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03刑初11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超,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10日2时04分许,被告人李超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镇宁桥辅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李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后被告人李超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超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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