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25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25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印,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无业。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云飞,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印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印、被害人任某各自驾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天河小区东侧的海尔大道时,因行车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印持PPC塑料管将任某的胸部等处打伤,后张某印驾车离开。任某又驾车追至青岛市黄岛区开城路与海尔大道路口处将张某印拦住,双方再次发生厮打,任某用拳脚将张某印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任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该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印未做法医鉴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印与任某已达成赔偿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印、被害人任某各自驾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天河小区附近时,因行车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印持管状物将任某打伤,后张某印驾车离开。任某又驾车追至青岛市黄岛区开城路与海尔大道路口处将张某印拦住,双方再次发生厮打。经法医鉴定,任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张某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张某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印赔偿被害人任某,任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印表示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12月19日,司法局回函,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一宗,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印的到案情况。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印身份情况。
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一宗,证实被告人张某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电话查询记录一份,证实涉案电话查询情况。
通许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任某陈述,案发当天其被张某印打伤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印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殴打任某的事实。
(四)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被告人张某印辨认出任某,任某辨认出张某印。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一宗,证实任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六)视听资料
视听光盘一宗,证实涉案录像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印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印赔偿被害人任某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欧晓彬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