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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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青岛市市南区。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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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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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08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7月8日1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办事处中铁博览城S1展馆A29展台处,摊主刘某某强放在展柜上的石英石貔貅挂件被人盗走,后经调取监控,确认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从其包中搜出被盗的石英石貔貅挂件。经鉴定,石英石貔貅挂件价值2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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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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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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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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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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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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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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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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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侯 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某某 亮 书 记 员 薛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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