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26484217-2。
负责人侯向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8676778-2。
法定代表人秦顺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小商品城,组织机构代码:78755181-7。
法定代表人潘立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肖玉堂,男,194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潘立华,女,194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秦顺吉,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臧永君,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秦卫吉,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玉堂、潘立华、秦顺吉、臧永君、秦卫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