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蔚山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山子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1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303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3030号
原告:青岛市蔚山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蕾,经理。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山子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蔚山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山康桥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山子西村村民委员会(山子西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的同期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利率的平均值6.33%计算的利息的1.5倍,共计489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收款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山子西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市蔚山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到田蕾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山子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青岛市蔚山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1775元,退回青岛市蔚山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尹世伯
人民陪审员  郑湘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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