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乐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商务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3-21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1民初96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967号
原告:青岛康乐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敏,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商务局,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乐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商务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康乐福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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