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富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9-11-2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043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0430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53154X。
负责人:吴平岩,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亮,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家利物业)与被告富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利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被告富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利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亮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28516.25元(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判令富亮支付物业费延期支付违约金19421.06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主张至被告实际交费之日);3、诉讼费、律师费由富亮负担。
事实及理由:富亮于2011年9月2日与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黄埔地产)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富亮购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53号晓港名城一期xx号楼xx单元xx户房屋,2013年5月22日和记黄埔地产将房屋交付。家利物业系晓港名城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商,自2013年6月4日起为晓港名城一期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富亮自2013年10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请求判如所请。
富亮辩称,家利物业系前期开发商指定物业,其服务不到位。小区内电梯故障不断;长期存在消防隐患;物业提供保安不利,导致2018年10月在物业组织清洗外墙玻璃时,我晾晒在主卧室前阳台的貂皮大衣被人偷走,价值13800元,告知物业后,物业一直推脱推诿,后来我向公安报了案,至今未解决;小区业主委员会曾于2017年2月20日和4月19日向家利物业发函,证明小区内存在车库管理不严、古力暗埋冒溢等问题,并经法院判决认定属实。因此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减免50%物业服务费,并反诉家利物业赔偿丢失的貂皮大衣价值13800元,同时因参与火灾救援过程中灭火器材故障原因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1年9月2日,和记黄埔地产与原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后变更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家利物业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晓港名城一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晓港名城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成立,于2018年2月1日与家利物业签订《晓港名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上述两份合同均对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对于物业服务费用,住宅物业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25元(含公共性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水景动力费、外墙清洗费和保险费)收取,物业费按季度收费,逾期交纳每天按0.07%支付违约金。富亮系晓港名城一期xx号楼xx单元xx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8.7平方米。富亮于2013年5月22日入住,自2013年10月开始未向家利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截止2019年1月31日总共欠交费用28516.25元。家利物业对富亮欠费进行过催交。
庭审中,富亮对家利物业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富亮提交证据1、2,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媒体报道晓港名城一期小区电梯出现故障问题以及业主维权经过,庭审质证,家利物业认为该网页系媒体单方面报道,内容未经核实,不予认可;证据3、4、5,照片及视听资料,证明小区内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家利物业不予认可;证据6,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小港派出所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的报案证明,证明富亮于2018年12月1日到所报案称其貂皮大衣丢失,家利物业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7,视听资料,证明物业保安巡查不到位,家利物业不予认可;证据8,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445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家利物业以其非原件为由不予认可,认为即便真实亦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和记黄埔地产与家利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内容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富亮的房屋坐落于晓港名城一期内,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所制约。小区内物业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家利物业所实行的是统一管理、综合服务,富亮的房屋不是独立的,既然坐落在小区内,就已经溶入小区整体,即已无形中接受了物业的服务,应按标准交纳服务费用。富亮陈述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系从小区内电梯经常出现故障的2013年开始,且小区内业主为此进行过维权。本院认为,住宅电梯系由建设单位安装,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投入使用,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电梯的维保须经具备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的管理模式是与专业电梯维保公司签订合同,由维保公司进行定期维护,出现故障由物业公司通知维保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收取的电梯运行费作为专项资金支付电梯维保及运行费用。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物业公司通知维保公司进行维修,而非其直接进行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并非电梯维修责任主体,不能以电梯出现故障为由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进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富亮丢失物品的问题,富亮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在公安部门未破案之前,不能自行断定何人所为,更不能归责于物业公司未尽保安义务,富亮反诉要求家利物业予以赔偿,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其反诉请求不予审理。晓港名城一期现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如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诸如保安服务不到位、消防设施过期、服务水平不达标等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接洽商谈,个体业主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要求法院予以减免。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445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家利物业在2017年5月份之前向晓港名城一期业主所提供物业服务确有瑕疵不足之处,富亮在此之前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尚属事出有因,故本院对家利物业要求富亮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家利物业要求富亮负担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8516.25(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82元、富亮负担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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