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10-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青刑执减字第183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830号
罪犯孙东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08)城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2012年1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五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孙东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东海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勇军
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
代理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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