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5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8728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8728号
原告: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长江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矫恒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燕,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金刚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6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日,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共欠货款5964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收据1份。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日,被告购买原告保护膜等货物,共计货款5964元,由被告员工王刚在收货收据签字确认。该款项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依据被告员工签字确认的收货收据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964元,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特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青岛派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衣 鹏
人民陪审员  张菽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传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