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林基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12-1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特9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特93号
申请人:林坤,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林基悦,男,193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代理人:林文(女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林坤申请认定林基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林坤称,其系被申请人林基悦的女儿。被申请人因病致残,存在认知障碍,无法正确表达意见。林基悦妻子王桂贞,今年81岁,因长期有病,卧床不起,无行动能力,不能为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为实现和维护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特依法向法院提出以上申请。
林文称,其系被申请人林基悦的次女。林基悦在2016年3月4日突发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做了开颅手术,现不能行走,意识混乱,说话颠三倒四,不能正常与人交流。其父亲林基悦与其母亲王桂贞一起生活,平时都是保姆照顾,其母亲王桂贞常年卧床,没有行动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林基悦,男,193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林坤之父。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林基悦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林基悦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林基悦由于受所患“血管性痴呆”疾病的影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认知功能严重受损,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4日对林基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林基悦兄弟姐妹五个,其在家排行老三,有个哥哥已经去世,还有一个姐姐和两个弟弟均健在。林坤申请指定其为林基悦的监护人,其他亲属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林基悦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林坤申请指定其为林基悦的监护人,其他亲属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林基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林坤为林基悦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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