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林芳与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17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初1808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初1808号
原告:檀林芳,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赵耀,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超,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三路东、连云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德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檀林芳与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檀林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秦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檀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在被告所属“瑞航05”轮工作期间的船员工资欠款142000元和自2019年12月1日至离船之日期间的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并有权在“瑞航05”轮的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二、诉讼费及债权登记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瑞航05”轮上工作,每月的工资标准为19500元。截至2019年11月份欠发工资合计142000元。另外,自“瑞航05”轮拍卖后,原告仍在船工作。诉前原告已申请债权登记并获裁准,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檀林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个人情况说明一份,“瑞航05”轮船员欠薪情况统计表两份,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护照及签证一份。
本院在开庭前分别对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德洲、“瑞航05”轮实际经营人华勇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山进行了调查,其二人均认可以上事实。
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船员劳务合同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所有的“瑞航05”轮上从事船员工作,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19年12月1日至离船之日的工资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按司法费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员劳务报酬享有船舶优先权,且原告未超过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期限,原告要求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檀林芳对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142000元。
二、原告檀林芳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瑞航0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该款项从“瑞航05”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债权登记费1000元,由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培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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