状况,反正肚子大的吓人,一看就感觉有什么病,脾气也不好。
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跑出来外面的人都散了,王某挺生气的,我上前劝王某小声点,公共场合慢慢说。后来小杨跑来说李某出事了。我和李某就见过二三次,不熟就认识而已,他身体状况不怎么好,以前腿不好。
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李某邀请来参加年会的,晚上登记住宿时李某知道我身体不好很照顾我,我俩在吧台前等着,王某过来问李某在这干嘛,李某说这是我朋友身体不好,我在忙着登记房间,他俩再聊什么我没有注意,突然王某一把抓住李某衣服领子把李某甩到大厅接着两个人撕把起来,被人拉开,李某被好几个人扶到电梯里去,当时我还看见李某嘴角有血,李某骂了王某一句“真不是东西”,当时王某听到了,他又冲到电梯口,朝李某身上踢了一脚,王某接着被人拉走了。李某冲出电梯还想与王某理论,我没有跟出去。
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发现王某和李某撕扯到一起,到了门口了,赶紧把他们拉开,拉开后王某很生气,听他意思是李某骂他,王某冲到电梯口打李某,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见,我一直拽王某。王某与李某之前就认识,关系挺好的。
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与李某发生冲突的情况,并证实王某与李某之前就认识,没有什么矛盾。
证人王某、郭某2、万某的证言证实证实当时的情况。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是2013年检查出来脑梗塞、心脏病的,2014年、2015年都住过院,最近1次发病是2015年下半年,还抢救住院了。他平时都随身带着速效救心丸。李某临死前和人发生过争执,强烈要求组织年会的明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对死者进行赔偿,用法律来惩办打人凶手。
4、青岛海洋之星的监控录像、讯问视频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造成被害人因心脏病被诱发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李爱军、唐永俊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一直房间等候,其行为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情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及结果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情节较轻,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知道他人报案后在宾馆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经法医鉴定,死者无体表及内脏器均未明显外伤改变,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死,死者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已累及心脏、肾脏)、肝硬化等多种疾病,诸病中以冠心病病变较为严重,其中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狭窄III级,冠状动脉狭窄IV级并动脉炎,左旋支狭窄III级并动脉炎,另外还伴有左心室陈旧性心肌梗死。结合案情调查分析,死者李某符合情绪激动、劳累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可见被害人自身劳累、情绪激动、患有严重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口角发生一般性的互殴行为,没有明显的暴力,也没有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击打,被告人轻微暴力行为与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作用程度较轻,也不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本案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被告人轻微暴力行为作用程度较轻,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郑路川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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