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7-11-2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2刑更1956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刑更1956号
罪犯徐波,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1月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8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徐波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邢树森、刘豪,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煜、王涌波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徐波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徐波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鲁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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