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先、黄家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31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700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7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敏先,男,汉族,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宾阳县。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宏荣,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家先,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宾阳县。2014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5月5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6日止。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荣、尹燕燕,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令建,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宾阳县。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自威,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令星,男,汉族,1995年7月7日出生于广西省宾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宾阳县。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相野,曾用名赵星亮,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蓓,山东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相昊,男,汉族,1996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胜帅、李萍,山东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赵相野、赵相昊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敏先及其辩护人李瑞庆、被告人黄家先及其辩护人尹燕燕、被告人曾令建及其辩护人林自威、被告人曾令星及其辩护人韩磊、被告人赵相野及其辩护人高蓓、被告人赵相昊及其辩护人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Q网上冒充被害人邱某好友,以让邱某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式诈骗邱某人民币1361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骗钱款汇入王毅超尾号3023交通银行卡;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Q网上冒充被害张某甜的朋友,以张某甜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式诈张某甜6850元,被骗钱款汇入王毅超尾号3023交通银行卡;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Q网上冒充被害韩某凤学姐,以韩某凤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式诈韩某凤7850元,被骗钱款汇入王毅超尾号3023交通银行卡;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Q网上冒充被周某晓晴的好友,以让周晓睛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式周某晓晴34984元,被骗钱款汇入赵相昊尾号8182恒丰银行以及赵相昊尾号6546的广发银行卡;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黄家先通过QQ网上冒充孔某1孔祥毅的朋友孔某1孔祥毅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孔某1孔祥毅4000元,被骗钱款汇入韦农尾号4479的农业银行卡;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曾令星、曾令建合伙通过QQ网上冒杨某害人杨琛的哥杨某以让杨琛帮助购买机票的杨某诈骗杨琛6850元,被骗钱款汇入赵相昊尾号1332浦发银行卡。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并在诈骗犯罪实施成功后,使用挂失银行卡的方法将被害人汇入银行卡的钱取出自己使用。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星、曾令建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相昊、赵相野于2019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敏先对公诉机关周某诈骗周晓晴的事实有异议,辩称该笔犯罪并非该实施,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赵相野、赵相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敏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诈骗周晓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该无前科,系初犯;4、该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黄家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家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该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曾令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曾令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2、该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3、该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曾令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曾令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2、该无前科,系初犯;3、该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相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相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该无前科,系初犯,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相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相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该无前科、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该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Q邱某被害人邱彤邱某,以让邱彤帮助购买机票邱某式诈骗邱彤13613.6元,被骗钱款汇入王毅超尾号3023交通银行卡;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张某被害人张甜甜张某,以让张甜甜帮助购买机张某式诈骗张甜甜6850元,被骗钱款汇入王毅超尾号3023交通银行卡;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敏先通过Q韩某被害人韩翠韩某,以让韩翠凤帮助购买机韩某式诈骗韩翠凤7850元,被骗钱款汇入王毅超尾号3023交通银行卡;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黄家先通过Q孔某1被害人孔祥毅孔某1,以让孔祥毅帮助购买机孔某1式诈骗孔祥毅4000元,被骗钱款汇入韦农尾号4479的农业银行卡;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曾令星、曾令建合伙通过杨某冒充被害人杨杨某哥哥,以让杨琛帮助购买杨某的方式诈骗杨琛6850元,被骗钱款汇入赵相昊尾号1332浦发银行卡。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并在诈骗犯罪实施成功后,使用挂失银行卡的方法将被害人汇入银行卡的钱取出自己使用。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星、曾令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供犯罪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工具被依法扣押,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于2019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2月8日,被害人周晓晴被他人冒充QQ好友,以让该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式诈骗34984元,被骗钱款汇入户名为赵相昊尾号8182恒丰银行以及赵相昊尾号6546的广发银行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赵相野、赵相昊邱某全张某被韩某彤周某甜杨某翠孔某1晓晴、杨琛、孔祥毅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已分别缴纳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相野已缴纳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赵相昊已缴纳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六被告人到案经过。
(2)房租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敏先化名李睿,承租广东省中山市东风区北社路26号401室并缴纳房租。
(3)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的转账记录、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流水以及支取现金的冠字码情况。其中,赵相昊尾号8182恒丰银行以及赵相昊尾号6546的广发银行卡2018年12月8日无取现记录。
(4)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星、曾令建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该所,2018年12月15日被解回青岛。
(5)被害人报案材料一宗,证实本案六被害人被诈骗后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情况。
(6)收条、转账记录等材料一宗,证实本案六被害人已足额收到退赔款。
(7)罚金缴纳凭证,证实被告人黄家先、曾令星、曾令建、赵相野、赵相昊已经缴纳罚金。
(8)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家先的前科及假释情况。
(9)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1汤某笔录,证实证人汤家海辨认并确认了被告人曾令建、黄敏先;被告人黄家先辨认并确认了被告人曾令建、曾令星。
(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住处广东省中山市东风区北社路26号401室进行搜查,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
(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家先的手机孔某1查,发现被害人孔祥毅转账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
(1)证人曾令伍的证言,2018年10月该跟随其表弟黄敏先到广东省中山市学习电信诈骗,但是一次也没有成功过。一起实施诈骗的还有曾令星、曾令建、黄家先,其他人骗了多少不清楚。
(2)证人汤家海的证言,证实该系广东省中山市东风区北社路26号401室房东,该将房屋出租给一个名叫李睿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黄敏先)。
(3)证人赵相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相野收购被告人赵相昊、该等人的银行卡出售给实施电信诈骗的人的事实。
4、被害人的陈述
韩某邱周某甜孔某1翠杨某周晓晴、孔祥毅、杨琛的陈述,证实该六人被他人以在QQ上冒充好友,并请求代付机票款的方式诈骗钱财的经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敏先供述,该2018年12月8日冒充一个日本QQ号诈骗了一个女孩34984元。该让对方联系东方航空公司郭经理订购四张机票,每张8746元,打到了赵相昊恒丰银行和广发银行卡上,一共是3498晚,该到东凤镇ATM机取款,恒丰银行的卡取不出钱,广发银行的钱该取出来了,是带着口韩某的。该供述诈邱某翠凤7850元、邱张某613.6元、张甜甜6850元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2)被告人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的供述,证实该三人采用在QQ上冒充被害人好友,以要求被害人孔某1票款的方式诈杨某祥毅4000元、杨琛6850元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
(3)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的供述,证实该二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仍向其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先、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被害人的亲友,虚构代为购买机票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关于公诉机关周某告人黄敏先诈骗周晓晴周某,经查,被害人周晓晴仅陈述被他人冒充QQ好友诈骗,钱款转入被告人赵相昊的银行卡内,但无法确定诈骗者的身份,被告人黄敏先关于该笔事实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有罪供述,经比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本次诈骗的取款情况与被告人黄敏先的供述不符,公诉机关亦未提交取款监控视频予以佐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该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敏先及其辩护人关于该笔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家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相野、赵相昊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诈骗违法所得已经足额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家先、曾令建、曾令星、赵相野、赵相昊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敏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黄家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曾令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曾令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赵相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赵相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钧海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孙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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