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公帅:
本单位于2020年12月5日向你送达了《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702131009596756),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青岛市辖区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元,加处滞纳金50元,共计1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