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6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6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刘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市李沧区润怀日用品批发部经理,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1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15日0时48分许,被告人刘成醉酒后驾驶鲁B9KK9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安路路口处,为逃避交警检查向后倒车,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后尾部与停放于该处的李某某驾驶的鲁BXXXK号牌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致使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后弃车逃逸,被市北交警当场查获。并冒用孙某某的个人信息。经交警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刘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成属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主动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孙 尉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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