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福灝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04-0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行少初字第1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城行少初字第1号
原告薄福灝。
法定代理人薄文宾。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明,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住所地夏庄街道驻地
负责人徐方吉,系该所所长。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住所地城阳街道驻地
负责人蒙冰,系该所所长。
原告薄福灏诉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
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福灏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防
人民陪审员  魏玉琦
人民陪审员  戴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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