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城行少初字第1号
原告薄福灝。
法定代理人薄文宾。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明,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住所地夏庄街道驻地
负责人徐方吉,系该所所长。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住所地城阳街道驻地
负责人蒙冰,系该所所长。
原告薄福灏诉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
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福灏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防
人民陪审员 魏玉琦
人民陪审员 戴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