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64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6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初中文化,现在烟台前小区干日租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现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4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7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薛某驾驶一辆鲁J×××××白色现代瑞纳小型轿车在开发区金沙滩路烟台前小区南门东侧发生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薛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8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薛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薛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新泰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薛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调查结果为对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薛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案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