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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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黄汉章,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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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4月20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黄汉章以帮助“购买游戏装备”、“游戏中刷石头”、“充游戏币”、“购买游戏新账号”等借口,骗取王某总计人民币16974元。 被告人黄汉章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汉章的亲属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974元,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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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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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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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黄汉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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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章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汉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以及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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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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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黄汉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自被告人黄汉章处查获的手机1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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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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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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