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3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61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崂山区张家下庄村,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上江峪村。2013年10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681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15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崂山区深圳路与合肥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1月15日主动到案。经检验,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